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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出土吐蕃古藏文购马契约探析

    时间:2021-04-09 20: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敦煌出土的一件吐蕃藏文购马契和同期敦煌出土的汉文买马契为依据,简明扼要的探讨了藏文买卖契约与汉文买卖契约之间的同与异,并指出,藏文契在保留传统的文化特色的同时在许多方面承袭了汉文契的模式。
      【关键词】 敦煌;吐蕃;藏文契
      
      上世纪初,敦煌出土的吐蕃古藏文买卖契约文书为研究吐蕃藏文买卖契约的格式样貌及其与同一时期汉文买卖契约的异同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对于这件文书,学术界已作了翻译与初步的研究[1](P272)。基于此,笔者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探究,以期裨益于学界。
      为行文之方便,先将古藏文购马契译文转录如下:
      P.T.12973《购马契约》(下文简称古藏文购马契)
      羊年春,尚腊桑与尚……等在将军衙署……比丘和尚张本嘉从蔡多部落甲杂腊赞处购马一匹,毛色、纹理为:儿马,白额,马身有叶状与骰点斑纹。若因此马发生任何大小纠纷,唯腊赞是问。为免发生其他官司,立此购马之约:马身如无残无缺,立即交与和尚本嘉,此马在夏季毛色如改变,纹理有增减,立即找到证人填换契文。如此交易,若被认可,向售马人交付成色足(银)五两,如腊赞被派支王差或不在家,照前所应若找到中人(说和人)甲杂部落的洛宗木和彭岱苏赞。说和证人:论腊桑腊顿、论腊桑多子、吴高戎、周达来、哈华华、蒙达错、蒙尚结诸人立契约盖印,马主和应诺人按指印,旧契有和尚本嘉掌握。牙登苏赞(盖印)[2](P289)。
      本件古藏文购马契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遗物,契文意思表述比较清晰。契文大意是,羊年春,比丘和尚张本嘉从蔡多部落甲杂腊赞处购马一匹,马价为成色足(银)五两。从契约格式条款来看,大致包括立契时间(羊年春)、契约当事人(张本嘉、甲杂腊赞)、买价(成色足(银)五两)、担保条款(中证人担保)、契尾署名等五项买卖契约的格式条款要素,显示了较高的立契水平。为了更具体地解读该古藏文购马契的特色,现举一件同期敦煌出土的卖牛契,即《未年(803)尼明相卖牛契》(斯5820号文书)作为比较,现将此件卖牛契转录如下:
      1 黑牸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
      2 未年闰十月廿五日,尼明相为无粮及
      3 有债负,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张抱玉。准
      4 作汉斛豆麦壹拾贰硕,粟两硕。其牛及麦
      5 即日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
      6 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买)上好牛充替。立契后
      7 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如不悔人。恐人无
      8 信,古(故)立此契为记。
      9 麦主
      10 牛主尼僧明相年五十三
      11 保人尼僧净情年十八
      12 保人僧寅照
      13 保人王忠敬年廿六
      14 见人尼明香[3](P55—56)
      从上件汉文卖牛契契文看,大意是未年闰十月廿五日,尼明相由于无粮及有债务,迫不得已情形下将其牛以麦十二硕,粟二硕的价格卖与张抱玉,契文后又记载了详细的违约条款。无论是契约结构条款,还是契文意思表述均清晰、完整。
      一、首列立契时间
      吐蕃古藏文契中将立契时间“羊年春”放在契首,而汉文卖牛契中契首先列标的物特征“黑牸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其后才是立契时间的表述“未年闰十月廿五日”。可见,两件契约在立契时间格式上有明显的差异。将立契时间放在契首也是古藏文契约的传统,上件《P.T.12973 购马契约》是如此,其他买卖契约也是这样,如《P.T.12975虎年借马契》,请看契文:
      虎年冬,沙弥张能兴从悉董萨部落高阳赉处购得母马一匹,而马(卖后)杨赉又借回该马,定于兔年秋季八月内将马送还沙弥能兴家中。于此期间,母马若有死亡、丢失,照赔母马一匹,立即交与能兴。该马若未发生死亡或丢失,亦于夏季内交还,如有驹则付与相应酬金。母马不孕,则又杨赉说明。杨赉到时不送马来,或借故生变,着由保人……。杨赉及腊当当依照文契所述行事,彼二人签字。论玉卜藏、论腊卜藏腊悉顿、赵悉诺赉、何登公中证人盖印[4](P266)。
