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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探析

    时间:2021-03-29 12: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上,我国通过嫁接商事仲裁制度,形成国家强制干预纠纷解决的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随着司法实务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实务及理论方面都有所矫正。综合劳动争议仲裁及司法实践的新形势,建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进行大膽改进,劳动仲裁机构的功能应当由裁决向调解进行转变。
      [关键词] 劳动争议; 仲裁前置; 调解; 审判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17)06-0117-09
      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系统稳定的重要环节。当下社会治理模式中,纠纷意味着矛盾存在与利益冲突,从社会控制角度看,“有社会就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相关规则” [1 ]。出于各自利益与立场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就劳动争议而言,亦被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2 ],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成为劳动争议的核心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中一个独立的程序,是国家对劳动争议进行强制干预的体现。解决劳动争议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与规则进行。在现代社会中,基于国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法独立于民法,劳动关系从民事关系中脱离,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再是私法争议,不能按照私权救济的常规路径进行,而应按照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限制。
      一、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
      就劳动仲裁而言,它是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从实践角度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唯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可见,当事人依法不能将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经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设置上,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也是司法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事先设置的程序。
      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行政性的强制,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进行排除适用。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速、高效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每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影响千家万户的生计问题,是国家民生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为此,政府设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劳动市场,对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控制劳动争议引发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仲裁是由专家进行审理裁决,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中立裁决,力求裁决公平公正。鉴于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成为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具有快捷、专业、公正、成本低等特征。劳动仲裁审理结案快速,一般45日内做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最长时限为60日;劳动仲裁员的法律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目前已经被纳入国家司法考试的范围;劳动仲裁成本低,实行免费制;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生效的裁决书,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劳动仲裁程序的设计初衷是针对劳动争议的特点而进行的,其最本质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3 ]。
      (二)对劳动者的权益救济实行多重保护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仲裁庭是在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从而有效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类型,其争议具有敏感性、波及性、社会性、人身性的特点 [4 ]。而且劳动争议所引发的问题也受到国家机关的重视,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处置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的工作预案,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免受非法干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①。实际上,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而“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5 ]。这种社会法建构的原因在于法律社会化转型,国家需要强制干预市民社会,抑制社会上各种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均衡,形成社会利益间的和谐秩序。可以说,劳动法律规范体现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手段。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天生的地位不平衡,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设计之初即体现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也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进入平等的法院诉讼程序之前要先行仲裁。“两审终审”的民事审判模式在劳动争议领域被打破,变成了“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的另一重要目的就是期望对于劳动者进行多重保护,使得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有效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资源极为有限,法官办案数量基本上处于超负荷状态,造成法院审判能力不能较好地满足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劳动者群体不断扩大。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会进入法院诉讼,造成一些司法资源更加紧张。而且劳动争议一般是涉及劳动待遇纠纷,很大程度上事关劳动者的生存权问题,需要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定纷止争,将解决纠纷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而司法程序本身的设计与效率存在一定矛盾,不能及时较好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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