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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

    时间:2021-03-07 04: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的伦理资源,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司法制度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司法制度与伦理互渗互补,统一兼容。司法公正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这使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成为可能。
      【关键词】司法 公正 制度伦理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没有任何行为比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司法不公对社会危害巨大,它助长社会腐败风气,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当下我国司法不公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便是其一。我们在关注司法制度刚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它的伦理性,忽视了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而这正是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根基。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将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的伦理资源,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
      一、制度伦理基础理论
      我国“制度伦理”的提出始于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基于制度变迁问题凸显和道德建设任务艰巨的因由。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制度伦理不是制度与伦理的简单叠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制度伦理是对实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分析,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伦理评价,“具体研究何为‘好’的制度、有何伦理价值及其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依据一定的伦理标准,对现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反思和道德评价,为制度提供合理性或合义性的辩护。核心范畴是‘制度正义’。” 具体而言,制度伦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度中的伦理,即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二是对制度本身正当、合理、善恶与否的评价。制度伦理“具有底线伦理的特征,因为它立足于人的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的不同,摒弃道德主体的主客观方面的差异,把为大家所认可的伦理制度化,用他律而不是用自律、用外在的规范而不是用内在良知作为伦理运作的驱动力。” 制度伦理是制度的内在伦理蕴涵和外在的伦理效应两方面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制度伦理赋予制度最大限度的道德意义。制度伦理“既具有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又具有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示范性、批判性、超越性等特点;既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比较软和比较慢的局限,又弥补了单纯制度的局限。” 制度伦理是从制度过渡到伦理的桥梁。相比于制度,它在规范社会道德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优势更明显。它蕴含着制度的强制性,通过这种强制性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行为;它也蕴含着伦理的引导性,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何以可能
      制度伦理具有规范、协调、导向和评价功能。法官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伦理关怀。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从伦理的维度来构建司法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使伦理和司法制度紧密相联,将外在刚性的司法制度与内在柔性的道德相结合,构建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目的在于使道德的精神及其诉求能够在相应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彰显并能够实现。
      (一)司法制度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
      无论是从制度的产生、还是从制度的运行来看,司法制度与伦理义理相通,它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后者隐含于制度之中。
      从司法制度的产生看,它是人类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与人类其他具体生活领域不同,伦理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感性空间,它依托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法律等诸多具体感性活动领域呈现出来。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为都贯穿着伦理。离开了自由意志,司法制度本身就失去了灵魂。伦理作为实践精神,要转换为具体感性的定在,“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保证伦理观念得以变为现实的有效措施,是结构化了的伦理观念。……制度作为实现某种伦理要求的手段,肩负着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方式的任务,因而它必须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以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立下来,以便使当下的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 司法制度不专属于这些领域自身,它同时也是伦理的。司法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和非正式约束(如道德、习俗)构成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司法制度当然是统治阶级道德观的反映。在主观方面,司法制度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司法制度中,内蕴着基于道德评价的价值选择活动。司法制度制定主体总是在特定的价值观的引导下,来确定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
      从司法制度的运行看,法官在司法制度适用中对行为目的、动机、手段、结果等做出评价,进而决定自身行为。当司法制度由抽象变为现实时,就内在地包蕴着司法主体的目的、动机、手段选择,包含着行为态度、彼此关系评价等伦理因素。伦理存在于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并赋予具体的司法活动以价值灵魂。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内在相通性。
      (二)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互补性
      司法制度与伦理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统一性。司法制度与伦理产生和发展依托的经济基础相同。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基本的调整对象——利益关系。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都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司法制度与伦理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司法制度与伦理在规范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指导、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的内在同构性相同。“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当下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制度的精神,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公正。……公正是人们对合乎制度精神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美好理想和愿望。” 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中都包孕着公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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