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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时间:2021-04-02 08: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以来我国社会中不断爆发官民冲突事件,政府部门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执法大大降低了政府机构的威信度。政府机构不断的失信行为也导致了公民信赖利益的损失,再加上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格局,造成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管不足。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新型原则,它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只要具备三个方面的适用条件都可以启动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挽救政府的公信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官民地位、自身方面、公民方面、司法机关方面论证了信赖保护原则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最后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公信力;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68 — 03
      一、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人民从此当家作主,过上了平等、自由的生活。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官员的宗旨,这些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官民冲突也是凤毛麟角。然而,“官本位”的思想却时刻影响着官员的心态,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定的政策“稳定压倒一切”的影响下,官员的“自我优越”态势逐渐膨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出了很多不恰当的决定和政策,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严打”时期的冤假错案,计划生育的严苛执法,还有近几年的城管“暴力执法”,央视曝光的部分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些事例中,政府高高在上的姿态引发了严重的官民沖突。若不加以改正,政府将逐渐地失信于民,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会陷入更加暴力执法的恶性循环。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民智未开以外,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政府部门。一方面,行政机关拥有不可侵犯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正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①。这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须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仅仅给行政主体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没有对公民基本权力给予保障的话,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容易成为行政主体任意行为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基于保护公民信赖利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始终没有确立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仅仅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还存在的很多的问题,比如法律环境的缺失②。
      从行政机关执法的威严和可信度的角度来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法治政府的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提高了自身的执政水平,又激发了行政相对人的参政热情,而且还促进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实施。这对于缓和当前社会紧张的官民关系具有重大的调节作用,使得行政机关更加良好的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加快进入法治政府的步伐。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涵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联邦德国发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的原则。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③”自从德国发展了这一原则以后,英国、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应地继承和移植了这一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行政法治的发展紧紧依托于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现实,④”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所以发展的这么迅猛,就是因为行政民主化的潮流影响的“政府——公民”关系结构。受这一潮流影响,我国在新世纪之初也引进了这一原则,只不过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它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作为基本精神体现在行政法中。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需要满足一下条件:①
      1.信赖基础。此为该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行政相对人究竟信赖什么?信赖基础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正是因为信赖行政行为能为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损害,才作为或不作为。因此,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行政指导、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均应是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客体。
      2.信赖表现。信赖行为的稳定性是维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信任的根本。而信赖表现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轻易变动,并据此作为或不作为。当然,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信赖基础是信赖表现存在的前提条件,
      3.信赖值得保护。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的变动遭受损害时,必须在本身无重大过错时,才能依据该原则主张赔偿或补偿。如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做出,或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适用该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确立了平等的“官——民”关系
      从法律地位上来划分,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传统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会被分为对立的关系。而大法学家卢梭则将行政主体视为“比例中项”,卢梭认为主权者和臣民是通过行政体连接在一起的,即主权者,行政体,臣民。行政机关只是在国家机关中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尽管行政机关是代表了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其职能是对宪法规定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将地位的天平偏向行政相对人一边,其主旨就是要保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触发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主张权”②,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当然是利益的一种,当这种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就可以据此主张利益的权力,另外信赖保护原则约束了行政机关恣意更改的行为,从而限制了行政机关庞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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