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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时间:2021-03-18 12:09: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承运人依法享有海上运输货物的留置权,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运输关系复杂,承运人往往感到真正行使留置权很难,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文就是对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主要法条,即《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保障,对航运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法律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87条和第88条中,在大多数的海事实践中法官都是以上述两条来指导纠纷并且作为判案依据。然而,这两条规定却有其固有的缺陷,其结果使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越来越难,甚至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概述
      (一)定义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以海上货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海上货物留置权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同样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货方不支付有关货物发生的款项,作为债权人的船方有权留置货物,确保债务的履行。
      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二)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这种移植方法,所以形成了我国海商法概念的独具特色,即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
      “Possessory 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留置权”和优先权制度的整合。[1]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亦即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二、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留置条件和方式
      (一)承运人必须合法地占有货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要想对海上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经历两个阶段,首先就是必须“占有”标的物,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承运人已交付货物或者在运输途中灭失了,则他就无法对此批货物行使留置权;亦或是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他也就丧失了运输货物的留置权。无论如何,要想行使权利,承运人必须要占有。实践中有一种通说恰恰能说明此观点——占有丧失即丧失留置权。
      同时对于货物必须要合法占有,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要有有效的运输合同,只有托运人将标的物资源地交到承运人的手中,留置权的第一步才会成立,并且占有的手段与过程等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的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那么相应的占有就变成了违法占有;如果违法占有,那么无论如何留置权都无法成立。
      因此,合法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首要条件,只要其中之一无法符合条件,那么承运人都无法有效地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海商法》第87条规定:“……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里的“其货物”的描述显得有点笼统,也是人们争议最多的地方。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还是债权的性质,我都认为这里的“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与承运人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费用的债务人。
      由于现代社会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起来。很多情况下托运人并非货主,因为货主往往会将货物交由中介公司来办理运输报关等手续,因此上述情况下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则是承运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在这种状况下,货物的所有人就不是运输合同的债务人,如果此时贸然将货物留置,则会侵害货主的财产权。
      承运人在留置货物之前还要考虑的事情就是货物所有权人的问题,否则错误地留置非债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要负赔偿责任。不过在承运人的留置权产生之后至消灭之前,托运人转移了所托运货物所有权的,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即承运人,由于托运人转移了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依法行使留置权而给收货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三)方式既可以是船上留置,也可以是岸上留置
      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实物占有和拟制占有;在海上货物留置权中主要分为船上占有与岸上占有。因此,航运实践中留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船上留置,二是将货物卸至岸上留置。所谓船上留置,是指船到港后不将货物卸下,直接留在船上的一种留置方式。而岸上留置则恰恰相反,要将货物从目的港卸下交由仓储人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保管,承运人实际上是交其代理人保管货物,不交于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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