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21-03-20 04:04: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规则 家事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5-02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如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遏制了实践中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取得的家事代理权。但家事代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把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便于交易的开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界限,夫妻在本质上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让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所有举债负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根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忽视了夫妻另一方合法利益的维护。立法的过程是权利、义务分配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任何法律规则都是对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偏执于一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片面追求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把交易安全绝对化,有违法律公正性。
      最后,法律缺少必要的救济措施。无救济就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增大了夫妻一方进行恶意举债、通过减损共同财产的方式,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风险,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被侵害的配偶一方只有通过离婚,才能制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并且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请求法律予以救济。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性质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者也认识不一。通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①笔者认为此概念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共同生活领域,不能涵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付的经营性债务,概念的外延不够周延;而且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经夫妻双方的合意,也可成为共同债务的一部分。在借鉴学者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以及经夫妻双方合意由个人债务变更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是债的一种。按罗马法,债为法锁,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不利益。根据民法的一般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意所发生的债,在没经第三人同意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对没有参加债权债务订立的夫妻一方产生约束力,是因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婚姻,在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为的法律行为,法律视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仍是因夫妻一方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夫妻之间的人身连带关系也在逐渐的被弱化,法律强制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所有债务均让善意、且无过失的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基础。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规定的。由于列举的夫妻个人债务仅仅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有些学者主张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准则:(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一方对夫妻另一方借债行为事前或事后知晓后,没有向债权人明确的表示反对,即可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事前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即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②笔者赞同此观点,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或收益共享范畴的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域外立法及比较分析
      在域外的婚姻家事立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比较清晰的规制。法国立法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制在家庭生活领域,由永久性负债和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补偿的负债组成。《法国民法典》第1409条将永久性负债界定为:“为维持共同生活与子女教育的支出,夫妻双方应当负担的生活费用以及缔结的债务。”第1413条和第1415条是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但这两条规定是相互冲突的。第1413条确立了共同财产清偿规则,规定“对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得以共同财产为清偿,除非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者债权人有恶意”;而第141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清偿规则,规定“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用其自身财产与个人收入承担义务”,除非得到另一方配偶的明示同意”。③对于这两条规则的自相矛盾,1991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如果夫妻各方借贷或为保证未取得对方同意的,适用第1415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的自有财产提出请求,财产不足的,适用个人财产清算规则。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对家庭生活无益的,或第三人恶意,且该项开支明显过分,另一方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法律也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必要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1460条规定:“由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只有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或该法律行为不经其同意也为共同财产的利益而有效力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才对该债务负责。”④《瑞士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双方在行使夫妻财产共同体的代理权或管理权时发生的债务;在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发生的债务,但仅以动用共同财产之资金或将收益归入了共同财产者为限;夫妻他方个人亦应负责的债务;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以个人财产外还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债务。⑤
      综上所述,各国婚姻家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均持谨慎态度,大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将其局限在家事共同生活领域,并辅以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夫妻财产补偿制度,以防止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滥用,进而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权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在对我国现行法律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借鉴。

    推荐访问: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 论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