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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规范

    时间:2021-03-06 12:0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原则化规制以及具体配套规范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施行过程中,调查主体呈现出不规范的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运行的经验,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主体进行规范统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社会调查主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
      从诉讼中的实践中来看,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有:以河南省兰考县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调查主体模式、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代表的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由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司法社工调查主体模式和以石家庄市桥西区为代表的以司法机关为主,社会组织为辅的调查主体模式。这些主体由于社会调查的要求不同,其文化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大专毕业,有的是本科毕业。学的专业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社工专业,有的是法学专业,有的是教育学专业,有的是心理学专业。且因收入较低,人员流动较大,工作的责任心也有差异,因此也最终导致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差异较大。
      此外,由于社会调查适用的案件和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导致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也不一致。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社会调查从侦查阶段就开始,有的是在检察阶段由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提起,还有的是在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主体实践运行状况的分析
      (一)社会调查启动主体运行状况分析
      对于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实施的频率大不相同,可能与不同阶段的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的理解不同有关。
      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改革主要从法院系统开始启动,社会调查制度也最早运行于法院系统,所以在法院系统,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较为频繁。但是,对于侦查人员而言,由于司法实践中繁重的案件负担,再加上“重追诉、轻保护”的侦查理念,侦查机关往往缺乏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认同,因此使得侦查人员也较少启动社会调查制度。此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本身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特点也使得侦查机关无力对多数案件启动社会调查。其次,实际上这些差别的出现也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关的专门化与专职化程度有关。理论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构专门化、组织化程度与推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动力和积极性是成正比的。由于负责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机构或人员其专门化、专职化程度较高,因此,其启动并实施社会查制度的积极性也相对较高,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化、专业化的起步与发展都较晚,导致其专业化的程度与法院相比法院较低,因此其主动启动社会调查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弱于法院系统。
      (二)社会调查实施主体运行状况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合适成年人,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等。但是,实践中实施主体最多的是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工作者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具有的组织性和职业性优势,而且不隶属于控辩审三方的任何一方,具有较强独立性,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展开社会调查工作;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的专业性要求,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如在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评估量刑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等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但由于社会调查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全面调查工作,加之目前我国司法所在职人员编制普遍较少,而且要同时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等工作,因此又有其他相关的人员实施社会调查。于是出现了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多样化的特征。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规范
      (一)规范调查主体
      由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是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依据,再加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所以笔者认为,目前不宜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等作较大的变动修改,笔者建议,结合司法实践,现阶段应当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委托、指导、审查主体,以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作为接受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建议学习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成立专门化的队伍,建议成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人员组成社会调查员队伍,进行培训、考核管理,颁发证书。深入实施开展社会调查。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公、检、法作为法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对接受委托的机构和专门组织所进行社会调查的内容与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建立社会调查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社会调查公平公正及作用的发挥。参照我国立法逮捕、拘留等程序的规定,为了保障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实行二人以上开展调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防止规避违法风险;为了保证社会调查的公正性,对相关的调查人员实行回避;落实委托机关负责制,对相应的受托组织所出现的问题,由其委托机关负责;为了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提供虚假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严厉追责并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予处分。
      (三)健全日后保障机制
      随着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实践的运行及逐步成熟,未来可以学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成功试点,逐步推广如北京市海淀区试行的由政府牵头、购买社会服务,引入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做法。由社会工作人员充当“检验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充当“护理人员”开展观护帮教。毕竟社会调查本身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庞大的社会工程。由政府牵头不仅能够推动各司法机关之间协调运作,避免实践中司法机关各自为政,不进行社会调查或重复进行社会调查,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协调司法社工组织与司法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保障社会调查工作的顺畅进行。
      四、结语
      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青少年的特殊司法保护。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完善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运行,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以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为契机,不断加强对社会调查主体规范的实践运作和理论探讨,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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