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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国际法比重改革

    时间:2021-04-10 20: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目前教育部关于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16门核心课程,反映的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时候对于法学人才的理解与需求。“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法律保障和人才储备,是我国法学教育需要面对的主要挑战和全新发展机遇。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也需要相应地作变革,尤其是针对国际法法律体系的教育和实务能力的培养方面,亟待得到加强。
      关键词 “一带一路”战略 法律保障 法学教育 核心课程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7.07.016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Strategy with the Curriculum Reform of Core Courses of Law
      HUANG Ying[1], ZHOU Yan[2]
      ([1]Law Schoo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500;
      [2]Youth League Committee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Jiangxi 330000)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16 core courses set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bout law students reflect the understanding and demand of law talents in the 80s of the last century.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The Belt and Road "and talent reserve, is a major challenge for China"s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need to face new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China"s legal higher education also needs to make corresponding changes, especially for the training of the education and 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Keyword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strategy; legal protection; law education; core courses of Law
      1 教育部法學核心课程设置之我见
      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可以说是我国当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理念及国家政策导向的浓缩体现。因此,课程的设置设计需要慎之重之,并详加论证。当然,更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保证法学核心课程的设计,能够体现当前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和全球法律教育竞争的现实需要。
      1.1 16门核心课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严重不平衡
      现有的16门核心课程中,除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基础学科之外,包括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一共有11门课程都属于国内法律体系的内容。这样的课程设置,明显反应了课程设计当时,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理解,主要是着重于该学生在国内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方面的能力。
      但是,这种理解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中国经济走出去、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我国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引领的“全方位开放”时代中,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素质的需求。可以说,在21世纪,一个缺乏国际法法律体系内容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不完整的。
      1.2 现有设置中存在重复
      现有的核心课程设置中,例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三门课程,都属于民法体系,非常重复。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那个时代我国法学教育对于民法方面人才的强烈需求,以及加入知识产权公约后,国内面临巨大履约压力的一种外化表现。这样的课程设置,对于快速培养出满足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曾经起到了积极、高效的作用。但是,在社会法律人才供求矛盾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今天,需要及时修正这种重复设置。
      1.3 国际法体系中缺乏程序法方面的课程
      在属于国内法体系的众多课程中,既包括有实体法的各部门法,也包括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这种设置既体现了国内法的教育中理论性方面的诉求,也体现了国内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需要。这种设置既符合法学专业性的特性,也符合法学操作性、实践性强的特点,非常科学。
      然而,国际法体系中的课程却没有按照这种思路进行设置。即在国际法方面现有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三门课程中,都属于实体法部分,却缺乏程序法方面的课程设计。这样的设置,就不能满足培养国际法专业人才的理论性和实务操作能力的需求。直接导致在过去的本科法学教学中,广大教师和学生对国际法法律体系,广泛地形成了“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等错误印象。
      1.4 国际法法律体系课程设置缺乏部门法
      近年来,国际法法律规则体系得到了急剧发展,产生了一些新兴的,对国际经济、社会事务具有广泛影响的部门法。在教学中,需要体现这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在核心课程设置中,需要体现关于这些新兴部门法对应学科研究动态和对国际法规则发展趋势的关注。才能够保证相应的法学高等教育,能够培养出掌握最新国际法发展与热点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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