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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死刑存废中的两个平衡点

    时间:2021-03-06 16:03: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许多刑事案件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民众对于死刑的存废也有着激烈的争论。面对着“以废除死刑为目标,不断限制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世界发展趋势,死刑在中国的发展又将何去何从?是存是废?如何存废?本文试将从宏观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国家意志、民意与法理的关系和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两个关系出发,探讨在中国废除死刑需要考虑的各个因素。
      关键词:死刑存废 国家意 被告人 受害人
      作者简介:陈诗思,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84-03
      自古以来,死刑作为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存在于我们的法律中。在18世纪之前,死刑一直是作为一种維持社会秩序的有效刑罚措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但是这一观点在1765年被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所打破。截止到2009年12月的数据统计,全球超过2/3的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完全废除了死刑。不仅如此,国际公约也越来越严格地限制死刑的执行。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乃至1977年联合国第32/61号决议无不体现了“以废除死刑为目标,不断限制可适用死刑的罪名”这一死刑发展的世界趋势。
      在中国,对于死刑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豍。虽然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宗旨下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但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中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贯彻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这一基本理念。豎
      废除死刑这一世界潮流与中国现行的刑罚制度之间的碰撞引发了社会上许多热烈的讨论,最主要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中国现阶段应否完全废除死刑?如果答案是“应当”,我们就要探讨为什么废除死刑,如何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以及废除死刑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也需要明确为什么保留死刑,死刑应当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以及今后死刑应当如何发展?
      一、宏观理论上的死刑存废
      法律上的废除主要偏重理论上死刑废除的可行性,也是200多年来讨论最多的一个层面。从古至今的诸多学者,不论是从支持死刑还是反对死刑的立场,都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本文试以笔者自身的理解将各种观点归纳整理,从3个角度来阐述法律层面死刑存废的争论。
      (一)国家角度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存在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起到惩治罪犯和威慑他人的作用,即死刑存在最主要的两个理论:报应论和威慑论。
      报应论是指对犯罪者实施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惩罚,重塑因犯罪行为而遭到了破坏的社会秩序。报应”的本意是“为恶者必然得到恶的回报,为善者必然得到善的回报”,简称“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豏它是人类社会罪有应得观念的提炼与升华。死刑支持者认为,报应的本能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死刑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彰显正义的需要,符合报应的合理的功能,因而是必须也是正当的。康德就是报应论的杰出代表,他认为,罪刑相适应是一种等害的对应,即谁让他人失去什么,谁自己便失去什么。所以他认为死刑对谋杀罪是绝对必要的。豐
      威慑论则是指通过剥夺了犯罪者的犯罪能力,一方面在短期内防止了犯人的再犯罪,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也对其他潜在的犯罪者起到一个“杀鸡儆猴”的作用,起到预防的效果。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除了那些将生死置之度外的亡命之徒,死刑对绝大多数人的威慑预防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站在死刑保留派一边的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就在《作为一个立法政策问题的死刑》豑一文中表明,死刑在关键时刻能够有效地遏制罪犯的杀人欲念。这在美国学者恩利克的分析研究结论中也得到支持,“处决确实有某种遏制作用,具体地说,是每起处决遏制了7-8起杀人”。豒然而,相比终身监禁、长期徒刑而言,死刑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却仍然是一个很难证实或证伪的命题。
      基于此,作为一种管理国家的手段,在当今中国,死刑还是凭借其报应作用和预防作用有着存在的必要。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的刑罚文化就是重视刑法的打击,从商鞅变法到明清的“治乱世用重典”,乃至今时今日刑法中的诸多死刑罪名,“以牙还牙”的报应主义思想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豓另一方面,中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依然严峻,贫富差距日渐扩大,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此背景下,废除死刑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民意角度
      死刑和民意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两个层次和两个阶段:一是宏观、立法阶段,二是微观、司法阶段。
      从宏观层面来说,是否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理当以民意为依据。立法广泛征求民意,最后公布的法律以民心向背为尺度,才能让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和认同感。201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项经济性死刑罪名,同时将醉驾、飙车、恶性欠薪加入刑法,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明显加大了刑罚力度。对刑法做出这样的修订,一方面是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是一定程度上民意的体现。
      从微观层面来看,关于民意对于个案中死刑适用的影响一直是讨论的焦点。有些学者认为,民意还是能直接反映出某种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民愤的大小体现着犯罪对人们既存价值观念的破坏程度,并反映了人们对犯罪的否定评价的严厉程度,内含着人们要求惩罚犯罪以求恢复价值的心理平衡的愿望的强度。在民意没有被误导的情况下,如果民意强烈倾向于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很可能是其罪行极其严重的表征;如果民意强烈倾向于不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则很可能意味着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等犯罪情节或者人身危险性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豔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8年4月10日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提到的,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有三个重要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在中国现实的司法状况下,民意在微观上对个案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这在2003年的刘涌案中表现较为突出。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时不少媒体对审判结果发出质疑。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对刘涌案再审后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究竟被民意影响了多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新的判决得到了舆论的普遍肯定,最终结果体现了最大程度的民意。
      (三)法理角度
      自从18世纪以来,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权利和基本权利,一代又一代的死刑废除者们针对死刑存在的依据和作用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死刑,这种由国家执行的、有预谋的、冷血的剥夺人生命权利的手段,其效用并不是不言而喻的。恰恰相反,国家保留死刑的种种理由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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