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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18 00: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海上人命救助是在海上事故发生时保障人命安全的最重要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鼓励船舶等海上活动主体之间进行互救。但是,相对于财产与环境救助,人命救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依附性会严重打击救助方的救助积极性。故本文主张绝对肯定说,从人命救助的必要性出发,对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设置独立的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益,从而提高人们海上人命救助的积极性。
      关键词: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独立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67-03
      作者简介:沈邶崧(1990-),男,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一、引言
      海上人命安全问题向来是我们所关注的一项重大课题,海上活动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海难或者其他海上事故,人们的生命财产都将受到巨大的威胁。对于财产救助,现阶段国际国内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纯人命救助,则只有公法调整,规定救助人命为一项基本义务,这对于海上人命救助活动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主要从拟从海上人命救助的必要性,综合考察国内外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研究,得出了我国可以单独设立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让冒着巨大风险实施人命救助的人拥有救助报酬,从而提升海上救助行为的积极性。
      二、海上人命救助概述
      (一)海上人命救助概念
      海上人命救助指的是相关人员在海上遇到生命威胁时,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受难方实施的搜索和营救行为。
      (二)与海难救助的关系
      海难救助指的是行为人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自愿进行救助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定义海难救助为,对海上遇险的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虽在定义中将海难救助的标的定义为遇险的财产,但却在后来的救助活动基本形式中指出海难救助包括人命救助,系数强制救助形式。
      总的来说,通说的定义中都将海难救助限定为对财产的救助,将人命救助与海难救助区分开来。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际上的关于救助的主要公约如1910年《统一海上援救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救助公约》)以及《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有关国家的海商法对海难救助都有所规定,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行为人所获得的报酬必须在实施救助的财产范围之内。尤其在《1989年救助公约》之后,对海上环境进行救助的即使无效果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救助费用补偿。如此规定更是将救助报酬限定在了对物、财产以及环境的救助上,并未对人命救助有相关的救助报酬规定。
      1910年《救助公约》第11条规定在对本船员和乘客不构成较大威胁的前提下,就存在救助海上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即使该人员是敌人。船舶所有人并不因为上述规定被违反而承担责任。1989年《国际公约》第10条和我国《海商法》都明确规定了船长有实行救助海上人命的义务,当然要实行这个义务的前提就是该救助行为不能够对船舶及船上的相关人权造成强烈威胁。
      海上人命救助,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而为航海者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是属于公法范畴的义务,与民事责任无关,船长违反该项义务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美国和台湾,而非民事责任,不能以该项规定为依据要求船长承担人身伤亡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更不能以“雇主责任”或“转承责任”的原则来要求作为雇主的船舶所有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海上人命救助的意义
      生命无价,随着社会文明的极大进步,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愈来愈受到关注,人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所谓人权其存在的基础就在人的生命权,可想而知,当人的生命都不复存在的时候何谈人权。那么,在法律领域内进行研究,人权是基于生命权而存在的,生命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结合我国目前刑法修正案也在逐渐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生命权也在日益重视。作为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维护,海上人命救助的法定义务就来源于以生命为本源的价值选择,海上人命救助体现的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法律实然,通过实然法律规定进一步体现对人生命的敬畏。
      海上活动本就存在巨大的风险,确定海上救助制度是航运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仅仅在公法上对其进行规定,并不能完全达到制度本身的目的。海难救助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就在于它有特殊的激励措施的相关规定,人类之主动实施的的自愿救助行为往往是由于有法律制度保障,并且是在其实行善意行为时不会因此行为而造成自身太多损失,所以航行者乐于并积极与参与到海难救助活动中去,只因其救助费用能得到一成程度上的保障。但是由于对于人命救助报酬规定的缺失,救助方并不能因为单纯的人命救助行为获得报酬,甚至救助方因救助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也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这就会大大减少航海人的救助热情及对于人命救助的积极性。悖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打击人命救助行为,恰恰是违背了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制定的预期目标。并且,从海难救助实施的具体情况来考量,从法律上设定强制性义务往往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在与人命救助制度的实施对比,在对财产进行救助时有报酬会使得人命和财产在遭受同等危险时,救助人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选择优先对财产进行救助。
      海上人命救助是具有极大意义的,因为对人命的救助必须是迫切的必须的,不能因为在人命救助面前,由于救助人考虑到救助成本问题而放弃救助,这是根本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不符合生命无价思想的。商人逐利,对于人命救助,我们只能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保障其利益不会遭受巨大损失的前提下,才能保障会有更多的人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海上人命救助工作中去,让人命救助不仅仅是公法上的义务,也应当在私法上对其进行规制,维护救助者的利益,保障被救助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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