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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服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1-19 08: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将导致人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可能引发恶性群体事件,危害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必须对医疗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管, 才能够有效的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动员社会医疗资源、维护医疗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共资金利用效率, 达到提高国家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医疗服务 监管 消费者 权益
      作者简介:陈明红,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41
      一、医疗服务监管理论探析
      (一)医疗服务监管的概念
      1.医疗服务的定性:
      对医疗服务进行定性是研究医疗服务监管的基础,但事实上学术界对医疗服务一般不加深究的定性为公共产品。然而,笔者则赞同“医疗服务属于拟制公共产品”的观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最大的区别是“私人产品在使用上具有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排他性,但是公共产品相反”。 从这个层面来说,医疗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私人产品范畴,但是医疗服务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巩固政权和稳定人心,目前世界上的国家大都通过法律规定政府要向民众提供一定程度的医疗服务,将医疗服务拟制为公共产品。
      2.医疗服务的定义:
      医疗服务属于拟制公共产品范畴,具有排他性、竞争性、不确定性、专业性、技术性、垄断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有狭义和广义义之分。 狭义的医疗服务僅仅指在医院内部医生为患者进行疾病治疗,而广义的医疗服务不仅仅包括在医院内部进行的医疗诊治活动,还包括在医院外部进行的各种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活动,如为预防疾病和灾害而进行的知识普及活动、为民众解惑的健康咨询、以及献血车在外采购血液的活动等。
      3.医疗服务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垄断性、外部性、第三方付费的道德风险性、信息不对称性、个人隐私、需求的多样、需求和供给方面的不确定性等技术经济特征,因此在面向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在所难免的会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 医疗服务监管主体必须适当加强对医疗服务领域的监管和干预,协调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公平性与效率性问题,既要保障医疗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又要提升医疗服务提供的效率性,医疗服务垄断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缺陷,确保医疗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性。
      综上所述,可以进一步得出医疗服务监管的概念。医疗服务监管又被称为医政监管,是我国卫生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医疗服务监管主体管理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是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惩处的一种活动。
      (二)医疗服务监管的基本要素摘要:
      1.医疗服务监管的主体:
      医疗服务监管主体主要分为政府和非政府这两大类,它们在医疗服务监管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为医疗服务监管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1)政府机构监管。在我国,政府部门是医疗服务监督的重要主体,由于医疗服务具有垄断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因此在面向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 所以必须要政府出手对医疗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政府主要通过直接提供服务、出资购买服务和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管这三种主要方式介入医疗服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监督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但是,卫生监督机构是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其没有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外,在医疗服务监管中发挥作用的政府机构还有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办、人事部、民政部、发改委、物价部门、财政部等。卫计委主要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的改革,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办主要负责医疗机构用人数量的监管;人事部主要负责制定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并负责医疗机构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民政部主要负责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发改委主要负责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器材、药品和诊疗费用的价格核定监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财政税收工作。
      (2)非政府机构监管。非政府机构监督是对政府机构监督的一个辅助。非政府机构监管主要是指基本医疗服务行业组织的监管以及社会的监督,基本医疗服务行业协会主要包括医院协会、医师协会、医药行业协会、执业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等;社会监督则主要包括患者监督和公众监督。
      2.医疗服务监管的对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监管的主要对象,对它们进行监管是为了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队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1)医疗机构。我国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根据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可以分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一定的考核并得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及承认,取得执业证书和相应资格的卫生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技师、护士等。在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处在“前线”位置,直接和患者病人打交道,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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