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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新闻影像再现之真实性检视 影像再现

    时间:2020-04-02 07:2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传媒镜像建构的犯罪现象图景,与案件侦查建构的犯罪真相之间,存在着类似的专业逻辑,即都是对过去发生事实的捕捉、再现与建构。但因其所遵循的理论依据、再现标准、再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而致二者在再现犯罪真相的程度方面存在落差,使受众难免心生恐慌,即便只是虚构性的。为此,传媒再现犯罪应与刑事侦查保持程序共进,注重信息的平衡展示,应以刑事侦查形成之证据链为制片框架或者线索。   关键词 犯罪再现 影像真实 侦查真实 虚构性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程德安,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重庆401120;曲磊,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传播学硕士研究生,大连116000;曹魏,中铁建工集团华升房地产公司行政专员,传播学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71      现代社会,法律和犯罪似乎一直遵循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张力逻辑,对立存在于现代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而犯罪往往凭借其难以预测的魔力,挑衅着国家强制力量和公民个人的想象限度。英国小说家,柯南道尔所塑造的大侦探福尔摩斯,虽能用其无可比拟的智慧折服读者,却并不能消解疑难案件给刑侦实践带来的困顿与苦恼;美剧CSI(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译作“犯罪现场调查”)中破案技术、技巧的尽情渲染只能活跃于荧屏之上,却难以在现实的侦查实践中运用自如。   灭门案、校园凶杀案、醉驾撞人案等犯罪新闻充斥着近两年的电视荧屏,家庭、校园、马路等生存空间,在传统社会象征着安全、和平,而于当下,似乎也难逃犯罪的侵蚀。现代法治类电视节目中,传媒影像每天都用震撼、威吓甚至娱乐手法再现犯罪现场(此处及下文使用的“影像再现”主要是指犯罪新闻的影像报道,而不包含以犯罪为题材的影视剧集。   以吸引观众眼球,但当人们的视线离开影像空间聚向现实空间时,暴力信息的阴霾便不断在脑际回旋,恐慌心理由此而生。因此,传媒影像再现的犯罪与犯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受众恐慌心理的现实依据、传媒影像再现的犯罪图景的真实性等问题,就成为有必要讨论的议题。      一、客观真实与建构真实的关系      传媒影像自其诞生之日起,重要的使命之一就是以具象化的手法将现实世界与媒介世界联通起来。影像媒介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再现,是人的意志操控下的影像再现世界。以犯罪再现为题材的传媒影像,秉持专业主义理念,竭尽全力迫近犯罪现场、再现犯罪真相,构建了类似真实的拟态环境。此番描述,不禁让我们联想起另外一个职业领域:犯罪侦查。类似的操作流程历历在目:勘查现场、拍照录像、访问知情人士、罗列分析各种可能情形,并尽量用影像等手段还原案件现场真相。   传媒影像建构的犯罪现场图景,与刑事侦查建构的犯罪真相之间,存在着类似的专业逻辑,即都是对过去发生事实的捕捉、再现与建构,都存在着失真的风险。从哲学上讲,所谓再现,就是主体对于客体的立足于客观层面的主观认知,且该认知能够趋近于现实。那么再现究竟能不能反映客观,人类的认知是否能够趋近于真实?这些问题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为智者们所探讨。在西方哲学史中,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知如何存在,成为知识论里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上有什么客观存在的事物,而同时代的哲学家高尔吉亚则极致地强调这个世界的不可知性。高尔吉亚认为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东西存在,而且每个人的认知都是局部的,并不构成对真实世界的认知,而且这些认识和立场分属于不同的个人,无法告知他者。