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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利息计算器2018 [太原农行巨额存款“蒸发”]

    时间:2020-03-15 07:24: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山西,太原。白天晴好的天气,傍晚却起风落雨。   2004年7月发生在这里的“7.28”特大金融诈骗案虽早已被人们渐渐忘记,然而肆无忌惮的“银鼠”们却并未销声匿迹:时隔5年之后,曾经“榜上有名”的太原农行再次身陷储户巨额存款“蒸发”的漩涡。
      
      谁让千万元存款“蒸发”
      
      2009年6月27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王瑶(应采访人要求,为化名)等7人经朋友介绍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城西支行永乐苑储蓄所(以下简称永乐苑储蓄所)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滨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滨西分理处)办理了11笔存款共计人民币4100万元。其中永乐苑储蓄所存款金额500万元,滨西分理处存款金额3600万元。
      2010年底,王瑶电话预约取款遭到滨西分理处工作人员拒绝后,遂到中国农业银行滨西分理处查询,发现账户内只剩下开户时的10元钱,而从调取的存取款明细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2009年6月29日钱被存入的当天就已被转账。王瑶立刻通知其他人,并得知所有存款都以同样的方式不翼而飞。
      王瑶电话联系太原市公安局后,来到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报案。王瑶透露:“有经侦支队的工作人员随口说道:‘农行这种事情近几年太多了’。2到3个月后,经侦支队给出了初步的答复,系银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明身份之人共同将储户的存款取走。”
      “农行的工作人员曾经找过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大,也不要告知媒体,我们会尽快处理’”。然而在等待经侦支队答复期间,农行非但没有“尽快处理”储户巨额存款丢失的问题,反而“借此时机搜罗各种证据,并请了很多律师‘指证’我们的过失。”一位熟悉王瑶案情的朋友介绍说。
      在与农行多次交涉无果后,王瑶等人曾经找过当地媒体求助,稿子已经完成,但“迫于上面的层层压力”未能审过。
      2011年4月28日,王瑶被委托“授权全权处理与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存款纠纷的法律事务,包括在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执行、签收诉讼法律文书,并授权王瑶聘请律师及上诉授权范围内再委托,授权律师。”
      同日,王瑶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以下简称太原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太原市城西支行)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乐苑储蓄所和滨西分理处统归太原市城西支行管辖,而太原市分行为太原市城西支行法人代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接受受理,并于2011年6月20日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的缺席,双方的庭审辩论并没有任何的火药味。双方主要围绕两个证据展开辩论:存款单和取款单。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储户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款单没有丢失,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银行主张是储户支取,则应当就具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单取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存款单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异议,而就取款单上的储户签字被告律师指其系“原告自己所签”,依照“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王瑶认为,“只要被告方提供取款单原件,我们可以做笔迹鉴定”。
      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提供取款单原件,案件正在审结中。
      储户在银行办理存款并存入资金,银行与储户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
      记者就案情电话采访本案的审判长梁锡文、审判员刘补年、杨小民等人时,皆遭拒。
      
      形同空设的“授权制度”
      
      随着经侦支队的调查介入,太原农行巨额存款丢失案的口子越撕越大。经侦支队对太原市分行和太原市城西支行阶段性调查取证的书面材料中提到,本案涉及储户达17人,涉及金额高达6780万元。
      7月27日下午4时,太原市新建路148号宇泓大厦4楼的经侦支队,“这个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而且这两天正在较劲之中,目前已经刑拘了四个人,这里面有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上的人员,他们是内外勾结、手段老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案件还在侦查当中很多事情现在还不便于说,你可以留下一个联系方式,等到案件全部弄清楚之后,那时我们可以畅所欲言。”
      太原农行巨额存款丢失案的情节和手法跟“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票据诈骗案”――“7.28”特大金融诈骗案如出一辙:银行的基层分理处为了完成总行的存款任务,同时更为了另辟财路,均采取了高息吸收大额资金、转而用于高利贷或不法投机。
      具体操作路径为:银行员工内外勾结――高息揽储――以转账方式盗取客户存款――再将存款转账放贷出去。
      王瑶等人从太原农行调取的存取款明细单中显示,钱存入银行的当天就已通过转账方式被转移走。这种方式在山西省交城县检察院《预防调查一起挪用公款案件引发的思考》一文中被归纳为“账内挪用式。”也就是储户到银行存款时,办理完手续后,相关人员就会马上把储户的资金挪用。除此之外还有一折一卡式、账外挪用式,混合式挪用等方式。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发布后。银行内部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的弊病并未就此根除,使得储户存款人间“蒸发”的事件时有发生。
      所谓分级授权,是指储蓄机构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属于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支付来说,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划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各自拥有的权限。
      在现实实践中,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授权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未执行现场授权制度,而以电话等形式间接授权。有的没有对交易进行复核,使分级授权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就未实行分级授权,三级密码由一人掌握。所有这些,都为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继而高利放贷,体外循环提供了“便利条件”。
      7月27日下午2时,当记者问及大额取款及转账中的形式审查和内部分权授权等问题时,太原市分行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孟泽平并没有正面作出回答。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孟泽平一直不断地“提醒”记者:“媒体也是我们党的媒体、喉舌,我们国家的媒体,它没有游离于国家之外,也是维护国家的正义的,维护人民的权益的”。
      
      谁来保护我们的“钱袋”
      
      众所周知,“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惯例已经深深扎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之中。但严格地说,“先刑后民”并不是法律上所确认的原则,它源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如果发现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把案件移交给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有部分规定,但是立法上的空白使得理论的不成熟与现实的迫切需要之间矛盾重重: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审查没有时间限制,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案件的移送上法官的权力过大,缺乏制约监督机制:由于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认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认为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的情况,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自由市场经济新格局的到来,现实生活中刑民交叉的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银行无不以“先刑后民”原则予以抗辩,规避民事审判,以刑止民,不仅使公民的私权遭受重大损失,公权力也屡遭诟病和质疑。
      如果僵硬地适用“先刑后民”的一贯思路,势必造成原告遭受损害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正义迟迟得不到实现,这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
      本案中,虽然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记者从太原市分行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孟泽平和经侦支队处了解到,基于“先刑后民”的经济案件审判原则,审理已经“暂时中止”,且不会对外公布。
      基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公民的私权已不是公权“庇护”下的累卵,“先刑后民”原则不仅没有存续下去的必要,并且有必要在矫正之后,确立一个先民后刑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解决民事诉讼,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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