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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管理中的法律对策

    时间:2021-03-09 00:05: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依法治社是农村信用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有力保障,加强对员工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新刑法有关内容的培训,增加员工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是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金融法律 培训 防范经营风险
      
      作者简介:徐衍平,男,江西奉新县信用合作联社。
      
      一、依法治社增强全员法律意识
      
      要依法构建防范经营风险的三道防线。一是构建员工自律防线,加强对员工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新刑法有关内容的培训,增加员工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在学习和实际运用中改进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真正把法律的精神纳入我们日常的业务中去,提高堵塞漏洞,预防风险,把各种金融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能力.二是制度约束防线,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分类授权原则,完善以权限约束,岗位约束,程序约束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充实、纪检、监督、稽核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和稽核的力度。
      三是外部金融监管制约防线。要自觉接受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管,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监管法则等法规要求;提供数据真实,准确的业务报表,为外部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二、把握源头健全贷款的法律责任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使贷款操作依法行事。一是完善授权制度。县联社现实行的是统一法人,那么就要对转授权管理依法进行完善,使经营社既有较大的信贷权,又有明确的责任。二是完善法律法规,统一贷款分工操作;实行ABC等多个岗位操作。贷款凭证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法律文本财产清单、表格都应统一由县联社制定。
      (二)建立和明确各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的责任范围。一是违法责任:a、新〈刑法〉规定,信贷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可分别处于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上直到20万元及以上的相应罚金;b、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责任;C、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担保而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违纪责任:A、超过转授权限额规定,或者超过审批权限的。不论造成损失与否、都处于纪律处分;B、进行贷款调查时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有意不如实反映情况,向审查部门提供假情况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罚款;C、审查贷款时,不认真了解借款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查资料不全或不实也不追究盲目加附意见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应处予一定的罚款;D、决策贷款时未按规定了解贷款单位资信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违规责任:对违规造成的贷款损失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违规处罚规定处理。
      
      三、多管齐下依法保全信款资产
      
      一是根据民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或贷款合同中所订立的“加速条款”,及时终止协议,收回贷款。情势变迁原则是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如果订立合同的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以至于继续履行会同时将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或不利时,受损害或不利的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向法院申请宣布合同无效。信用社在签订贷款的合同时,也要在合同中规定加速条款约定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时,即意味着合同的加速到期,从而使全部贷款包括利息一起到期,此时就可以直接引用“加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
      二是行使债务抵销权。指根据双方协议,银行可以直接把存款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存款人所欠自己的债务。
      三是行使质押物、抵押物的处置权。在日常贷款中要注意更多地选择这种方式,并切实掌握相关的权利证书,以利于对质押物,抵押物的处置和对债权的保全。
      四是采用诉讼保全措施,把信贷资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完善提高 积极发挥转授权的系统管理功能
      
      对银行有效监管提出了几项标准,这些标准对整个金融业监管也同样适用。结合IMF的透明度原则,一种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少包括下列特征:一是具有明确的职责与目标。法律确定的监管目标与职责,既是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政策反应的保障,又能防止采取超过必要限度措施;二是具有独立性和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其权力范围内,监管机构要能独立决策,不会受到外界的不当干预,也有充足的资源履行其职责;三是有必要、合理的法律框架。如日常监督、强制执行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等;四是监管的全面性。监管能对创新做出快速反应,监管全面而不出现监管漏洞;五是监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监管必然带来成本,既包括维持监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直接成本,也包括被监管者为满足监管要求的间接成本。达成同样的监管目标,成本最小化优先。我国的金融监管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也不适应目前的金融混业现状要求,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这表明,需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创新。
      (一)对转授权不仅从思想上应给予高度重视,在规定上尚应加强。如授权办法中的备案制度,应更具体和严格。比如:应在什么时候备案,基层社进行备案时;县联社是否应进行审核,都应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进行备案的时间不应在授权的很长时间以后,而应在授权发生的当时或一定的时间内;县联社对基层社授行的备案不应只是形式上的存档保存式的,而应再进行审核。如基层社不再规定的时间内受县联社备案,经办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也应加以规定。否则很难保证转授权的安全性。
      (二)加强核查监督增强权利约束。县联社的稽核、监察、信款、会计、计划、资产保全部门有权对基层社行使授权权限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凡发现友越权行为,应予严厉处罚,越权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应责任。
      (三)相关法律、政策滞后和中介服务缺失,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投入。相关法律和政策过分强调贷款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并缺少科学有效的信贷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失信披露机制和风险定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同时,广大农村普遍缺少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缺少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机构也限制了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
      (四)农村支付结算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由农村向城区转移。现代化支付系统上线后,县域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可直接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异地跨行资金汇划,但乡镇农村信用社未能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只能通过县联社办理资金汇划业务。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不能实现实时支付,农村居民和企业只能选择在城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村资金的回流,也给开户单位资金使用带来了不便。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各国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程吉生,银行监管效率理念的嬗变与启示(J)财贸研究2003,(3),33-35
      [3]吴理财、朱红萱:“乡镇改革乡镇干部的所思所想”,《中国农村经济》,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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