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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缺失到归位:职校生实习权利救济机制研究

    时间:2021-03-28 12:05: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有权利就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职校学生享有实习权,然而,其实习权利却经常受到来自政府、院校、教师、实习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面侵犯。又囿于实习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职校实习生在实习权利被侵犯之后往往陷入“爱莫能助”的境况之中。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对职校学生实习权利救济机制进行破解并归位,为职校学生实习开启保障。
      关键词:职校学生;实习权利;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李鹏(1988-),男,湖北恩施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朱德全(1966-),男,四川南充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3)01-0072-04
      职校学生实习是职业院校教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历来都是职业院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头戏之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指出: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习权是职校学生重要的权利之一,如何保障职校学生的实习权利关系到整个实习工作的成败。
      一、实习权利被侵犯:职校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不和谐”
      职校学生享有实习的基本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学生和政府、学校、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践教学的“和谐共赢”。然而,职校学生的实习权利的行使不仅没有理想中的和谐与美好,而且正遭遇着“三难困境”,职校学生实习权利被侵犯的“不和谐”时有发生。
      (一) 职校学生实习的“三难困境”
      首先,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必须“面向行业,以就业为导向”。当前,比较常见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如“2+1”、“3+1”等都主张“以工代学”、“半工半读”、“订单式培养”,这些培养方式都意味着职校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然而,大部分可能的实习单位却对职校生的实习工作缺乏认同感,他们接纳实习生积极性并不高。因此,职校在安排学生实习的时候不得不“忍辱负重”,以至于对学生利益的保护则成为了第二位需要考虑的因素。其次,实习单位也面临着“二难选择”。一方面,他们确实对实习生参与企业工作感兴趣。但另一方面,接受职校生实习则意味着会遭受到“滥用、贱用、剥削廉价劳动力”、“缺少社会公德心”等无端流言的责难且没法辩白。第三,对于职校实习生来说,他们非常渴望在实习中锻炼和提升自己,但现实中实习侵权案件不断地发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遭遇”让他们深感寒心与无奈,于是无形中走向群体对抗。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等对职校生实习权利认识的缺失,又缺少科学法律制度规范,最终导致“三难困境”的恶性循环怪圈始终困扰着职校学生实习工作的开展。
      (二)职校学生实习被侵权的“不和谐”
      由于对学生实习权利认识不够,“无意识”或者“不在意”的侵权常有发生。根据侵权主体特征,可以把侵犯职校学生实习权的行为分为五大类[1]:
      1.行政侵权。譬如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文件强迫职业院校学生到其指定企业实习,剥夺学生的实习选择的自由;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充当不法用工企业的保护伞等等。
      2.中介侵权。中介机构作为学校和企业的纽带,往往利用其特殊价值功用谋取不法利益。例如,中介假装招工骗取实习学生押金;高额收取信息费;利用所谓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名目敛财等。
      3.企业侵权。实习单位以实习生代替正式工;少付或不付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或国家法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侵占学生作品设计的知识产权等。
      4.学校侵权。职业院校强令学生集中实习,严禁分散实习;以实习成绩达标为幌子,要求学生长时间参加实习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对学生实习放任不管,导致学生受伤害等。
      5.教师侵权。实习指导教师为谋取个人私利指派学生参加与专业无关的实习工作;与实习单位合伙占用实习生劳动成果;侵吞学生的实习报酬,克扣或挪用学生的实习经费和各项补贴等。
      二、多重制度的缺失:职校学生实习权利救济“无作为”
      (一)现行法律制度的缺位
      1.缺乏完善的、可操作的实习工作管理法律规定。目前,国内关于学生实习管理,特别是职校生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很是空乏。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第9条明确了职业院校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相关责任。次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等。2007年,教育部、则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范。这些办法、通知的出台和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构建了职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可供参照规范,有利于保护职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文件大都仅仅停留在政策倡导的理想层面,多为原则意义上的指导,而缺乏实际意义上的可操作性。而且,对于企业来说,这些政策文件对其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实习单位往往并不愿意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多半是“阴阳合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管理仍得不到规范。很多职业院校将学生实习安排在寒暑假,管理松散,学生没有具体的实习计划,院校也缺乏成熟的管理规范,实习指导和监督就成了无法落实的“空口白话”。所以,完善而规范的实习管理制度不能建立,职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自然无法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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