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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约—监督”均衡理念下的反腐败权力运行机制研究

    时间:2021-07-05 04: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成为了反腐败工作的新目标。这就需要建构基于制约与监督均衡的控权模式,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惩防依法,监督有力”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基于“制约-监督”均衡理念下的反腐败权力运行机制具有体制适应性、功能协同性、操作可行性与效果持久性的基本特点,可以在战略层控制、策略层控制与技术层控制的基础上建构多层协同的反腐败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关键词:反腐败;制约;监督;均衡;权力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4-0021-06
      对公权力加以控制,是从根本上控制和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对权力的分析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展开,这便形成了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二元分析框架。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进入新常态、新阶段,这就需要在理论层面探索适应于反腐败工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一、“制约-监督”均衡理念与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将这一概念引申至廉政领域,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廉政治理现代化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体系以及国家运用制度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的现代化。[1]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首要任务在于建构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制约(restriction or check)与监督(supervision or balance)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控权模式:制约是权力主体之间相互约束牵制的双向关系,而监督则是权力主体一方对另一方监察督促的单向关系[2],二者在控权上各有侧重,不可偏废。我国长期以来的权力制衡模式往往呈现出“重监督,轻制约”的特征,从而使对公权力的控制出现漏洞,进而导致传统的监督模式失效。为此,一方面,对腐败的治理要通过“多中心”治理、全面防范、公开透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放松规制等原则加以进行[3],从而加强对腐败的严打态势;另一方面,要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惩防依法,监督有力”[4]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的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权力结构合理原则。权力结构合理原则是指作为反腐败的基础性前提——权力结构自身要合理。权力结构合理原则的实质就是公权力的不同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力量均衡。权力结构合理原则必然要求廉政治理中的制度建设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系统性阐释,对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监督关系加以明确,并科以其法律义务。
      第二,权力科学配置原则。权力科学配置原则是指权力在具体层面的配置应当科学。权力科学配置原则的实质就是不同层级之间以及相同层级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类型及限度应当依据其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加以配置。权力科学配置原则必然要求廉政治理中的制度建设对各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梳理与整合,在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部门的基础上明确对部门权力的界定与划分。
      第三,权力有序运行原则。权力有序运行原则是指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既定的程序。权力有序运行原则的实质就是权力的运行要程序化、透明化。权力有序运行原则必然要求廉政制度建设在权力运行程序上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进而通过对权力运行机制的程序性规制实现对权力运行程序的规范化控制。
      第四,权力制约有效原则。权力制约有效原则是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应当有效。权力制约有效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权力运行机制层面实现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权力制约有效原则必然要求廉政制度建设在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层面明确指明参与国家治理的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并为这一制约关系实现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惩戒防范依法原则。惩戒防范依法原则是指反腐败工作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对腐败分子的惩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区分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应当明确党纪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各自的适用区间。惩戒防范依法原则必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事,创造法治的纪检监察工作氛围。
      第六,监督体系有力原则。监督体系有力原则是指反腐败的监督体系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监督体系有力原则的实质就是监督体制作用的强化。监督体系有力原则必然要求反腐败制度建设在监督体制层面作出创新,并在监督体制的具体操作与运行层面作出重大改革,并使党内监督体系与法律监督体系协同发挥作用,共同嵌入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大框架之中。
      二、反腐败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5-6]但现实也表明,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权力滥用现象,反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设计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学界已经意识到,当前反腐败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即:机制是否适应体制?机制是否功能协同?机制是否操作可行?效果是否稳定持久?
      (一)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体制适应性
      在体制适应性上,沈国明指出,从公权力运行情况而言,中国法治仍处于低度发展的阶段,并提出了在低度发展的法治条件下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可能路径。[7]汪波认为,中国的权力监督应充分发挥政治场域“存量资源”,以“权利-效率间均衡”为价值导向,充实与发展两大支柱:人大制度与现行八二宪法,并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机制。[8]林尚立提出中国政治体系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反腐败体系是以政党为领导的,并以政党为行动中心展开的,由此提出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9]马骏在比较中西方政治问责发展的基础上,辨析了中国政治环境的特殊性,并提出了中国政治问责的基本路径。[10]陈国权等认为,中国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必须将法治和民主有效结合起来,发展法治民主,即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民主建设。[11]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改进和完善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12];开发党际互相监督的资源,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13-1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15];构建信息公开机制和权力平衡机制,实现民主用权[16];完善对司法裁判权的外部监督机制[17];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深化政府审计监督,完善政府治理机制[18-19];强化公民的监督权,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20]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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