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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欧盟能源法及其能效原则的法律渊源

    时间:2021-04-05 12: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欧盟能源法的渊源包括基本渊源、派生渊源及非正式渊源。基本渊源是指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能源方面基础条约或条款,派生渊源是指条例、指令等派生性法律文件;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一些不成文法渊源。能效原则的渊源表现在能源标签法规(包括器具能源效率标准)、推动热电共生系统指令、建筑物能源绩效指令等几个方面,以及欧盟提高能效的行动计划和欧盟成员国间的能效磋商协议等非正式渊源。
      关键词 欧盟 能源效率原则 法律渊源 欧盟法
      基金项目: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项目编号: 230-X521616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16GWCXXM-02)。
      作者简介:李俊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欧洲法律、欧洲政治等。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45
      当今世界,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和各大地区无不为能源问题的现状和未来倍感忧心忡忡,集中了世界较多发达国家的国际组织——欧盟亦不例外。《欧盟能源2020——竞争、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战略》(欧盟委员会2010年出台的能源战略文件)指出,“全球能源系统正在快速进入转型时期,可能会对今后十数年里产生深远的影响,欧盟需要在机会窗口关闭之前采取行动。”而推进以能源效率为原则(以下简称“能效原则”)的欧盟能源法治,正是最有效而稳妥的抓住机遇的行动方式。
      一、欧盟能源法的渊源
      关于欧盟法,“迄今在中外法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有人认为欧盟法属于一种特殊的国际法或者区域国际法,有人称之为超国家法,还有人称之为准联邦法,由于莫衷一是、难以统一,更多的中外学者干脆将欧盟法称为“自成一类的法律” 。但不管欧盟法如何之特殊、如何“自成一类”,都会符合与遵循法的一般原理——欧盟能源法自不例外。欧盟能源法的渊源包括基本渊源、派生渊源及非正式渊源。
      首先,欧盟能源法的基本渊源,是指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协商或者谈判而达成的基础条约(包括后续的修订和补充条约),是欧盟法律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成员国之间的基础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等,其中,《里斯本条约》中就有详细的关于能源问题规定,这便是欧盟能源法的基本渊源;二是成员国之间的补充性条约,这是欧盟对前述基础条约的修订修改,以及通过公约、协定等方式达成的法制协调;三是欧盟与非欧盟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条约,如欧盟参与的《京都议定书》,其中关于能源方面的条款,便是欧盟能源法的基本渊源。
      其次,欧盟能源法的派生渊源,是指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有权的立法机构以基础条约授权为基础而制定的派生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一是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直接适用;二是指令(directives),需被转换成国内法后才对成员国适用,如《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Erp指令)》、《能源终端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议案》、《关于提高在可再生能源中发电燃料的指令》等,都是欧盟能源法的派生渊源;三是决定(decisions),对于欧盟成员国和自然人或者法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四是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建议和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过在欧盟能源法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最后,欧盟能源法的其他非正式法律淵源,是指一些不成文法渊源,如法的一般原则,以及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判例。欧盟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欧盟能源法”,但欧盟能源法有其自成体系的规制方式,欧盟能源法也有其自身最基本的原则,分别是:能源效率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自由化原则,能源一体化原则等等。其中,能效原则是欧盟能源法协调能源利益、规制能源问题最关键的原则。
      二、能效原则的正式法律渊源
      总体意义上说,能效原则的法律渊源就是欧盟能源法的渊源,然而欧盟能源法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能效原则的渊源表现在能源标签法规(包括器具能源效率标准),推动热电共生系统指令,以及建筑物能源绩效指令等几个方面。
      第一,用能产品标签法规。能效原则在用能产品标签制度方面的贯彻执行较为普遍,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欧盟的指令,如1979年颁布的《79/530/EEC号指令:家用器具的能源使用量表示指示》,后来1992年欧盟颁布的《92/75/EEC指令:全欧盟家用器具强制能源标签计划的纲要指令》取代了前者,此《92/75/EEC指令》已经涵盖了电冰箱、洗衣机、滚筒干衣机、合并式洗衣干衣机、灯具、磁式安定器(Ballast)、电子式安定器、分离式房间冷气机等产品的实施指令。 在器具能源效率标准方面(器具能源效率标准分为志愿磋商协议方式和强制性方式两种),目前欧盟推动强制性最低能效效率标准(MEPS)的产品包括:安定器、锅炉(天然气)、锅炉(燃油)、荧光灯管、冷冻柜、冷冻冷藏电冰箱、机上盒等。 2010年颁布的《2010/30/EU号指令:信息与标签指令》将适用产品扩大至潜在或间接影响能源消费的产品。
      第二,热电联产指令(也称推动热电共生系统指令)。热电联产指令的英文全称是Directive 200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February 2004 on the promotion of cogeneration based on a useful heat demand in the internal energy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92/42/EEC of 21 May 1992 on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gaseous fuels,这表明了欧盟热电联产指令是在用能产品标签法规的基础上,自2004年开始对热电联产进行立法的。所谓的热电联产其实就是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既产生热也产生电,而立法制定的相关热电联产效率标准,是为了使电力生产中浪费掉的热能得到收集,用于供热或制冷。这是欧盟最早的关于热电联产(热电共生)的法律文件,也是欧盟能源法能效原则的重要法律渊源。
      第三,建筑物能源绩效指令。早在1988年,欧盟就针对建筑材料进行过能源立法,要求对建筑进行能源认证(1993年《93/76/EEC号指令》);后来2002年的《2002/91/EC号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为新建建筑和大型建筑的装修设定最低能效标准;2010年颁布的《2010/31/EU号指令》更是提出了“零耗能”标准(nearly zero-energy buildings)。这些,都是能效原则在建筑物能源方面的法律渊源。
      除此,能效原则的法律渊源还表现在关于终端使用能效(如《2006/32/EC号指令:终端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如《2009/125/EC号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等方面。
      三、能效原则的政策支撑——非正式法律渊源
      在欧盟的能源法治实践中,能效原则已不仅仅是能源法律中的原则,也是能源政策中的原则。能效原则的非正式法律渊源,往往表现为欧盟提高能效的行动计划和欧盟成员国间的能效磋商协议。
      第一,欧盟提高能效的行动计划。这些计划一般都是正式文件,但既非“条例”亦非“指令”,而是属于“建议和意见”范畴。如2006年欧盟颁布的《新能源政策》、欧盟《能源绿皮书》、《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实现潜力》等。行动计划的内容涵盖了节能产品的推广、能源消费的管理(如住宅能效改善计划)和财政奖励政策等多个方面。
      第二,能效磋商协议。志愿磋商协议,即通过非法律性质的方式提高能源效率,达成减量协议。以器具能源标准为例,每当引进一项能源效率标准的时候,都需要以个案的形式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通过。
      注释:
      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78.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杜以会.韩国与欧盟国家的能源效率管理(二).农业工程技术.201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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