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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探析

    时间:2021-02-28 12: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提和基础,在明确合作办学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由于合作办学双方在文化传统、教学理念和管理模式上的差异,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我国教育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和中外合作办学深入发展的当下,研究中外合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规范合作办学行为、降低违约风险、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争议解决;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122-03
      近年来,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呈现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数据平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数量为57家,合作办学项目达875个(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硕士及以上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2家,合作办学项目201个(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①在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外合作办学无论在办学规模还是在办学质量上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对我国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国内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程度日益发展的同时,合作办学各方由于办学理念、本国法律规定以及法制习惯等方面的不同,难免会在合作办学中产生各种争议。这些争议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在合作办学设立阶段,双方所签订的办学协议对办学者的权利、义务等约定不明确,导致办学过程中出现办学管理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分歧。如何尽可能减少合作办学中纠纷的产生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如何高效地化解纠纷,就要从源头把控。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双方达成的合作办学协议将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发挥重要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是中外合作办学者就共同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它是双方实施合作的法律基础和前提,体现了双方基于合作办学协议基础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合作办学协议的条款中,办学模式、管理方式等通常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与办学各方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必须在协议制定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等到争议发生以后再去思考这些问题,合作办学双方将可能面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以及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在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时,合作办学双方应充分考虑协商,明确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适用法律问题,这将对完善合同条款、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合作各方争议解决成本、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涉外合同更是尤为重要。中外合作办学中合作办学者之间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文化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因此,明确约定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将具有重要作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作为涉外合同的一种,协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
      (一)协议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
      在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仲裁往往是合作双方当事人较为普遍选择的一种。因为相较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如下优点:首先,程序上较为简便。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为合作办学双方节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能更高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次,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更能体现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作办学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甚至可以在仲裁员的组成上享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在合作办学协议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于仲裁条款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可以进一步约定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员的组成。如果只笼统约定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法律实践中,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准确地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仅制定仲裁规则,甚至因为选择仲裁机构时写错了其英文简称,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2]。
      (二)协议中约定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
      如果在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仲裁事项达成合意,且均熟悉拟选定的诉讼地法律,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协议中约定诉讼条款以及管辖法院也是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中协议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交由某个具体的法院审理的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争议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合作办学协议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得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协议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以免出现因仲裁机构不确定而导致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另外,如果协议中已经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则不能又约定将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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