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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中的实践创新

    时间:2021-03-24 20:16: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土地革命使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基本上完成了对中国农民的土地承诺,并以土地立法的形式对农民的地权予以调整和保护。作为抗战期间的总指挥部,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结合了三民主义的思想精髓、新民主主义经济现状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在土地所有权、经济成分构成等土地立法方面做出了探索和创新,既解放了农民,保证了土地革命胜利的果实,同时也促进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为当时其他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做出了试验和示范。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1-0154-03
      陕甘宁边区地处抗日大后方,初设时辖陕西、甘肃、宁夏三省18县,后经扩补,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占地面积达9万多平方公里;东靠黄河,南邻泾水,是农业生产的巨大区域。同时,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全国抗日的指挥中心和圣地,也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局部执政的“试验区”和“示范区”[1]。
      一、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概况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为保持土地革命胜利的果实,促进农业生产,支援抗日战争,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时宜、切实可行的土地法令。其中,经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审批的土地法令有《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除此之外,陕甘宁土地立法和相关政策还散见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文件之中,这些土地立法比较全面地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进行了规定,是涵盖陕甘宁边区各县及地区的普及性立法,在地区政府执政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到1950年边区政府撤销,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这些土地立法在促进边区生产运动,促助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保证农民地权的立法宗旨
      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法令,多以抗日战争时期巩固土地革命成果,促进边区生产和经济繁荣,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宗旨。因此,边区土地立法多集中于1937年至1945年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促进农业生产,巩固边区根据地建设,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以达到增进人民福利和坚持长期抗战的目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第1条即明确了边区施政纲领抗战建国的精神和宗旨,目的在于发展边区经济,增加人民福利,支援抗日战争,并巩固根据地,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
      (二)由参议会制定,兼具人民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立法色彩
      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文件多为边区参议会所制定或通过,对整个陕甘宁边区具有普遍效力。参议会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联合国民党抗日,采用孙中山西方民主议会思想成立的民主议会[2],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和试验[3],经由参议会讨论制定的土地条例,从参议会议员的选举到土地立法的提案、表决,贯穿了人民民主和西方民主的程序和思想,在立法程序和原则上兼具人民民主和西方民主的特点。
      (三)贯穿三民主义思想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是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之下,融汇国民政府执政纲领以及共产党地权均田宗旨的民事立法。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尚属于南京国民政府辖区,因此许多执政方略同时借鉴了国民政府的政令法规如南京临时政府《土地法》[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阐明了边区局部执政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总理遗嘱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边区的土地政策也自然地遵守了施政纲领的精神,将三民主义尤其是民生主义精神融汇进土地政策之中,无论是政府的土地征收、对抗日军属的政策优惠,还是减租减息政策,均体现了土地立法保证人民生活的意愿。
      (四)与土地革命的进度与成果紧密联系
      自1927年开展土地革命起直到1937年土地革命结束,十年土地革命让普通的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人人平等地享有土地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热情,从根本上改善了农民生活。然而,还应当看到,农村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封建经济关系根深蒂固,农村经济情况错综复杂,加上抗日统一战线和经济支援的要求,各种情况交叉错综,土地革命在农村存在著长期性和复杂性,尤其是一些具体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因此,党在带领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时不能也不可能搞一刀切式的彻底革命,“减租减息”政策的施行,表明农村尚存在比例较多的地主阶级。为稳定农村发展生产,党充分发挥执政智慧,将定租、活租、伙租,安庄稼等习俗纳入立法,为团结地主和小地主阶级抗日,促进边区生产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立法让步。
      (五)鲜明的政策性和时代性
      抗日战争时期是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对中国革命贡献最大的时期。在此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建设在全国发挥着试验区、示范区的作用。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设,边区所制定的土地法例均带有明显的战时特征,体现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下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倾斜;同时,为了巩固土地革命的伟大成果,解放农民,土地政策承认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将土地私有权作为农民享有的主体权利予以保护,让农民直接体会到拥有自己的土地,当家做主人的阶级感情,从而对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产生由衷的认可和支持。
      二、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中的创新
      (一)私有制原则是巩固土地革命成果的一大创举
      在边区土地立法中,边区政府和参议会并没有教条式按照共产主义的模型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而是通过立法确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除了对卖国行为进行严令限制以外,边区土地立法对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或权能上的限制,农民可以自由耕种、买卖、租赁土地,享有比较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规定,“依保证人民土地私有制的原则,凡合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条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未经分配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这些立法明确地确认了土地私有原则,确保了农民合法享有土地革命的成果,并立法制裁违法强占强抢土地的行为。须注意,该私有权是指在经过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后确立的,也即苏维埃时期土地经过平均分配以后农民合法享有的土地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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