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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与进路

    时间:2021-03-30 12:09: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劳动基准规范已比较丰富、劳动基准法理论已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劳动基准立法对完善劳动基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劳动基准立法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还是统一立法的模式却有争议。从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出发,不宜亦不易制定一部名为《劳动基准法》的法律,但是应该契合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政策,一方面全面推行各领域、各行业的劳动基准立法,另一方面应以工资工时基准立法为抓手,尽快出台《工时法》、《工资法》。
      关键词:劳动基准法;分散立法;统一立法;工资工时法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5833(201)03008909
      作者简介:涂永前,辽宁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辽宁沈阳110036)
      一、 问题的提出
      “劳动基准法”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广泛使用劳动基准相关概念,而且在实践中相关各方对劳动基准也有感性的认识。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邻国日本《劳动基准法》已经成为劳动法基干的情况下,劳动基准理论对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影响已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但是,与劳动合同法相比,我国的劳动基准立法要落后很多。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度关注劳动法律工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新任务,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着眼于提高就业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部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可以预测劳动基准立法会因标准体系的完善而加快进程。正是在此背景下,关于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状况评估及其进路策划已然成为劳动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因此,如何描述和评价我国目前劳动基准立法的状况,以及如何认识劳动基准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均有可能会影响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进程。本文正是从此点出发,探讨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模式选择和进路次序,以求理清劳动基准立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推动劳动立法。
      稍微了解日本《劳动基准法》或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即可发现劳动基准法所规范的事项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高度重合。日本《劳动基准法》有总则、劳动合同、工资、劳
      动时间(及节假日、带薪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未成年人和女性劳动者、技术工人培训、工伤赔偿、就业规则、员工宿舍、监督机关、杂则、罚则、有关劳动基准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劳动者特例的部分共1章内容。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有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童工和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技术生、工作规则、监督与检查、罚则、附则共12章内容。我国《劳动法》有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仅从章结构来看,我国的劳动法已经拥有了劳动基准法的大部分内容框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经抛弃了有关劳动基准的统一立法路径?或者,倘若制定一部《劳动基准法》,其与《劳动法》的关系如何协调?这是本文所关注的直接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些表面的、抽象的疑问上,有必要深入了解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以全面掌握劳动基准的中国化存在及其立法进路。
      二、 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
      1 劳动基准的概念与内容
      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劳动基准”这一术语,从官方正式文件中也极少使用这一术语。在颁布《劳动法》之前,可检索到一例,即“制定劳动基准规范劳动关系”的用法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1993年12月21日印发。,但是随着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法制的展开,“劳动基准”这一术语再未在劳动法律中出现。事实上,“劳动基准”对这个词是从英文“labor standard”翻译而来的董保华:《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法学》2007年第1期。,可认为“劳动基准”是汉字世界里的舶来品,倘若直译,似乎“劳动标准”更为准确。倘若两者不做区分,因应“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提法,将来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相关内容很可能会使用“劳动标准”这一术语。但是,鉴于目前的相关研究均使用“劳动基准”这一称谓,笔者也权且如此使用。
      正是因此,我国学者在研究劳动基准立法及相关内容时,自然需要界定“劳动基准”的所指内容。因此,出现了三种意义上的劳动基准,“广义上的劳动基准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内容几乎等同于劳动法;中义上的劳动基准定位于法律规范对个别劳动关系的强制性干预,内容相当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法;狭义上的劳动基准着眼于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性权利的强制性干预,内容近似于劳动条件法。”王文珍、黄昆:《劳动基准立法面临的任务和对策》,《中国劳动》2012年第5期。笔者以为,法律与规范是理解劳动基准内容的两个层面,一部《劳动基准法》必然要考虑其所规范内容的周延与体系,必然会有劳动合同、乃至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而在我国没有《劳动基准法》的情况下,有关于劳动基准的理解会更趋向于“基准”的文义。故此,借鉴“基准”的词义——测量时的起算标准,以及已经确定的劳动法语境,劳动基准可泛指劳动法律中的配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外在标准,其具有两个方面的融合特征:(1)技术性和政策性的融合,从劳动基准的产生来看,其不仅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而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其不仅体现国家的价值取向,也会体现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融合,从劳动基准的规范结构来看,其本质是公法规范,其形式却是私法规范,事实上是在私主体间展开的公法事项。
      简言之,劳动基准是一类规范,而并非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逻辑上具有并列关系。劳动法中的诸多事项,如工资、工时、安全卫生、劳动合同、集体协商等等中均存在劳动基准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我国虽然没有《劳动基准法》,但是并不缺乏劳动基准规范。鉴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规范的行政化、公法化,可以确定我国的劳动基准规范曾一度必然非常发达,但是随着向市场化用工体制的转型,我国的劳动基准规范在劳动法的诸多事项上呈现了巨大的变迁,需要具体审视,因此劳动基准规范的现状至少要分别梳理工资基准立法、工时(及工休)基准立法、特殊劳动者保护基准立法、劳动管理基准立法、劳动保护基准立法、劳动保障基准立法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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