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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之分析

    时间:2021-03-18 08: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一系列自动化交易系统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这些自动化、智能化的交易程序即为电子代理人。目前,电子代理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凸现,并由于其介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依据民商法、对外贸易法的理论及现行法律规定、联合国以及各主要国家立法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规定外贸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代理人;法律性质;缔约能力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The Contracting Capacity of E-ag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V Xi-ping
      (Dept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Wuhan, China 430073)
      Abstract:E-agent, or electronic agent, refers to the automatic and intelligent dealing procedures that are employed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s. They greatly simplify the trading procedure and improve its efficiency. Nowadays, its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s getting large and trigger some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contracting capacity of e-agent of foreign trade in terms of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Civil Commercial Law, Foreign Trade Law, and som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major industrialized powers" legislation.
      
      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电子商务人士所采用。这些自动交易系统在网上购物、网络银行、网上拍卖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现代交易的效率。这种网上自动交易系统被欧美一些国家法律或商会、行会组织在法律命名为“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
      电子代理人以其技术和功能优势,为国际贸易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若干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电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优势,笔者仅就电子代理人的运用所引发的缔约能力问题进行分析,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外贸电子代理人概念的提出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优势之一即在于它的高效率、低成本,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从繁重的传统交易活动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契机。基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电子交易中采用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例如:自动提款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在网络时代,自动交易方式借助网络的发展,已经开始深入到电子商务的各个领域。这些自动交易系统能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发送、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在几乎完全不需要人工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这种自动交易系统就是所谓的电子代理(Electronic Agent)。
      美国是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创始者。根据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第102条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需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它自动化手段。”1999年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也借鉴了这一概念。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The Uniform Electronic Commerce Act,简称为UECA1999)在第二部分的第19条的规定是:“"电子代理人"意指这样一些电脑程序或者任何电子手段,其能够被用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对电子文档或者电子运行(electronic documents or actions)作出相应的反映,在这个行为的过程中,不需要介入自然人(natural person)的干预。”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1999年2月第3稿)中也使用了该词。。进入2002年以来,联合国有关电子缔约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数据电文订立或证明的(国际)合同公约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就是在这时应运而生的。该草案借鉴了许多国家电子缔约活动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会对电子缔约国际立法的发展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践中,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往往依赖电子数据交换来完成,有些商家采用了一种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交易系统,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来向交易对方发出要约、承诺、验单,这种交易也就是我们常常听说到的自动交易,同时涉及到的便是“电子代理人”的概念。2002年《公约草案》将“自动交易”单列一条来进行规定。《公约草案》第12条第一款肯定了电子代理的作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可以通过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即使没有自然人复查这种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约定。显而易见,对电子代理人的规定大体一致,连用语都相去不远。因此,目前电子代理人已成为一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
      
      二、外贸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达成。近年来,传统国际贸易的方式的商务交易以年均4%的速度减少,而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量高速增长,其年均增长速度为30%,电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学界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一)电子代理人的“工具论”
      传统认识将电子代理人等同于使用人表意的工具,电子代理人的行为亦即其使用操作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归于使用人承担。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电子代理人与自动售货机没有实质差异。自动售货机按照当事人预先设定的程序条件出售商品,顾客投币或插卡,机器自动作出反应。投入硬币即掉出可乐,这个过程中根本就谈不上体现机器的独立意志。同理,电子代理人也是按照使用者事先设定的程序条件为其工作,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说到底就是使用者通过编制程序、设定条件反映出来的意思。所以它根本就不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仅仅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电子代理人这种交易工具与普通的工具又不同。一般的应用工具,只是人体部分功能的复制和延伸,而电子"代理人"则不同,它是商事交易人的脑和手功能的结合与延伸。换句话说:电子代理人这种工具无非比一般的工具高级得多也复杂得多,但在本质上还是工具而已,虽然名曰电子代理“人”。该种理论即是电子代理人的“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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