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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信任的构建及其社会心理基础

    时间:2021-03-06 12: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zbl/fzbl201511/fzbl20151106-1-l.jpg
      摘要:当下,中国社会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足之现实。究其成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潮流下,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复杂的情感,即当出现纠纷时,一方面倾向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方面又倾向寻求法外渠道。因此,若要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不单需要法律本身的公正,也需要让公正的司法过程反映在当事人或群众的心中,于其心理上建立映射。换言之,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法律的公正,也来源于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与认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维护。司法信任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又是司法信任的核心。对此,在强调从司法者、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角度来解决当下的司法困境的同时,也要注重强调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在建立健全各种应对制度的同时,也要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更要树立将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下去的勇气与决心。
      关键词: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社会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18-03
      作者简介:廖正(1992-),男,汉族,湖北鄂州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司法学、行政法学。
      一、我国当下司法信任的现实状况
      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笔者与部分同学分赴湖北省恩施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进行暑期实习。并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在法院内部对司法信任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经调研后发现,司法信任的现实状况并不乐观,仍存在着司法信任之沉疴,①例如:群众上访现象仍较为突出、法官与律师矛盾仍较为突出和申诉率依然较高等等。并且,于2013年5月份左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与全国法院第三期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学员代表进行座谈。在会上,他鼓励与会人员就如何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难题这一主题畅所欲言,同时他指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有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等等。②从上述这些现状上可以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本身性质的公正已难以在民众中产生足够的司法权威。要想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感还要反映在当事人或民众的心理上,在其心理上建立起对司法公正的映射。③同时,笔记在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倒挂”现象:一方面,当民众遭遇无法凭借道德方式解决的纠纷时,其中有将近一大半的涉案民众的第一选择就是到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这充分表明大部分民众愿意使用法律武器来寻求公平、正义,而这一结论恰好与薛洁《关注公民公平感——我国部分公民公平感调查报告》一文里的相关调查结论一致。具体而言,如下表1所示:
      表1“公民公平感”被调查对象对社会的信任与承认的获得
      非常同意同意说不清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总计同意率
      在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时,我更加信任法律手段504178851841458328269.80%
      我时常感到社会不公,有违法犯罪的冲动1588406321252398328030.40%
      我在工作中的付出和努力能给我带来相应的荣誉和尊重1691740715539121328458.10%
      在社会交往中我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244204863730247327869.90%
      ④另一方面,当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他们往往又会担心对方当事人通过如请客、送礼或“拉关系”等不正当的手段去和法官“联络感情”,或者他们自身为了己方能够赢得诉讼,从而主动以前述方式去对法官施加影响。在实习期间,有些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令笔者印象极其深刻。受篇幅所限,现拟就其中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说明:被告人张某是被害人范某的亲家,张某的女儿与范某的儿子是夫妻关系。某日此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男方动手打了正处怀孕期的女方,后张某邀约婆家一方的亲戚前往范家“讨说法”,后双方一言不和,扭打至一团。在推搡中,张某导致范某死亡。经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决了一定刑期。但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市法院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决定公开审理。二审开庭当日,范某一方的亲戚集体到场。法庭依审判程序进行了再次审理,后宣布择期宣判。庭审结束离席后,只听范的亲属间私语道:“张某的堂弟是市检察院的,他们家族里也有人在市法院上班,这下不好办了。”笔者听闻后,心中不禁一凛:以往都是从报纸上看到类似事件,而这回自己真的亲身经历了一次,作为一名法科学子,内心百感交集。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构建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在这里,笔者并非意在浅薄地抨击当下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状况,所著本文是为了探询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关系文化”的国度里,如何能够让民众相信司法代表着中立、公平和正义。同时,笔者亦并非简单地认为我国当下司法公信力较低。恰恰相反,经过多年努力,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明显提升,只是我们并不能就此满足,而应当以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⑤
      二、司法信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
      在探讨司法信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二者间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对司法权威这一概念进行解析。目前,学界关于司法权威具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例如许章润认为:“‘司法权威’含指以下因素: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⑥在此,笔者并非试图对司法权威进行概念界定,而是想追问司法权威应当包括哪些要素。关于司法权威所含要素,李清伟认为:“……司法权威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是共同的:其一,司法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即通过宪法赋予司法权威;其二,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即司法裁判应恪守公正性品格;其三,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基于以上三点审视当代中国的司法,讨论司法权威这一命题的意义也就浮现出来了”。⑦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且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即在司法场域,审判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不正常的互动关系是否会影响司法信任的构建及司法权威的实现,亦即李清伟所概括出的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与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之间的关系。那么,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其是指普通民众因其从内心认同司法机关与司法者对相关案件所作审判而产生的某些心理认知,亦即普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感情和态度。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具有权威性是一个无须证明的“伪命题”,原因显而易见:首先,根据三权分立学说与纵观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通过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强调司法独立早已成为历史主流。⑧既然司法权独立且公正,那么它理应被予以信任。再者,近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之所以能够缔结成功,实际是以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为前提,而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自然要遵循此一推演。⑨既然司法权的前提具有正当性,且其不受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约束或影响,那么其当然会具有权威性。但是,若仅从上述角度看待司法权威,我们显然无法解释在当下存在的司法信任困境现象。因此,面对这种悖论,笔者认为司法权威应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本身具有公正性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司法要有权威,其不单单是需要法律本身的公正,同时亦应反应在当事人或群众的心理上,在其心理上建立映射。换言之,即司法权威不仅仅来源于公正的法律,更来源于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维护。可以说,司法信任就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又是司法信任的核心。因此,研究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的重点在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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