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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在中国环境下的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_限制公权

    时间:2020-03-29 07:24: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平衡历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是否平衡与和谐,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明程度。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弊端日益显现,其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此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改变头脑中的对立印象,以求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让公权更好地服务于私权。
      �关键词:公权;私权;辩证关系;冲突;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中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社会弊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时常可见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时常可见公权对私权的践踏以及凌驾私权之上,以致人们对二者关系有所误解,认为二者是互相对立与矛盾,忽视了二者的和谐与统一 ,本文旨在探讨二者的正确关系,并阐述在中国语境下,对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的正确理解。
      �一、 公权与私权的定义
      �(一)公权的概念及渊源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来源于私权,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是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许多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所拥有和行使的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二)私权的概念和渊源
      �私权,也叫私权利。私权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私权。具体的说,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人身权,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平等的,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私权起源于人类本能所需,它的诞生经历了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私权的转化过程。
      �二、 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
      �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健全的突出性标志,在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国家,私权利被极度滥用,在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公权力则是极度膨胀,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正常状态应是公权与私权平衡、和谐,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①
      �从公权与私权本身的辩证关系上说,公权与私权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是社会活动的一体两面。首先,公权起源于私权,它是通过无数人实现私权的需要来体现的,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私权更好的行使,这是现代公权存在的唯一合法的理由,无私权则无公权。其次,无数人私权的存在,以公权的保障和维护为基础,倘若没有公权,个别人私权的盲目膨胀就会影响其他人私权的实现,最终导致私权不复存在,特别是在自由权和社会价值并重的时代,公权的适度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当代中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公权的设立与存在,本是为保障和维护私权的,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公权凌驾与私权之上、妨碍、践踏私权的情况。就我国现目前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显现,其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较为突出,比如,暴力拆迁、暴力执法等等践踏私权,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因素导致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一)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公权力是相较于私权利、为了保障私权利而存在的。私权的行使范围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公民、组织等就可以行使,而公权力的行使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的权力,公权力行使者就不能也不应作出那些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私权被公权践踏的情形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公权力行使者擅自夸大了权力范围,作出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行使的行为。
      �(二)公权力行使者没有尊重他人私权利的意识。这和我们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为官是很了不起的,一旦当上了官,或进入了公权机关、公务机关,就意味着掌握了权力,拥有了普通公民没有的身份和地位,有一种高人一等的感觉,这种思想导致许多公权力者在行使公权时毫无尊重他人私权的意识。
      �(三)作为私权主体的普通公民、企业、社会组织也往往不注重自己私权的维护。“民不与官斗”,这是几千年来大家的共识,公权在大多普通公民眼里还是很有威慑力的,他们对公权存在一种畏惧心理,导致即使他们的权利被公权侵害或妨碍,一般也很少想到通过合法的途径打击公权,维护自己的私权,权利认知的淡薄,一方面使公民牺牲了很多不应牺牲的权利,另一方面更加纵容了那些侵权行为,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漠视权利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在中国环境下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一)如何看待“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
      �在当代中国,正是由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时常可见,许多学者提出了“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同时,也有人认为,公权存在正是为了保护私权,对公权的限制便是对私权保护的削弱,因此限制公权并不能起到保障私权的作用。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被滥用,以致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时常可见,其中暴力拆迁、暴力执法行为更是公权力被滥用的典范,也是公权与私权冲突最厉害的地方,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行使公权力的人成千上万,并不是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滥用权力,公正廉洁、用公权之工具维护私权之利益的大有人在,我们不应该因为个别行使公权的人滥用公权就否定整个公权机制,认为公权本身存在问题。萧伯纳说过:权力不会让人腐化,然而愚蠢的人要是得到权力,就会腐蚀权力。�①美国社会学家路易斯.杰斐曾经对“制约公权”下了一个界定,即用法律规定指导性原则以及程序,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冲动”,哪个政府官员“冲动”,其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他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制约公权”,是落实在每个不依法行使公权的个人身上,并不是说公权本身出了什么问题,要缩小公权的范围。只要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看出,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并无冲突,二者并不是对立和矛盾的,公权的限制不是缩小其范围,而是限制行使公权的个人的行为,规范他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权,对超越法律范围的行为一律予以否定和打击,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私权的行使和实现。
      �(二)构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设立公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障私权的行使,为私权服务的,然而一旦公权力的行使被滥用,没有约束,反而会给私权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在公权的行使时对其进行相应的约束,确保其的合法性。
      �1、作为公权后盾的强制力必须是合法的。公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行政人员的具体活动来进行,这些行政人员是有着思想和欲望的个人,有着非理性的一面,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完善公权相关法律 ,并严格将公权限制在相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领域,确保公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2、加强对公权行使的监督。正因为具体行使公权的是有着主观意志的个人,所以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其执法进行监督,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度监督,还应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扩大监督的范围。
      �3、进一步完善权利受损的救济。除了通过法律规定让人们在权利受损害时有法可依,还应简化受救济的程序,方便和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改变人们对公权的畏惧心理。通过对公权的正确宣传,让人们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私权和与不法公权做斗争的勇气。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看到公权与私权是相辅相成,不是对立的,相信公权的行使并不会必然导致私权的侵犯,通过相应制度的实施,能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与平衡,当然,这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长期的努(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
      �参考文献:
      �[1] [英]杰弗里.托马斯著,顾肃,刘雪梅译.政治哲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公权与私权平衡之探讨》. http://paper.省略/keywords_3535469406/.作者:徐锦霞
      �[3] 张文显著. 《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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