相对于高尔吉亚一切以感官为依据的怀疑态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比较早地关注到人的理性。他们认为,认识真理是有可能的,因为这个世界上有这样的真理是实在的,人的理性有认识这样实在真理的能力。到了19世纪,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充分论证了这个世界是的客观实在性,即人可以通过从感性和理性的循环不断升华认识客观而真实的外部世界。   秉持再现案件真实的共同愿景,以犯罪再现为选题的传媒影像与还原犯罪真相的刑事侦查,在不同的行业领域里,似乎一直在共同追求着哲学世界里的客观真实。它们都进行着犯罪现场的捕捉、刻画、分析、还原工作,都要对相关目击证人进行访问,甚至对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进行类似的心理学解释。然而,传媒影像发掘并建构的犯罪图景,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刑事侦查还原的犯罪真相,还有待深入考察。      二、传媒影像再现犯罪与刑事真相还原的差别      传媒影像在大众生命意义的塑造中,已弥足重要。现代受众虽已不是影像传媒的被动箭靶,但过于频繁的负面信息轰炸,依然让其避闪不及,甚至在思维的浅层简单地将传媒图景等同于社会现实。在犯罪新闻的影像展示上,传媒凭借其迫近信源的距离优势,很容易生成信息威信,而置受众于真伪莫辨的境地。而真实的情形是,大众关于犯罪现象的社会认知,最为现实、客观、可靠的信源本该是刑事侦查领域。传媒影像再现的犯罪图景则与此差异颇大。      (一)再现规程不同   如何通过传媒镜像展现世界真实面貌,一直是困扰媒体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著名传播学者高夫曼(Goffman)试图用“框架理论”解释人们认识外在真实世界的模式,他认为框架是人们解释外在真实世界的心理基础,用来人们了解、指认、以及界定行事经验的基础。人们依赖主观认知中的框架来组织经验、调整行动,否则行无所据,言无所指。   传播学者臧国仁将高夫曼所称之框架与真实的关系,归纳为三点:一是所有客观社会事件转换为个人主观心象时,似乎都要经历“再现”的过程;二是这些心象转换虽是真实世界的再现,但却无法完全复制真实世界的原始面貌;三是在社会事件转换成个人主观认知的过程来中,个人似乎不断地受到其它社会人的影响,个人框架常常也是同一社区框架的反映。。由此可知,关于社会图景的真实建构一般要经历两个层面的心象转换过程:个人层面与社区层面。建构真实所需的框架亦有个人框架与社会框架两部分构成,而其往往相互交融、彼此影响,并最终以公共知识的形式被加以固化、流传。   既然心像转换无法复制真实世界的原貌,而个人的主观认知又无法保证始终如一的中立性,那么面对大千世界的繁华种种,我们又如何建构内心的确定真实?臧国仁以“选择”与“重组”来描述真实再现的机制。“选择是指从芸芸众生中撷取少数特殊项目,转换为有意义的结构。重组则系将撷取的项目按照重要性排列,藉以显示重视程度。”而此种建构需要人们通过语言或其他中介结构来处理社会的“原初真实”。   然而这种选择与重组的过程,在影像传媒领域似乎可以任显“无序”与“自由”。影像传媒对案件现场的描述,一般依据时间线索,进行“顺叙”、“倒叙”、“插叙”,甚至几种叙述方式结合运用。但是刑事侦查的再现过程却并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理论经验,将特定的时空因素加以全面观察、勘查、推理,以期全面细致的还原犯罪现场。学者李顺万曾引用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作为刑事案件证据搜集的理论依据,指出警察在现场中的观察和研究中的观察是相同的,都是“用人类经验和思维所积累的一切成果积极地干预认识的过程。”。其实,如果将整个刑事侦查视作再现犯罪原貌的认识过程,那么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则可适用于解释刑事侦查的整个过程,即可将其作为侦查活动的理论依据。   这种渗透着人类经验与思维的侦查过程,与影视传媒所依赖的共同社区经验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往往显示出较强的规范性、操作性、科学性,而后者则多为心理学意义上的选择与重组。较之前者,后者缺少明示的、共通的选择标准。刑事侦查过程有着详细的法律规范,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讯问等都有明确、细致、成熟的操作流程,而传媒影像的采集工作既无如此细致的专业训练,亦无详细明确的操作规范,其主观性明显大于犯罪侦查。      (二)再现标准不同   传媒影像选择报道犯罪事件的标准是新闻价值。