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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唐律中的服制

    时间:2021-04-10 12: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纵观唐代的法律来看,有关服制定罪的原则贯穿其始终,是唐律中体现礼法结合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整部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唐律疏议》有很多体现五服制度的规定,其中有关于刑事法律规范的,也有关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
      关键词 服制 唐律 准五服以制罪
      作者简介:焦阳宁,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11-02
      在古代,服制最初是为死去亲属守丧的制度,后来封建统治者注入“亲亲”、“尊尊”的思想,将它与宗法制度联系起来,成为封建统治政权的工具。它是“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自从《晋律》中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依服制定罪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正式且极端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唐律》中也被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开始了服制的全面法律化时期。
      一、服制的内涵及五服的具体内容
      (一)服制的内涵
      “服制”是丧服制度的简称,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服制被后世沿袭,历代遵行,偶尔有所变通。
      古代社会非常重视家族,重视伦常,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将礼法结合起来,服制也开始从礼教走向法律的过渡,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后来,唐律继承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吸取了历朝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服制定罪也因此在《唐律》中得以具体地体现。
      (二) 五服的具体内容
      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其具体分为五等,故称“五服”。分别为:
      1.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
      2.齐衰,是五服中第二重的,丧服和斩衰的区别在于丧服在剪裁上没有缝边,麻布材料也比斩衰要细密一些。齐衰共分为四等:齐衰三年(父卒为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齐衰杖期(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服丧时手中执杖)、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出嫁女子为父母,孙为祖父母等,服期一年,不执杖。)、齐衰三月(继子为不同居继父,为曾祖父母等,服期三月。)
      3.大功,丧服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服期九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出嫁之姑母、姊妹、女儿、堂兄弟、庶孙、嫡(子)妇之祖父母、伯叔父母。
      4.小功,丧服用澡麻经过漂洗,织成布而缝之,服期五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娣姐之间等。
      5.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丧服用细熟麻布或丝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服丧对象为较疏远的亲属: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度,是封建社会“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作为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时,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在封建法律中的集中表现,其影响深远,历代沿袭,直至明清。
      (三)“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来定罪量刑。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依次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渐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服制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适用不同的刑罚,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
      二、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
      自《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后,依服制定罪量刑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以《唐律》为例,“准五服制罪”贯穿整部律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唐律十二篇中,几乎每篇都可以看见家族法的影子,其中“名例、户婚、盗贼、斗讼”四篇所占比重最大,全文502条律文,其中直接反映了“五服制度”的达81条,加上间接表述,共为154条,占全文的31%。可见“准五服制罪”原则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
      (一)服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1.亲属相犯:指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等行为。如杀殴、强奸,盗、骂等。由于这类行为自身严重侵害了传统社会中的伦理纲常礼教和社会家族秩序,因而法律对之规定了不同于常人犯罪的同罪异罚的制裁措施。
      其中,由于受宗法伦理的影响,规定了一些在常人之间原本无罪,但因其有亲属身份关系,而要受到刑罚的行为。比如,《贼盗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作为人子,在父祖被杀的情形下,矢志复仇才是人子之道。不能复仇已经是孝道有亏,与人私和更是不合天常伦理。《斗讼律》中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按照唐律规定,一般詈人者并不构成犯罪,但凡以卑犯尊,詈人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父祖的教令,子孙应当顺从,若敢詈之,礼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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