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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02 00: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知识产权贸易量的增加,平行进口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产生,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垄断,高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使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只能通过平行进口方式既提高经济发展又节省知识产权使用费;另一方面,权利的用尽弥补了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缺陷,为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提供支撑。因此,世界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纷纷采取肯定的态度,这给我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权利穷竭
      中图分类号:D923.43;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41-02
      作者简介:杜玉琼,女,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陈静,女,四川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
      国际上对平行进口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是指将知识产权人投放到某一国市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国市场,这两个国家都有权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且,这种进口行为未经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人授权。这种进口行为与知识产权人的进口行为相对平行,所以称为平行进口。例如:当某种商品受到甲乙两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该商品从甲国进口到乙国时,就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现象,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分析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就需要分析平行进口所表现的不同外在形式,实践中平行进口有三种表现形式:1、返销。这是最原始的平行进口形式。返销是指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产品在国外销售,第三方在外国购买此商品,以价格优势进口至权利人所在国进行销售。2、授权他国生产销售。这种形式是借由乙国市场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授权与甲国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或权利人,通过在乙国市场制造并将产品投入两国市场进行流通。3、典型平行进口方式。这种形式是综合以上两种模式的优劣,由低成本生产国的相关授权许可人供应乙国市场和授权进口至甲国市场。
      二、权利穷竭理论
      权利穷竭理论,通过首次出售行为来判定权利何时穷竭。根据地域性的特点,将被“穷竭”的权利范围划分为国内和国际两种,为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提供理论依据。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将产品投入市场或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都相对获得了对知识产权的报酬,权利穷竭理论认为一旦商品投入市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丧失对商品的控制权,从而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促进自由贸易。
      (一)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力穷尽原则”,美国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它是指知识产权产品首次由权利人或者由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人出售后,知识产权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就用尽。如果其他任何人再次进口该知识产权产品时,权利人无权控制或干涉,其他人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例如:甲方从乙方处买了一艘获得专利的轮船,他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租给他人赚取利润,无需征求乙方意见;如果甲方不再使用这艘轮船,也可以转售给第三方,乙方也无权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既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专利产品就可以自由流通,专利平行进口就成为正当、合法的行为。
      (二)权利穷竭原则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也称地域性效力,通过空间的划分确定权利的适用范围。地域性穷竭则指的是在一个地域内首次出售知识产权产品造成在此地域内知识产权人不得对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再销售、转让主张额外的权利。超过此地域的范围,知识产权所有人首次销售行为不影响对再销售行为的控制。相反,国际性穷竭则是一种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一旦商品投入市场,知识产权人将完全丧失控制商品在流通的权利。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对平行进口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国际上也无统一的适用规范,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看法。有学者提出,国内权利穷竭和国际权利穷竭不可同时适用。因为法律是国家主权干预的结果,必须以一国的领土为限,根据本国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必然也受此地域的限制,国际穷竭没有适用的可能性
      三、平行进口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研究调整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威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以及国际货物贸易条约对平行进口都有相关的规定。
      (一)WIPO对平行进口的立法规定
      WIPO针对工业产权和版权,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签订《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意图在国际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旨在基于多边条约的基础上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进行保护,协调各个国家间的合作,办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发展的差异,促进技术转让国和引进国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序进行。在平行进口行为发生时,WIPO规定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在解决该问题前必须明确两个问题,即是否赋予权利和获得权利的时间。
      (二)TRIPS协议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
      贸易交往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首次在TRIPS协议中确定下来,成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为各国通过法律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具有指导意义。各国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1.各国处理平行进口的指导原则
      TRIPS协议第6条对于平行进口发生时权利用尽的认定,只需不违反国际私法中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各国有选择适用权利穷竭的范围。同时在满足有关权利用尽条文的基础上,约束各项知识产权。专利进口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未经其允许不得进行根据专利方法制造、使用和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行为。根据专利进口权保护注解6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专利权进口时,都不能以TRIPS协议认定为权利穷竭,从而也不能援引该协议解决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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