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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 与其惩戒见死不救,不如奖励见义勇为

    时间:2020-04-01 10:09: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前不久,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十八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的离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但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真的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面对一个生命垂危的小女孩,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都有“见死不救”之嫌,其背后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在法庭上,当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可以立即停止案件审理,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在监狱里,一个获死刑的罪犯,不到行刑的那一刻,就算他患病垂死,也要把他给救活过来,因为没有谁有权力剥夺他的生命。可是到了日常生活中,在对待普通民众时,这种生命至上的理念怎么会出现如此大的执行偏差呢?   这是因为,前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后者却只能通过道德制裁。不得不承认,这便是当下的制度性悖谬困境。而纵观国外,《法国刑法典》规定:“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给予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对气息尚存、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个伪命题   一、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规定了,道德跟不上来,也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能解决问题。   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恶。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更加下滑。总之,道德问题的归道德、法律问题的归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立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二、就算立法,取证也会很困难   通过法律惩戒见死不救,需要一个道德前提,那就是当事人一定要有主观上的不救,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见死不救。在小悦悦的悲剧中,就有路人声称自己当时没注意。即使做到了“满城尽是摄像头”,也无法通过摄像完全还原现场,也无法证明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注意到危情。更何况,如果真做到了“满城尽是摄像头”,能够确保还原每一个现场,何至于出现“不敢扶”的道德尴尬?而通过摄像记录加上“合理想象”推断出的事实,难免没有出入,难免不会误伤路人。   正如这几天为十八路人辩护的理由――部分人可能确实没有看到小悦悦,部分人看到了小悦悦但没搞清楚状况,部分人则是想施救但却因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则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电话的瞬间想到了彭宇案――犹豫那一下,身子就过去了,有些人自称追悔莫及。   可以给出的解释还有很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中国人家庭意识强,社会意识薄弱,边缘地带社群、社区没建立起来,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人们之间信任度低;从心理学角度看,在行人往来穿梭的街头,出现了旁观者效应――“别人都没伸手,我为什么要伸手?”“总会有人去救,不必我来”――这一效应往往被用来解释1964年纽约谋杀案。此外,还有心不在焉、心事满怀等等种种可能的解释。   在此情况下,如何追究这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责任?尽管我们可以肯定这18个人中存在严重的冷漠现象,但要认定某位路人确实是因为冷漠而不是什么别的原因走开,取证将十分困难。就此将这些路人判刑是难以想象的。   三、惩罚见死不救更可能会导致“每个人都躲远点”   早在1983年,美国法学家伍兹列就指出,见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结果可能是人们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减少自己成为潜在救助者的机会,比如避免到容易发生需要紧急救助的场合、地点等。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个卓见。   想象一下在中国宣布要惩罚“见死不救”会有什么后果吧――中国人为此可以一改喜欢扎堆看热闹的劣根性,遇事躲着走、不凑热闹,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人们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从“见死不救”变成“每个人都躲远点”,这就违背立法的初衷了。   四、“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仍引起极大争议   即便各国普遍对“见危不助罪”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满足种种限定条件,“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仍引起极大争议。   曾经有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存在“见危不助罪”的德国,认为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的行为,而应将是否提供紧急救助留给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做决定的人数比率竟然占到42%,在澳大利亚为62%,在美国则为75%;与此相对,德国支持以监禁刑罚来处罚违反法律者的人数比率仅占22%,澳大利亚占15%,美国仅有2%。   这足以说明,让“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也是有极大争议的。惩戒见死不救,不如奖励见义勇为   法律只是手段,本身不是目的。通过法律惩戒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道德滑坡,但也不能乐观地以为,法律惩戒就一定能把道德拉到坡上来。既然法律惩戒可能会误伤道德,而且在极端条件下,可能性会无限扩大,就会对道德产生又一种伤害。在这一节点上,甚至无法判断伤害的级数是高是低。   法律只是维护秩序的一种工具,就见死不救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手段可用,那法律就成为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可事实并非如此。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国外看见同胞沦为奴婢,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就会得到国家补偿。这道法律执行了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重返家园。这一典故的启示是,当前起码还有奖励手段可用。