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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规制与对策思考

    时间:2021-03-10 12:04: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其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因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监管,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因此,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立法规制,加强金融监管,引导其在法治轨道上与正规金融形成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农村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8-0073-0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而很长时间以来,在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上,除了正规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也占有相当大的规模。据统计,我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在农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非正规融资几乎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边天下。然而,就是这种在农民生活、农业经济、农村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角色的非正规金融,长期以来却不为法律所承认,游离于体制之外,地下性的暗箱操作衍生了许多非法活动,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巨大的风险。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须走法治化途径,通过法治把它固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涵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界定农村非正规金融首先要界定非正规金融,而学界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存在诸多不尽相同的概括和解释。张惠忠在《民间金融新论》中认为民间金融是指那些较为分散,缺乏组织性和连续性,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户之间的各种投资和资金借贷活动,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受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规范和政府严密监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经政府审批设立并接受监管的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从事的合法金融活动)的一个概念。郭沛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中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总体来说,学者们把非正规金融几乎都等同于民间金融,笔者也赞同这种说法,一是反映了历史传统,二来也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是以农村为区域范围,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形式
      回溯历史,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源远流长几千年,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所容纳的融资形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经过总结,目前活跃在我国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按照组织化程度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非组织化的非正规金融,其特点是无组织无机构,表现形式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集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非正规金融,以合会、标会等各种金融互助会形式存在;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非正规金融,如地下钱庄、私人银行、典当行、基金会、部分信用社等。其中,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一部分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互助性借贷,是非盈利性的,一般是无息借贷或利息很少;另一部分则是营利性借贷,利息通常都很高。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对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法治规范,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一)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个人资产,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升值的出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既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可动摇的前提。而非正规金融——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根据,从根本上正是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缺失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济活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不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非正规金融还极易与非法金融混淆一起,前者的组织和活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所组成的范畴以外。由于它们没有法定统一的记录,难以获取其行业的标准数据,其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也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尽管如此,非正规金融并不违法,是被社会默许的。而非法金融是危害社会健康运行的,是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所不容许的,应当绝对禁止,如违规操作、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因为没有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农村非正规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这样就极易导致其管理缺乏秩序,一些不法行为就会乘虚发生,带来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1、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实际地位和状况,决定了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那样。通常情况下,立法首先是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基准和根本出发点的,这就决定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在完备性方面达不到其他法律那样的细化程度,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不完整;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与规范制定的进度往往滞后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实际发展,由于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立法也都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并没有将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现象来对待,所以导致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具体形式的各种法律规定之间缺少内在的联系,呈现分割和独立的情形,这也使得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与规范缺乏与其他法律和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沟通,从而影响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相关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2、农村非正规金融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
      立法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制度的不完整。现行法律中对非正规金融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多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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