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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路径

    时间:2021-07-01 08: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人们在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每位公民都应该有承担保护环境的意识。公民在生存与工作中,对环境资源利用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公民环境权。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此权利的时代价值主要是在可持续发展下作为前提条件;比较注重人权内涵,相关法律是公民参与的重要依据;国家、政府以及相关法律提供有效保障;能够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行使环境治理权利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与此同时,应该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到环境法、民事法以及宪法等,从而在法律上为公民行使保护环境的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界定;时代价值;立法保护
      1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目前我国研究者和理论学者对环境权的内容看法是观点不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权的使用过程中,环境的生态和环境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均属于环境权的保护范围。生态性权利指的是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允許在环境内进行资源共享,生存,以及享受环境所带来的观赏性的权利。经济权利指的是在生存的环境内,由于环境开发和利用等带来的经济价值和效益。但是因为环境权具有责任和义务相联系的范畴,因此我们在享受环境带给我们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所以公民环境权也应该包含环境保护的义务。
      2 中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
      第一,在我国的宪法当中。虽然我国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有关于环境权的一些内容,但由于太过于遵守原则,所以说不具备有实体权利性质和可操作性,这使指导效用差得太多。而在内容上整体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缺陷和滞后性,从而影响了别的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这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公民的环境权的维护展现出了一种不太受重视的现象,不可能达到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无法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单从我国的程序法来看,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上重新规定了在环境方面的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但这也不能说是就足够使用了,未来还得继续完善和发展。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程序法中,在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毕竟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司法程序司法制度对目前的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是那么的适用。环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很快的扩散性和高度的危害性,这就需要快速的制止和给予处罚的措施。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中,鉴于我国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往往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如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需要耗费几年的时间,才能是否判定这一个行为的违法情况,这是我们万万消耗不起的。而紧随其后的就是如何对他们进行处罚也会停滞不前,这和公民环境权的特性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3 中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路径
      3.1 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说将环境权直接写入宪法具有深远而有重大的意义。这些意义可以归结为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这表明了公民环境权在权力的体系中地位的逐渐上升。其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各国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所必然行使的使命。所以一般而言,宪政性国家基本上是在本国的宪法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的。所以,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我国宪法的保护范围,这是我国法治时代的进步的标志之一。最后,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环境权,对其有一个整体统筹规范作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的对保护公民环境权而设立的保护条款指明了方向。那么,又应该在宪法中如何规定公民环境权呢?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应将其增加入“公民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中去。
      3.2 在民事法律中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首先要说的是一点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在整体上就无法避免抽象性和原则性。如果这过于抽象和原则化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就很难将其转化公民所实际享用的人权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所以说我们就应该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更进一步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使得公民环境权具有具体化和规则化,也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将其放在在哪部部门法中进行规定,这就可以看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特性了。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具有私益性的权利。所以说,在民法这个部门法中进一步规定和具体公民环境权是非常恰当的和必须的,这和公民环境权的私益性是相匹配的。在民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事项:
      首先,现如今我国的民事法律中也提到过到公民环境权,在这个方面的内容呢前文已经述及了。那么我们在运用民事法律所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同时,还需要对以前所作出的部分规定进行系统的规整。这样,才使得公民环境权在民事法律中形成逻辑体系。
      3.3 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除上述两点外,在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的相应规定中也有有关公民环境权的一些相应的规定。那么这些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些作为我国有关专门针对环境的保护的一些法律,在保障公民环境上起了很大一部分作用。如上文指出,这类法的主要内容是侧重于义务方面,以赋予公民保护自然环境所负有的各项义务为出发点,较少的谈论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并且这类法律大多是给予政府一些权利,并没有给公民一定的权利。这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一定的弊端的,但这也不能否认此类法律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重要性,这部分的法律的出发点是和公民的环境权又紧密相连的。公民环境权的本身并不只只是享有权利,而且公民环境权还包含公民需要负担一定的义务。
      3.4 完善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程序性法律
      在 2013年1 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我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有了十足的进步,这里面有新法中关于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但是,这仅仅说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对侵害公共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这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上文中的论述,完善公民环境权在各实体法中的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环境权,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对相关程序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完善。其对于保障环境权而到受侵害的公民能够获得充分、便利、即时的法律救济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这并不是仅仅局限在民事诉讼法这一方面,当然,也包括宪法诉讼、行政诉讼等方面。
      参考文献
      [1]侯玲.我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2017,(01):48-52.
      [2]袁芳芳.论公民个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合理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分析视角[J].镇江高专学报,2017,(01):60-63.
      [3]康浩.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31):146-147.
      [4]奚勇.论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04):128.
      [5]徐若婷.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11):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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