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经济法视野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模式

    时间:2021-03-10 20:0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市场经济催生了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逻辑为起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依法实施。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设定和限制,以达成政府干预市场的本质是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和克服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越权、怠权和过度干预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调节职能;运行模式
      作者简介:汤玉枢,男,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085-09
      经济法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为基点构建自身的范畴、属性和特质,由此确认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协调或统制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既规范市场失灵,也调制政府失灵。这种对经济法功能的过度解读和不适当定位导致其陷入无休止的论争,并严重危及经济法的存在与发展。1事实上,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产物,是对市场内生性缺陷的法律因应。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固化,形成制度对市场的制约关系和法治状态下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1](P218-219)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也即国家的经济调节职能,其实现载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这意味着政府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必须与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一样,严格遵循法律所为的制度安排,严格执行法律所为的制度规范,贯彻和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市场运行、市场调节和市场秩序的法律,以达成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目标。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国家职能。从理论上看,职能是“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或功能”[2](P484),是一个外延变化、内涵确定的普遍概念。[3](P30)国家职能的核心是基于特定的需要对其他事物所应起的作用和应发挥的功能,是以国家总任务和总目的为中心的国家活动的基本领域。[4](P35)国家职能并非一成不变,与其他组织职能一样,其职责和功能也在因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运用国家权力稳定秩序、定纷止争是国家的根本任务。以资本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资本主义自由生产方式使得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核心的内在需求,国家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社会最低程度的秩序与安全,对人们在实现自由、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进行调停和裁断,充当的是“夜警国家”的角色。垄断资本主义导致的市场内在矛盾激化和社会矛盾尖锐极大地限制了作为市场经济内在驱动力的自由竞争,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的加剧迫使国家除维持政治统治、治安维护的传统职能外,还衍生出诸如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一系列新的职能。
      经济调节职能作为一种新兴的国家职能,即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和功能,是国家为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组织、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称,国家以各种经济杠杆宏观调控市场经济运行,实现国民经济宏观结构合理的目标,并通过微观市场监管的方式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自由的竞争秩序。从权力的角度观察,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权力结构中逐步形成了彼此独立、相互依存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1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推荐访问:经济法 职能 视野 调节 运行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