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1-07-08 08: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因其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生了新的发展和改变,其与上述两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已不再是全然矛盾对立,而是出现了一定积极的联系。通过对这种积极联系的深入挖掘,应当可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切实起到保护国际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人权保护
      一、引言
      发端于十九世纪国际实践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然而,随着二十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全球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当差异。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受到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其与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亦出现了从全然对立向积极联系的逐步转变。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
      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相交于后者在国际法上却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中都有据可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即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和引申出了互不侵犯原则(该条第4项)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该条第7项);此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相比之下,《联合国宪章》中出现“人权”字样的条款虽然也有多处,但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大都只是对个人人权的保护,而鲜有提及保护国际人权的内容,并且其对“人权”概念的界定本身模糊不清,也没有具体规定各会员国实现人权的义务内容;直到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才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概念的具体解释。
      其二,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大于人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基于《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人权原则只能适用于国际人权法领域;而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可以适用于国际关系和联合国活动的所有领域以及国际法的全部效力范围。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国家主权原则也应当被严格遵守,人权原则不得与之抵触。因此,在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效力位阶上,国家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显然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应寻求和谐统一
      然而,但自冷战结束以来的一二十年间,人权在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领域被提及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出现的人权问题的重大进展可以说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最突出的现象之一,这就使得国家主权和国际人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制约越发的明显。
      国际人权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其一,国际关系中的人权化趋势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旨在限制或削弱国家主权的种种理论和学说纷纷出台,特别是最近几任的联合国秘书长都特别突出强调人权问题,例如1991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德奎利亚尔就宣称:“目前一个日益上升的认识是,不得干涉基本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事务的原则,不能被用来庇护大规模地、有系统地、不受惩罚的违反人权的行为。”[1]其二,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了国际人权保护的限制,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公约中所体现的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性国际义务,也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此外,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还应当遵守有关人权的国籍法强制性规范,例如禁止实行奴隶制度,禁止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等等。
      而国家主权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制约则表现在:其一,国家主权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主权国家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后,按照各自的宪法体制,分别采取转化或并入的方式,将公约的内容适用于本国的全部领土,并根据实际国情在司法和行政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其二,承担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表现。首先,保护国际人权的基本规范需由各主权国家共同协议制定;其次,是否签署、加入某一国际人权条约,即是否愿意接受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保障人权的义务,也是由主权国家自行决定的,体现了一国的主权意志。
      因此,在总结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人权保护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促使人们重新审示国家主权的内涵;同时,国际人权保护又是在主权国家之间发展起来的,是主权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因此,国际人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否认国家主权,也不得成为破坏国家主权的借口;而无视国际人权保护的迅速发展、否定基本人权的观点和态度,又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所以,在充分认识到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相互制约的现实情况的同时,应当努力争取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在这一方面,笔者认为杨泽伟教授的观点十分具有指导意义:国家主权和人权国际保护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权力平衡秩序和道义秩序,也可以看成是秩序和道义的关系。由于人权是法律条文化了的国际间价值规范,所以重视国际法就不能不关心国际间秩序和道义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主权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人权确实也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人权不仅应当是政治行为的道德取向,而且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违反人权者(无论是某政权,还是某个人)不仅应受到舆论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制裁。[2]

    推荐访问:国际法 人道主义 干涉 原则 相关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