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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1-25 16:04: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政策背景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2000年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国务院于2011年初决定继续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0号文”)
      100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00号文的部分规定延续了之前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完善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增加了有利于软件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其中,直接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的是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的修改。
      
      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以上规定延续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高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优惠幅度,把“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修改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同时,取消了前者“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第一条第二款中还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所适用的征收率,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是6%和4%,而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统一为3%,这同时降低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和财税字[1999]273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明确了软件产品界定及范围
      100号文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00号文对软件产品的定义对税法来说,是个新规定,这个定义是引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的规定,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于上述定义比较理论化,为了便于实务掌握该定义,财税[2011]100号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规定了具体的客观限定条件。即: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0号文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产品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的规定。
      信息系统,则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定义,基本继承了财税[2006]174号文的定义。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无论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是多少,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100号文对非嵌入式软件的退税额计算方法没有根本变化,但是对嵌入式软件的退税额计算方法制定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即征退税程序及时间要求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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