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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做什么的?

    时间:2019-01-24 03:2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政策来探讨研究开发费用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32-01
      应用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业界关注的热点。为鼓励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本文就企业在新准则和新税法条件下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何应用进行相关探讨。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开发费用资本化就是把达到一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是记入当期费用,而是记入无形资产,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
      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上市公司A公司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初,A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80万元,发生人工工资52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800万元。2009年底该项新型技术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10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12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000000
      贷:原材料4800000
      应付职工薪酬52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2009年底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管理费用4000000
      无形资产8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000000
      (三)2009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50%=12000000-4000000×50%=10000000元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10000000×25%=2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0
      (四)2010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800000
      贷:累计摊销800000
      (五)2010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50%=12000000-800000×50%=11600000元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11600000×25%=29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00000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方法比较合理.理由是:通常情况下,企业自创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但是,由于确定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相关特征(例如,可辨认性),能否或者何时能够为企业产生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成本能否可靠地计量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除了要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的条件,才能够确定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实务工作中,具体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以及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予以判断。
       作者单位:克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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