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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遏制职务犯罪中所得投入投资领域进行洗钱

    时间:2021-03-08 00:0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本文就如何遏制职务犯罪中所得投入投资领域进行洗钱作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遏制职务犯罪中所得投入投资领域进行洗钱的犯罪预防以及侦察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洗钱 投资领域
      作者简介:梁海冬,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01—06
      一、投资领域反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洗钱已经成为一种跨越国界具有全球性的犯罪活动。特別是对于投资领域的洗钱犯罪,因为其具有复杂性和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往往成为跨国犯罪组织从事其他有组织犯罪而进行资金转移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对于投资反洗钱犯罪的立法还需要从全球化的视野下进行切入,通过学习借鉴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做法,为我国反洗钱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投资领域反洗钱犯罪的国际条约
      1.投资领域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历程
      关于投资领域内的国际反洗钱立法开始与20世纪80年度末期,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关于禁止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联合国禁毒公约》成为国际社会首都打击跨国洗钱活动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为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内涵。该公约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参与,这些签约国在日后逐渐公约中的反洗钱犯罪规定在其国内实体法中,并积极承担了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
      由于《联合国禁毒公约》只是把国际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局限在毒品犯罪所得,而其他上游犯罪所得被排除在洗钱范围之外,使得在国际反洗钱立法方面有某种“先天不足”。 对此,1990年11月8日,欧洲理事会制定了《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简称《欧洲反洗钱公约)。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委员会(也就是欧盟委员会的前身)通过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止为洗钱目的而利用银行系统的指令》(简称《欧盟反洗钱指令》)。与此同时,美洲国家也开始了关于反洗钱的国际立法历程。1992年3月,美洲国家组织在巴哈马举行大会,通过了《美洲国际组织关于非法毒品交易与相关犯罪的示范法规》(简称《美洲反洗钱示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与上述3个区域性的反洗钱犯罪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国际反洗钱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
      同时,国际间的金融业合作反洗钱立法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199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法国巴黎成立,它是以专门研究洗钱犯罪危害、预防以及实施反洗钱的国际统一行动为目的而创立的政府间国际合作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成为,指导各国金融结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准则。2000年10月,世界一些著名的金融机构在欧洲沃夫斯堡召开会议,提出了国际通用的银行行为新准则——沃夫斯堡准则。该准则规定,参加本准则的银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有责任和义务核准其真实身份,拒绝接受顾客开匿名账户;对于政府部门及高级官员的资金必须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对来自缺乏防范洗钱机制的国家及地区的客户应慎重处理。这些准则对金融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际反洗钱立法的最新进展
      首先,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泛滥,针对恐怖主义的反洗钱立法也完善。2001年10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四十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出了八项特别建议;2004年10月,在巴黎专门针对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跨国境运输现金问题单独制定了一项特别建议。其次,联合国也加强了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洗钱的打击力度。联合国在1998年《禁毒公约》的基础上,于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洗钱罪的定义和类型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提出建立金融情报机构等,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2003年联合国又推动了针对跨国跨区域的腐败犯罪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关于反洗钱犯罪的内容对跨国腐败犯罪的洗钱行为进行了规定。
      目前,在国际反洗钱立法活动已经逐渐形成了联合国、各区域组织以及各个国家内部立法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反洗钱立法体系,国际间反洗钱的合作也在进一步加强。在立法趋势上,呈现出上游罪名逐步扩大的发展状态,由之前的毒品犯罪这一单一罪名逐步扩大到恐怖主义和腐败罪等比较严重多种的犯罪行为; 在反洗钱方式上,依靠高科技手段对犯罪资金进行监控和追踪也逐步被各国所运用;在国际合作上,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多边或者单边条约,加强刑事司法协助和信息共享。这些都是国际反洗钱立法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但是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洗钱犯罪方面的指导和援助以及在反洗钱情报共享方面还存在不足等,都需要在现有的国际反洗钱合作机制下加以提高和完善。
      3.投资领域内的国际反洗钱立法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针对投资领域内的国际反洗钱立法。但是从联合国各个时期制定和通过的反洗钱公约与法律文本中都有关于投资领域的反洗钱立法规则。例如《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公约与法律文本中都有关于投资领域反洗钱立法精神的规定,它们共同反映了联合国各个时期对投资领域反洗钱的立法认识。
      另外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在2003年发布的新版“四十项”建议中,首次使用了“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术语,这里面就涉及到了投资领域内的一些洗钱犯罪行为。例如,在FATF界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六大类包括:赌场、房地产、贵金融交易、宝石交易、律师(公证人以及其他独立的法律从业者和会计师等)、信托和成立公司有关服务的提供者。而这里面关于房地产、贵金融交易、宝石交易等的论述都与投资领域的洗钱犯罪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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