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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时间:2021-04-10 16:00: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秦汉至明清,2000多年历史,中国的政治结构、社会性质、法律体系没有因朝代的更替而有所动摇,相反,却始终保持稳定。这个中原因即是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深刻广泛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制度特征和精神品格。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法律;体现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7-01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如果要问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答案必然是礼与法的相互融合渗透,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分为三个部分:开端是“引礼入法”,深入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最终完成为礼法合一。“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几百年间的发展过程曲折渐进。魏晋之后,儒家学说与法律之联系更加紧密,儒家经典逐步与法律并驾齐驱,地位十分重要。其重要表现就是礼、律并重,礼法得到进一步融合。慢慢的历史的车轮走到了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己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后人对唐律的重要评价。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礼律二者互补不可分割。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古代礼法结合中唐律是最好的,是集大成者。
      二、儒家民本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殷周时“民本”一词首次出现,经儒家的大力弘扬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的官方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影响巨大。“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本,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而行事,否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权终会崩溃。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特色鲜明,人文主义色彩浓重。
      统治者早在西周时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策依据。立法上指导思想体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循着这种理论并逐步完善。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在发布诏令时或者大臣们在上奏时,为说明自己诏令的权威性与合法性,通常会援引儒家的经典文献,借以增强号召力,民本理论在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作用由此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民心的向关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因此历代统治者均高度重视。如何“得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乐”,应该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地位。统治者修身自律,倡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调,而儒家的义利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较大体现出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个人”的存在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被湮没,个人并无多少权利,个人要服从道义,因此,抽象平等的人格也就无从谈起,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个人基本不能拥有。无独有偶,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这就是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的“重民贱商”、“重农抑商”情形存在的原因,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在“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等词语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其标准更是以义利为核心。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之间,故多以调解息讼为主要导向。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常常会在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下得以消解,确有少数调解不成的,非到官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最先考虑和依据的法律渊源为儒家义利观,而如何分辨财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商方面的法律条文我们只能零零散散的在法律文件中见到并大多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仅作为附庸而存在。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缺乏明确法律文件为依据,常常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概而言之就是一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凡事都要尊崇礼,用礼来规范社会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使整个社会秩序井然,人心向善。而事断于法往往会让人贪图名利,不利于内心自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社会秩序会被破坏,整个社会就会不稳定。因此重义轻利可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总之,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中的体现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儒家学说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总结,将其利用到现代法律的构架中,使其再次彰显作用。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中国法律文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胡波:《20世纪中国民本思想研究述评》.《学术月刊》2001年第5期
      [4]宋惠昌:《论儒家的人治主义》,载《齐鲁学刊》2202年第6期
      作者简介:牟哲(1990—),男,汉族,山东日照人,法律硕士,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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