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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时间:2021-03-20 20:09: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协调财产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立的,但是由于两者理论基础不同等因素,导致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制度设立时的目的;如何合理的解决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两个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是当前学界争论的主要焦点;本文主要从两个制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两个制度之间的冲突和两种制度的冲突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
      中圖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41-01
      作者简介:林粟凤(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一、厘清概念
      (一)无权处分制度及其成立要件
      1.无权处分制度的含义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成立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处分权;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
      第三,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1.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第三人在获得此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观上表现出来应该是善意的;
      第三,占有人将标的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
      第四,转让已经完成: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移转;完成了公示。
      二、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冲突
      无权处分中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由原权利人决定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在善意取得中,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无权处分人最终也未获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此时如果第三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主观上面是善意的话,那就构成了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以依此来获得所有权;若权利人当时追认也就不会产生善意取得的结果。
      由上述两种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无权处分中认定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中认定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二)两种制度所保护的权利人不一样
      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权处分中赋予了原权利人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的成立与否都掌握在原权利人的手中,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规定了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其前提条件是,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善意”的认定标准模糊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了一点就是第三人的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那么“善意”应该如何认定呢,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从其他各个方面我们也知道,主观上的问题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由于这一问题的难以认定,而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的解决措施
      (一)确定新的“善意”标准
      当前,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有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规定,我觉得可以删除这一规定,因为即使这样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也是通过合理价格进行转让的,但是具体是否是真的花了这么多钱达成的交易这一问题,我们很难认定;另外,就是将善意的举证责任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能够提出自己有对出让人拥有此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信赖即可,当然需要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相结合。
      (二)适当加重对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甚至说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原因都是由于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也可以加重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责任,让其只当法律的威力,对其附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而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的领域运用的非常广泛,但是同时二者之间又存在冲突,甚或有人将无权处分当做自己毁约的保护伞,这在夫妻一方当事人处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问题上十分常见,这非常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我国虽然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第三人又存在恶意的情形;所以说这些制度都存在着冲突和问题,急需我们的解决;希望上述建议能够促进此问题的解决,让这些制度能够实现其根本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吴望超.论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今日中国论坛,2013(19).
      [2]牛云.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解决[D].西北大学,2011.
      [3]史立伟.论无权处分[D].黑龙江大学,2003.

    推荐访问:无权 处分 善意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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