“和其他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一样,媒体按照它们的‘新闻标准’来构建道德恐慌、夸大和扭曲因而也就成了迎合新闻标准,以将一个有潜在新闻价值的事件报道成一个真实新闻的关键要素,在已发生事件将不可避免地再次发生的传媒预测意义上来说,道德恐慌也因此常常包含着可预测性这个新闻标准,即使没有那样发生,媒体也会通过对这种虚无的事件的报道,来确证它们的预测从而构建出那种事件实际发生的效果来。”。因此,传媒影像再现犯罪事件时,其依据的新闻价值并不真实可靠,而往往受到拍摄者个人兴趣、对轰动效应的心理期许、收视率等因素的影响。由此,媒体对凶杀、情杀等暗含“戏剧性”的犯罪事件,往往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此类犯罪的曝光度自然高于一般的违法犯罪事件,媒体的“选择偏见”自然流露其中。“媒体的相关报道往往夸大了恶性犯罪案件出现的频率,而缩小了一半犯罪案件的频率”,此番夸大,虽为媒体赚足了收视率与收入,却在很大程度上建构了一个失真的社会图景,不仅损害了媒体职业道德之客观性法则,还会引发受众对暴力犯罪再现的恐惧感。   刑事侦查再现并不以“构建故事”作为素材选择标准。再现过程中对证据的采集、对现场的复制、观察等,无涉感官刺激,而是尊重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物品、痕迹、口供等,依照严格的证据链条整合证据,以达到法律要求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再现之标准。但是,传媒影像再现犯罪事件的时空顺序并无严格要求,由于媒体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巨大差异,在媒体选择方面,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可以给暴力、情色等场面以充足的呈现时间,剪裁甚至忽略其他现场图景。而刑事侦查则不能如此,其对证据的不同关注程度完全取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非随意的自行选择。   传媒影像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连续式的分段再现,此过程并不需要严格的检验,因为媒体拥有随时更正和转变方向的机会。犯罪案件在媒体呈现中,并不要求达到较高的真相还原程度,甚至由犯罪现场推测犯罪动机这一严密过程,就可以曝光五花八门的“猜测”、“戏说”,但是刑事侦查却不敢如此肆意。学者陈志龙曾提出“建立证据认知层次”的观念,他认为:“关于搜集所得之资料,仅能称之为表征证据,其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证据的调查。透过证据之调查之后,以过滤、筛选一些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资料后而认为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资料,即称之为‘重要证据’,此等‘待证事实有关之资料,则尚必须通过不同性质之证据调查方法,例如对于人证陈述之调查,必须经过讯问及对质等方法;另外,关于有些事项,必须经过鉴定者,鉴定人必须以书面表示其专业意见,在法庭上仍要为言辞陈述,甚至做证据辩论。所以在此,除了证据调查的方法外,还必须进行证据辩论”,经辩论所形成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被称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此等标准要求明显严格于传媒影像对犯罪之呈现。      (三)再现形式不同   传媒影像再现犯罪事件的形式是声画记述,由于犯罪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影像的记述往往具有滞后性。在此情形下,一般通过当事人回忆、办案人员讲述、特技演示、专职人员扮演等方式回溯案情。这种记述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事实,但是其随意性较强,加之影像再现的选择标准商业化、感官化、任意化,影像极易发生扭曲、变形。剪辑完毕的影像,虽然加上必要的解说词,但是其记述犯罪的主要方式依然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画面,而画面的逻辑性则取决于编导、摄影者的个体思维,受众解读的顺序实际上早已被事先“安排”。   刑事侦查虽然也是对时过境迁的事实的再现,但是其表达的形式完全不同,“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是通过警察在现场观察后,经过警察分析,用命题形式表达的。