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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高和寡_小贷公司转银行为何“曲高和寡”

    时间:2019-05-19 03:26: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自从2008年银监会、央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小额贷款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实现自身盈利增长的同时,也弥补了大型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市场空白。但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看,小贷行业现在面临诸多风险,尤其是解决小贷行业融资渠道少的问题,更是迫在眉睫。而转制为村镇银行更是曲高和寡,应者了了。
      小贷公司转银行迎来“曙光”
      央行5月10日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贷款余额4447亿元。一季度新增贷款531亿元。与去年末的“全国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相比,公司数增幅和贷款余额增幅双双接近14%,呈现继续上升态势。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超过400家,辽宁省、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超过300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新生力量,凭借其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服务特点,正在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尽管小贷公司贴近中小企业的需求、风险控制好、周转效率高,颇受小微企业青睐,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受不能吸收存款等规则限制,目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发放出去后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而在小贷公司的经营者眼中,只要让小贷公司“吸储”就可缓解资本困境,从而赢得更大发展空间。因而,近年来有关“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呼声不绝于耳。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时,提出“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自从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后,各种评论、报道、分析铺天盖地而来,其中有很多人把焦点放在了方案中有关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等内容上。这让小贷公司的成长空间骤然放大,同时也意味着小贷公司的改制已经迎来了政策曙光。
      转制银行曲高和寡
      其实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该文件对希望改制的小贷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事实上,仅“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就把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挡在了改制门外。并且,我国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最大银行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一条款很大程度上限制住了小贷公司改制。
      另一方面,如果小贷公司成功改制成村镇银行,那么一大部分民营资本将进入到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将拥有大量实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发放贷款,这里面有很多利益相关体,很难保证相互之间的利益风险不转嫁给普通投资者。因此,目前不能简单地呼吁降低改制的门槛,还要在转变村镇银行发债、在股权投资等方面做出一系列改革。
      再如,根据《暂行规定》,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董事长只能由银行派遣。对于小贷公司们的股东、特别是发起人而言,自然会担心由于无法控股而失去话语权。更担心小贷公司改制后成为金融机构,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其发放贷款“短、平、快”的特色也会随之丧失,这就有悖于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此外,人才与规模对于小贷公司能否转为村镇银行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直接导致了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曲高和寡的局面。
      小贷公司与银行经营不同
      第一点,小贷公司和银行的信托责任完全不同。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现代经济学研究中的热门问题,无论是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还是现代政治体制的设计,都与委托代理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有密切联系。小贷公司运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投资人和经理人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小贷公司与融资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和一般的商业公司没有本质的不同,基本上属于责任和风险都“有限”的代理关系。而商业银行则不一样。商业银行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使其委托代理的主体数量远远多于小贷公司。由于目前对小贷公司的融资并没有放开,所以其资产负债率通常在60%左右,而银行可以达到95%。所以银行受托经营的资金数量也是极为庞大的。
      委托小贷公司运营资金的主体主要为股东和银行,通常是有相当的风险识别、风险承受、风险控制能力的,所以其风险偏好也较高,其股东完全可能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愿意承担高风险。而委托银行营运资金的多为普通公众,其风险意识往往远弱于小贷公司的委托人,他们只能得到固定收益,并没有追求风险的动力。
      可见,小贷公司的信托责任的复杂性远低于商业银行,能够经营好小贷公司并不意味着能经营好银行。
      第二点,小贷公司和银行的经营难度不可同日而语。从业务的角度看,小贷公司的基本业务是贷款业务,这是常规的资产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将来小贷公司可能还会有担保业务,信息咨询业务等。由于其业务对象基本上是小微客户,基本上可以全部划入零售业务的类型中。而对于银行来讲,业务条线要复杂的多。几乎囊括了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等所有业务。再加上其它业务手段,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网上银行、近几年备受关注的表外业务等都已经是银行的常规业务。
      虽然从业务的专业性角度,小贷公司转为银行后可以聘请更为专业的人员开展经营管理,但银行经营最重要的还不是专业性,而是基于专业性所需要的治理结构。而治理问题恰恰是目前几乎所有民营企业的短板。试想,这些股东自己创办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极不合理,由他们投资设立的、有巨大外部性的银行能有合理的治理结构吗?其经营能不潜存大量风险因素吗?
      第三点,目前的监管体系仍然“欠账”太多。从我国目前的银行体系来讲,仍然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这种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地方金融机构的责权利不统一。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财政或是地方投资平台持有地方银行的股份,地方国资委或组织部门对这些银行的人事、资产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这些机构又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需要执行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而这些机构在服务地方经济的同时,近几年又谋求全国化发展,试图成为全国性银行。地方政府也鼓励这些机构做大做强,走向全国。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监管部门,都难以对金融机构形成真正有效的制约,股东的影响,尤其是大股东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中就发挥着特别而且巨大的作用。
      小贷公司转银行还需慎行
      对于小贷公司转型村镇银行,有金融专家明确提出了以下看法,市场永远需要小贷公司,不主张小贷公司转型村镇银行。这主要出于风险的考量。按照其思路,小贷公司发展的路径应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用自己的钱和少量借债发展的小贷公司,第二步是成为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第三步才是成为吸收小额存款、办理结算的商业银行。而这一过程可以参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有限持牌银行——持牌银行”的模式,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完善公司的风险管控、管理,更是需要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
      无论如何,小贷公司转型村镇银行总要有一个“试水”的过程。况且这还只是个通道,是让部分优质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并非要把所有的小贷公司都转为村镇银行。实际上,除了转制村镇银行以外,小贷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与发展规划,即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并作出长远的战略规划,不断探索并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小贷公司还可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绕过融资比例限制。去年,重庆金交所就试行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挂牌交易,有效加速了小贷公司的资金回笼和再利用。
      总之,小贷公司作为支持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发展的新事物,应得到各方的关注和呵护,无论改制与否,小贷公司作为国家探索使民间地下借贷“阳光化”的新事物,有关部门和机构都应加强相应的调研、论证和创新,积极引导小贷行业早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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