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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六十年的基本进程和基本经验(上)

    时间:2021-07-12 08: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60多年艰难曲折却又辉煌的发展历程。60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走过了一条从建立、加强到削弱、取消再到恢复发展、空前繁荣的马鞍形的前进道路,其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5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约7年。其中,从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约3年,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从1953年初到1956年底,约4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稳步发展的时期。
       第二个时期:从1957年初到1966年5月,约10年,是中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也是法制建设受到某种干扰而曲折发展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约10年,是“文化大革命”造成全国性动乱的时期,也是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
       第四个时期:从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到2010年底,约34年。其中,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最重要的事件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时期,也进入了新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最好的时期。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确定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大大加快了法制和法治建设的步伐。
       第五个时期:以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起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新中国法制的萌芽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废除旧法制、吸收了民主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些经验和成果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萌芽。
       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开始建立革命根据地,召开工农兵代表或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同时也开始了法制建设。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在中央苏区的红色首都瑞金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和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两次会议共同排序),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了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组建了法院——裁判部,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一些适用于所有根据地的法律、法令、单行法规、条例。例如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条例、暂行选举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对于维护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安定、促进民主革命事业的发展,它们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创建新型法制的初步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都程度不同地加强了法制建设。首先,各根据地都组织了普遍的直接选举,由根据地军民选举产生各级参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然后由它们选出同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对选出它的同级参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令、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参议会选举条例、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保障了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9月),随着民主革命的深入发展和革命政权的日益扩大,各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
       各解放区的选举制度日臻完善,在许多地方的村(乡)、区、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解放区各级人民政权的权力机关;由它们选出同级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一部分地方特别是新解放区,是用协商的办法产生代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它们选出同级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都对选出它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各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有的地方是军事管制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法规,使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并依靠法制加强了对各解放区的管理,为夺取人民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和建立新中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前夕,最重要的全国性立法是1947年全国土地工作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它提出了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项纲领。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据此制定了一大批配套的法规、法令。
       在建设新法制的同时,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旧法制采取了清理、废除的措施。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旧中国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明确规定在人民的新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之前,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项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为依据。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服从其规定;无前述规定者,服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这些规定为新中国的法制确定了十分重要的原则。4月,华北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废除旧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规定各级人民政权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旧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条文。
       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或全国人代会)召开以前执行其职权;还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社会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和立法原则。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则规定了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这3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开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
      
       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并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3年。
       这一时期,中国肃清了残余的敌对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等一系列运动,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还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这个时期,各方面都学苏联,法制建设也一样,但它主要还是根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政令,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暂行法令、条例、单行法规,为全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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