与见死不救对应的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之所以不彰,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奖励不够,导致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现实中,见义勇为虽然有奖励,但大多是确定事实后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中出现的争执,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救济既不够有力也不够及时。如果对于见义勇为中出现的争执,法律和制度及时介入、证明清白、公开奖励,岂会出现“不敢扶”的社会性心理?   既然能够在道德框架下解决道德问题,又何必用冰冷的法律破坏道德的柔情?面对小悦悦的悲剧,制度层面更应该在奖励上发力。应该建立应急机制,当争执发生时,公权和司法层面迅速介入,确保每一个做好事者不受冤屈;应该设立奖励基金,对于见义勇为要像招商引资一样重奖;应该形成社会导向,让见义勇为者和其他领域成功者一样,受到社会尊敬。倘能如此,道德何至有滑坡之虞,人性何来冷漠之说?   如何用立法让“见义勇为”多起来   许多网友指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还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这可谓真知灼见。而目前在民事、行政立法方面,很多工作做得远未称得上充分――   在保障见义勇为方面,各种“彭宇案”还欠民众一个交代。   在鼓励见义勇为方面,社会鼓励和补偿措施不完善、见义勇为基金无法到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景仍在上演。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遗憾的是,不知从何时起,这一优良传统却被渐渐地淡化了。见难不救、见死不救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见义勇为者有越来越少的趋势。究其原因,恐怕不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与我们的各项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见义勇为负伤怎么办?抢救时没有钱怎么办?医疗费最终如何解决?见义勇为人员负伤住院期间生活怎么办?致残或牺牲了怎么办?见义勇为人员牺牲了,其家属怎么办?等等。   据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宣传联络部主任张桂红介绍,基金会1993年6月成立以来,共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100余人,发放奖励抚恤金2050余万元,平均不足1万元,“只能做到基本救助”,靠建立初期募集的捐款将维持不了多长时间。按照现行法规,见义勇为英雄只有牺牲生命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其家属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和优待。如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一般很难得到政府救助。   当普通民众为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而见义勇为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该为他们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生活更多、更长远地负责,需要形成有效且持久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我们应建立以国家和地方财政为主,以社会募集为辅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首先要保证财政的足额投入,然后再向受益人、企业、社会团体募集。另一方面,对于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更应该有常年的乃至一生的定额资助。尤其是对伤病者,应由国家建立医疗保险,使其终生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等。此外,国家还应尽快为见义勇为进行专门立法,通过立法来保障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只有这样,我们的身边才会涌现出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安康。   链接:美国如何应对见死不救   两起见死不救案例   1964年,在美国纽约郊外某公寓前,一位叫凯蒂的年轻女子晚上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袭击。凯蒂大声呼救。一些住户开窗查看,有一个邻居厉声呵斥:“放开那个女孩!”凶手被吓跑了。   但凶手并未走远,随后在凯蒂家楼后面的胡同里再次袭击凯蒂。凯蒂大声呼救,邻居中至少有38人看到或听到外面所发生的事情,却再也没人“路见不平一声吼”,甚至都无人打电话报警。最终凯蒂被杀死在自家楼下。   约40年后,悲剧重现。2010年4月的一天,同样是在纽约市的街头,一位名叫雨果的年轻人见义勇为,救下一名被抢劫的妇女,自己却被劫匪刺伤倒地。在之后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内,包括被救下的妇女在内,路过的25名路人,无一人施救,反倒有人在一旁拍照。雨果最终伤重不治。   心理分析:旁观者效应   美国知名心理学家乔基姆・克鲁格曾分析称,这些邻居也好,路人也好,其实可能都是很有同情心的人,但是特定环境下的一些因素会改变人们的行为。这种因素被称为“旁观者效应”,即越是在旁观者众多的情况下,人们越可能对自己的责任产生模糊感。   在场的人越多,每个人反而感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就越少,因为“其他人会去做的”。   旁观者效应也叫责任分散效应,是指对某一件事来说,如果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单独完成任务,责任感就会很强,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但如果是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很弱,面对困难或遇到责任往往会退缩。因为前者独立承担责任,后者期望别人多承担点儿责任。   所谓“责任分散”,在中国也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三个和尚没水吃”。   他山之石:撒玛利亚好人法   西方国家法律虽然也存在漏洞,但对见义勇为行为总体上还是具有较为明显的鼓励和保护力。西方法律体系中有一个术语叫“撒玛利亚好人法”,特指各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的法律。“撒玛利亚好人”的典故源自《圣经》,比喻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的人。   撒玛利亚好人法,指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遇到突发事件,基于他人利益而积极作为时,如若造成被救助者意外损失,可以对施救者免责。   美国许多州都有自己的“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或惩罚见义不为。明尼苏达州和佛蒙特州的法律规定,在事故现场的人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不然将可能面临100美元的罚款。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出台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规定,只要是出于自愿且未收取报酬或奖励的意愿,即便在救助过程中有一定的疏忽,见义勇为者都无需对其导致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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