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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概念和表现形态

    时间:2021-03-20 16:1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第三者”介入是造成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构建“第三者”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予以遏制。对“第三者”的概念加以明确,对其行为表现形态进行阐释,是构建该项制度的逻辑起点。本文在全面分析和总结以往理论的基础上,从“第三者”的概念、行为表现形态两个方面出发,对“第三者”进行概述,以期使以往充满争议的“第三者”概念更见明晰,对构建我国“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婚姻;“第三者”;概念;表现形态
      从当前造成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的各种因素来看,“第三者”插足无疑是其中比较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的因素。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道德规范早已无力规制此类行為,“第三者”插足现象愈演愈烈,大有成为社会时尚之势,“首先出现在道德领域中的变化已经触碰到了法律制度中的权利”,①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构建“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遏制“第三者”插足行为,以维护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法学理论的完善,而法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往往表现为起始法律概念。要构建完善可行的“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须要对这一制度的起始概念——“第三者”进行准确界定,对其内涵加以明确,以严格区分社会通俗说法中的“第三者”和法律制度中的“第三者”所指对象;同时,在准确界定“第三者”概念的基础上,对“第三者”行为的表现形态进行阐释,明确“第三者”这一概念的外延,提高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时做到有的放矢。
      一、“第三者”概念界定
      由于近年来“第三者”现象在我国的泛化,提起“第三者”人们固然可以想到与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但对“第三者”这个概念尤其是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界定,学术界尚且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普通民众与专家学者的理解更有差异;加之,道德派反对用法律手段规制“第三者”现象的理由之一便是“第三者”概念模糊,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再则,并不是所有在客观上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要构建“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须要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者”进行严格界定和限制。
      (一)“第三者”概念的由来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第三者”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社会大众对插足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与其中一方配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在客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人的一种泛称。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第三者”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其基本含义:“指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第二层含义是由其基本含义生发而来:“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一提到“第三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其第二层含义,这充分说明了由于“婚外恋”现象在我国的泛化,“第三者”的第二层含义已深入人心。而实际上,迄今为止“第三者”的特定含义仅仅有三十年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社会的开放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开放,西方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强烈地冲击着我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观念,其性解放的观念也逐步渗入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的民众的思想中。
      鉴于“第三者”危害的严重性,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第三者”以及“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该《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第19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除该《意见》之外,几乎未见“第三者”作为法律概念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上的情形,在遇有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概使用“第三人”的说法,而有意避免使用“第三者”的说法。因而可以认定,“第三者”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已经特定化。③
      (二)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虽然“第三者”的特定含义早已为我国社会大众所熟悉,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在1984年在其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使用了“第三者”这一说法,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第三者”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尚处于模糊状态,这使得在法律上构建“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成为难题。因此,要构建“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须要在法律层面上准确界定“第三者”这一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目前,理论界对“第三者”概念的解释和界定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的人,虽有恶性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和受骗及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④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是指介入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与其中一方配偶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包括通奸者、姘居者和重婚者;⑤
      第三种观点则从行为方式出发,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该他人夫妻感情破裂,且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人。⑥
      除以上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外,其他的观点还有“关系暧昧说”:“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其发生暧昧关系的人;“通奸说”:“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其通奸的人;“破裂说”:“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该他人有暧昧关系并导致其家庭破裂的人;“目的说”:“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以与该他人结婚为目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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