由于这些命题描述的对象源自案件发生的现场,案件的事实是客观的。也正因为如此,反映案件事实的命题才能作为破案的依据和法庭证据。”命题描述的准确性,要大于媒体画面记述的准确性,因为刑事侦查不仅承担记述的功能,还承载论证、推理的功能,论证的指向是法庭辩论时所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传媒影像的指向并非如此严格,它只需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观众接受即可。      三、重构传媒再现犯罪的真实边陲      无论是反观于刑事侦查再现犯罪真相的操作规程,还是比照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法则,大众传媒在记述犯罪的道途上已渐行渐远,甚有突破真实边陲的危险。“故事化”建构、记述新闻事件、社会现象,虽然已成新闻传播界之传统,但是寻求真相这一古老法则却不得随意羁越。在传媒操作仍未突破国法与民意忍耐的底线时,媒体自律当成维系自身合法性之首选。当然,借鉴刑事侦查领域已存的成熟操作规范,似乎更加便捷、恰当。   首先,传媒再现犯罪应与刑事侦查保持程序共进。任何社会现象的信息展示都有其内在规律,或遵于时空,或守于逻辑,犯罪真相的信息展示更是如此。鉴于此,法治社会控诉违法犯罪等越轨行为时,都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时间经历中,根据犯罪真相还原的不同程度,作出立案、侦查、逮捕、控诉、刑罚等程序。由此,传媒影像再现犯罪亦需遵守这种时空顺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影像只能以“顺叙”形式组织材料。在犯罪真相已经由侦查、庭审真相大白时,传媒可以作任何顺序的信息展示;但在程序尚未完全终结时,信息展示仅限于阶段性程序完结之前的部分事实,而任何超前的信息展示都是一种猜测,甚至指引,极易引起传媒审判。   其次,传媒再现犯罪应注重信息的平衡展示。大众传媒在展现犯罪时选取的新闻标谁不同,信息选取的侧重点,信息组织的顺序、形式等就有所不同。现代传媒影像中充斥的暴力、凶杀、色情情节,已经将犯罪真相引向异端。在以有限时间为单位的影像记述中,凸显某类信息就会吞噬其他信息的展示机会,而犯罪真相的还原得益于每一个信息点的完全展示,影像再现应在现场、心理、动机、人性、教育、社会环境等众多要素中恰当分配、平衡展示,不可明显地厚此薄彼。   再次,传媒再现应以刑事侦查形成之证据链为制片框架或者线索。此建议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传媒再现所使用的材料最好直接来源于刑侦过程,或者采用类似刑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如群众访问、专家意见、相似案件回顾等;其二,传媒再现亦需展现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影像材料之间要互为支撑、呼应主题,不管是开放式讨论,抑或回溯性展示犯罪真相,都不能无端的增加受众想象空间,将受众关注重点引向其他方向。以刑事侦查形成的证据链为框架或者线索,是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遵守,亦是理性传媒应有的职业素质。      四、结语:虚构的犯罪恐慌      传媒影像记述导致的犯罪恐慌,已成为广泛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传媒现象,亦是时下传媒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影像传媒记述虽然不承载还原犯罪真相的“职责”,但是亦不可肆意妄为。影像记述犯罪与侦查犯罪虽然都是再现犯罪现象的行为,有着类似的行为轨迹、操作流程,但因其所遵循的理论依据、再现标准、再现方式等存在较大区别,其对犯罪真实的再现程度差别较大。这其中有着不可避免的技术性差异,如再现方式的不同、所遵循的再现理念等,但亦存在主观性较强的再现标准问题。传媒承担着构建共同社区经验的社会职责,在报道、再现诸如刑事犯罪等专业领域的现象时,应该在操作标准上作出理性思考,不能唯感官刺激、商业利益独尊。   总而言之,仔细观察影像再现犯罪与侦查再现犯罪之间的细微差别,可以看出,犯罪恐慌在某种程度是一种虚构的实在。   究其原因,既有影像再现不可避免的技术困境,亦有影像传媒对行业操守的背离。传媒影像记述犯罪亟需以刑事侦查还原真相的运作规范为镜鉴,回复理性、客观、真实的传媒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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