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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法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司法救济形式

    时间:2021-03-01 2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司法手段对不公平合同条款予以纠正,是实现“合同正义”的最直接方式。法国法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司法救济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法庭直接判决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二是肯定合同的效力,但对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作出修改。文章将从“合同损害”与“竞业禁止”两类情形入手,结合法国最高法院的典型判决,探讨法国法院是如何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当中的考虑因素。
      [关键词]法国法;不公平条款;合同损害;竞业禁止;司法救济
      “契约自由”体现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款,体现了法国民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重视。从上世纪60年代起,合同法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原则——“合同正义(contractual justice)”。?譹?訛这一概念包含着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通过司法手段对不公平合同条款予以纠正,是实现“合同正义”的最直接方式。下文将选取“合同损害”与“竞业禁止”两个角度,以法国法背景下对不公平条款的司法救济方式进行分析。
      一、“合同损害”与合同撤销
      “合同损害(lesion)”起源于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laesio enormis)”。?譺?訛法国法中的“合同损害”是指,当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严重地偏离了该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价值时,即可认为发生了“合同损害”。?譻?訛“合同损害”通常用于弥补合同中相对义务的不均衡,其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的撤销(annul)。
      《法国民法典》第1118条对“合同损害”原则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合同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仅对于某些合同或者某些当事人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例如,该法典第1674-1685条规定,不动产的出售使得出卖人因低价而遭受超过不动产价金7/12的损失时,构成合同损害。在这类情况下,“合同损害”原则的适用并不考虑强势一方的主观意图或认知,仅由“价格”这一客观因素来决定是否构成合同损害。
      在法国民法典颁布一百多年后,法国法学家之间展开了一场讨论:不动产价值与价格间的不平衡本身,是否能直接导致交易的撤销;抑或仅是建立起缔约瑕疵的可能性,而这一假设是可以被推翻的。后者的观点与功利主义尊重缔约自由的价值观是一致的。?譼?訛然而,这一观点在1933年被法国最高法院否定。在该案中,下级法院在一起不动产交易案件中,拒绝考虑卖方是否处于“内心不受压迫的表意自由”状态,而仅凭“合同损害”原则作出裁决。最高法院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进一步阐述:“合同损害原则独立地构成撤销合同的基础,而无需考虑其他情形”。?譽?訛由此看来,法国最高法院坚持第一种观点,即合同损害原则可以直接、独立地构成撤销合同的原因。这赋予了法官依据“合同损害”原则撤销交易的裁量权。
      由此可知,基于“合同损害”原则,法国最高法院授予民法法庭以撤销不公平合同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依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合同损害,并据此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该“撤销合同”的做法与下文将讨论的“修改合同”分别代表着法国司法救济中两类典型的救济形式。
      二、“合同损害”与普珊案?譾?訛
      如前所述,“合同损害”原则仅考虑“价格”这一客观因素,而不考虑强势一方的主观意图或认知。这削弱了交易的利己主义与主观性,体现了追求公平交易的伦理观。但值得注意的是,艺术品的交易价格往往取决于交易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故艺术品市场里并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格。因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通过司法干预来消除不公平交易。例如,在普珊案(The Poussin)中,法官认定,卖方误认为“画作非普珊创作”构成对合同实质的认识错误,判决撤销合同,以纠正交易中显失公平的情形。这体现了法国法院通过适用“合同损害”与“错误”两大原则,实现对不公平条款的救济。
      三、竞业禁止与合同修改
      在包含不公平因素的“竞业禁止”条款下,法国法院的通常做法则是修改合同条款,而非撤销合同。法国法院修改合同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不公平条款从合同中剔除(severance);二是将不公平条款用其他条款或用语代替(substitution)。
      从法国最高法院在1936年和1941年作出的两个判决可以看出,如果竞业禁止条款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作出限定,那么该条款无效。?譿?訛也就是说,雇主不能无期限、无地理界限地限制离职雇员日后的职业发展。这体现了法院保护雇员利益、维护劳动者就业和择业权利的政策考量。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选择把隐含不公平因素的竞业禁止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分离,维持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同时,法国最高法院对竞业禁止的专业活动范围也作出了限制。例如,最高院曾判决“只有当竞业禁止条款仍能为雇员留有生存空间,使其凭借专业所长生存下来时,该条款才有效。”?讀?訛从时间和地域范围的限制,到对专业活动范围的限制,法国法院对竞业禁止条款的干预与限制逐步扩大。但司法干预的范围仅限于将不公平条款与合同分离,不实施进一步的司法干预——用其他用语替代不公平条款。例如,低一级法院曾判决将竞业禁止的期限从十年缩短至五年,但法国最高院撤销(quash)了该判决,否定用其他用语替代不公平因素。?讁?訛某种程度上,这体现了法院通过司法权利为合同双方创设义务的节制与限制。
      但随着司法干预程度的加深,将不公平条款与合同相分离的救济方式,逐渐演变成对不公平条款用语的替换。?輥?輮?訛盖斯旦曾做过一个生动的比喻,这如同法官通过为不公平条款安上假肢,对合同条款进行外科手术。?輥?輯?訛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不公平条款的替换又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选取现有条款替换不公平条款,二是直接为不公平条款增添用词,从而实现对不公平条款的修改与限定。与前者相呼应的一个案例是,一份劳动合同中分别包含两条竞业禁止条款,由于第一个条款没有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属于不公平条款。按照惯常做法应当从合同中剔除。但法院选择用第二个条款“替换”第一个条款,即将第二个条款的限定条件适用于第一个条款,进而使第一个条款继续有效。?輥?輰?訛与后者相对应的则是一个法国最高法院于1958年作出的判决,其肯定了下级法院为竞业禁止条款增添新用语的判决。?輥?輱?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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