      由此可以认定,无论藏文契还是汉文契,在立契时间条款方面是相同的,唯一不同就是纪年方式。从“羊年春”可以看出,古藏文购马契采用了十二生肖纪年法,即以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猪、狗十二种动物名称来取代年代。此种纪年方式周期较短,只有十二年,故每隔十二年属相年号要重复一次。而汉文卖牛契采用了干支纪年。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官方文献中,时间的表述方式是皇帝年号/干支纪年/月/日,在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中,纪年时间基本上遵循了这种传统,如《唐天复四年(904)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伯3155)》中的立契时间“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拾柒日”[5](P327),《宋乾德二年(964)史范三养男契(沙州文录补)》中的立契时间“乾德二年甲子岁九月廿七日”[6](P358)等。无论是藏文契,还是汉文卖牛契,纪念方式的特色说明,古藏文契在沿袭汉文契约模式的同时也保留了吐蕃民族传统的文化特色。
      二、标的物特征的表述
      在藏、汉文契约中对买卖标的物的特征有明确的说明,只是在契文中的位置不同。古藏文契契首先列立契时间,其后买卖标的物的说明,而汉文契一改以往的传统,契首先列标的物特征,其后才是立契时间的确定。两相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笔者意为,汉文卖牛契将买卖标的物放在契首,意在突出此标的物在该契的订立及其今后的履约中的重要性。在一些买卖有生命的标的物(牛、马)契约中,均采取这种模式。另外,从标的物特征的表述来看,藏文购马契载:“毛色、纹理为:儿马,白额,马身有叶状与骰点斑纹。”可见,藏文契关于标的物特征的表述主要是清楚的说明标的物(马)的年龄、颜色及外表特征。而汉文卖牛契载:“黑牸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也主要是年龄颜色及外表特征的记载,只是藏文契记载的要详细一些。无论是藏文购马契,还是汉文卖牛契,均用相同的模式载明标的物的外部特征,说明古藏文契是沿袭了汉文契的传统。古藏文契在自身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受到汉文契约的影响可见一斑。
      三、担保制度
      上文已提及,上述两件藏、汉文契约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均是以牲畜为买卖标的物。这类契约与买卖土地、房舍等契约不同,而这种不同性所导致的结果反映到契约中就是记载了详细的担保条款。在汉文卖牛契中,其担保条款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权利瑕疵担保方式,即在契文中明确说明了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在所有权问题上是否存在瑕疵,取得所有权的途径是否合法?如在契约中“牛若有人识认,称是寒盗”的约定。此项条款在实质上是现代担保制度中的人保方式,即保人担保。二是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方式。比如契文中也明确载明:“如立契后在(三)日内牛有宿疹,不食水草,一任却还本主。”对于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来说,主要采取以物担保的方式,即罚麦五硕。在敦煌出土的买卖契约中均采取了人保与物保相结合的担保制度。
      四、契尾署名
      在古藏文购马契中,契尾署名包括说和证人(七位)、马主和应诺人,汉文契中,契尾署名有牛主、保人(三位)、见人。两相比较,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在古藏文借马契中不见见人署名,只有中证人(即保人)署名,这说明在古藏文契约中,保人与中证人是一回事,只是表述用语不同罢了。“私人借契中出现的‘中人’(或作‘保人’,或作‘见人’)有义务负责这份契约的执行。如果违约,又中人负责偿还。这种‘保证制度’在唐朝和吐蕃双方社会中都予以承认,而且,由国家法律来加以肯定”[7](P259)。最后,画押方式也不同。汉文契在署名后采用指节押的方式,而在古藏文借马契中,立契人、中证人署名后采用直接按指印的方式。
      综上所述,对于吐蕃古藏文雇工契在与汉文契约比较中,既看到了相同的方面,又看到了吐蕃古藏文契约特殊的方面。同的方面反映了藏、汉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吐蕃民族吸收、借鉴汉文化在民间私契层面上的“显现”。异的方面又说明吐蕃民族对汉文化的吸收与借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的,仍然在文书格式方面保持着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2][4][7]王尧、陈践译著.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3][5][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
      侯文昌(1973-)男,甘肃临夏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敦煌契约文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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