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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审判诉前分流路径初探

    时间:2021-03-20 20:1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家事审判面临着诉前调解不能和案件分流不足的問题,对此,应当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家事审判改革的成功经验,创设家事审判诉前调解中心,适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家事审判诉前分流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关 键 词:家事审判;诉前分流;诉前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1-0075-07
      收稿日期:2016-09-22
      作者简介:王亚明(1972—),男,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经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1]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的增多,不仅反映了社会转型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也使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在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是占比最大的案件,因此,探索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诉前分流的路径,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家事审判目前面临的困境
      当前,家事审判面临着明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诉前调解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除了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法院原则上对家事案件要进行诉前调解或委托调解,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化解矛盾。但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由于案件立案后就交给法官审理,由法官负责,当事人把希望都寄托在法官身上,因而社会各界对诉讼外调解失去了热情和动力,使诉前调解缺乏发挥作用的渠道和空间。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案件主张“先行调解”,但是立案后只有庭前调解,而无法再回归到诉前调解的渠道。二是当前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制约了家事案件的有效审理。目前,我国家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6个月,对审理期限法律还规定了延长、暂停、扣除等情形。但应当看到,家事审判的审理时间与严格的审限制度不相匹配。有学者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用时上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离婚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多于一般案件的审理天数;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天数,大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离婚案件判决结案审理天数普遍多于调解结案的审理天数;离婚案件审限变更的数量逐年增加,原因逐渐复杂。在严格的审限制度下,多次诉讼离婚现象增多。如天津市某基层法院近5年的数据显示:259名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涉及518件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20.7%;82名原告3次提出离婚诉讼,12名原告4次提出诉讼。[2]三是家事案件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当前,我国很多法院还没有设立专业化的家事案件审判庭,即使设立,也往往只有一个合议庭的建制,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都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家事案件审判存在如下问题:重裁判结案,轻婚姻家庭关系修复;重离婚调解,轻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重庭审当事人举证,轻法官职权探知;重家事纠纷财产分割,轻人格利益、安全利益的保护;重审限内结案,轻彻底化解家庭纠纷。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缺乏把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区分的意识,没有关注家事审判的人身属性、伦理色彩,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家事案件,导致案件审理整体比较粗糙。[3]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得我国的家事案件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信访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信访不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启动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借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二是借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讨家庭审判程序改革;三是借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分类管理家事审判法官和辅助人员,设立家事调查官制度,扩大家事司法辅助人员范围。[4]
      二、当前我国家事审判的改革实践
      (一)当前的主要做法
      目前,我国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法院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建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事案件审判庭,实行“调解优先、财产申报、当事人亲自到庭”等家事审判原则;二是实行家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将家事案件在纠纷所在地巡回审理解决;三是在法院内建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引入多元解纷力量。如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在家事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家事调解员、情感观察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调解员来源广泛,利于化解纠纷。四是设立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如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在民政部门设立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在民政部门设立该中心,由退休法官、妇联、社区联合组成调解委员会,专门就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离婚协议审查、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发放离婚调解书,为当事人离婚提供“一站式”高效服务。
      (二)对上述做法的简要评价
      组建专业化的家事案件审判庭,既有利于高效权威地审理好家事纠纷,也有利于整合审判资源,这种做法符合司法改革的潮流,也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不能实现家事案件的诉前分流,难以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没有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
      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是法院化解家庭矛盾的做法,这种方法适合审判家庭赡养、抚养纠纷,有利于发挥社区的教育作用,使当事人自愿服从法律,解决家事纠纷。但是巡回审判对于离婚案件难以发挥作用,原因在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所以离婚案件往往不能公开审理。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是否巡回审判与教育当事人没有直接作用,只能起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作用。在没有旁听人员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巡回审判主要靠法官发挥作用。
      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的做法遵循了司法规律,符合家事审判改革的要求,成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利于帮助法官调解纠纷,能够收到多元化解矛盾的效果。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法院内成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仍然属于在立案后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诉讼调解或委托调解的范畴,不是诉前调解。这种做法不能提前分流案件,而是帮助法院解决纠纷。二是在法院内设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邀请人员的办公经费、工作费用谁来承担?若由法院承担,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即使法院不承担,也存在提供办公场所问题,在法院办公环境普遍需要改善的情况下,无疑会压缩法院的办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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