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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的逻辑:社会状态的政治区隔与类型演化

    时间:2021-06-29 08: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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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社会骚乱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讲,是社会深层次矛盾所导致的不稳定问题的一种外化。如果以经济发展和公民满意两个维度对社会状态做四类划分,稳定状态可以分为依赖于强力政治控制的僵化性稳定和凭借政治结构优化而实现的开放性稳定两种,不稳定状态可以分为国家不能满足公民基本物质需要而引发的匮乏式不稳定和政治发展滞后所导致的拥塞式不稳定两种。对于求稳的改革者而言,基于管控逻辑基础上的暂时性的僵化性稳定显然不是改革的目标。对于匮乏式不稳定类型,发展经济显然是首要的任务;但其走向拥塞式不稳定时,应积极调整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并在执政党领导下有序推进政治的制度化与法治化。
      关 键 词  社会稳定  社会骚乱  合法性  有效性  政治发展
      作 者  王军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系博士生,多伦多大学政治学系公派访问学者。(上海200433)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二五’时期八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10zd&009)、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2014~2015)
       为什么在一些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社会骚乱会呈现出高度频发的迹象,而其他阶段却表现得相当稳定,换言之,社会骚乱在某一地区的发生是否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规律性?从社会病理学的角度来讲,社会骚乱是一个社会有机体的某种病态表现,有组织的社会整体内部各个部分的联系十分紧密,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变化都会通过功能耦合网传递到整个系统,并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骚乱本身作为一种客观社会病征,仅仅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外化而已。据此,可以将一定时期的社会骚乱的数量与烈度,视为测量社会稳定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与社会之间均会有某种形式的政治间隔,以避免政治领域的权力竞争波及到社会领域。比如日本战后首相更换频率是西方国家的两到三倍,平均任期26个月,但这并不影响社会的稳定性,甚至在个别国家(2010~2011年的比利时)政府首脑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社会始终秩序井然。而在中央领导地方、政府统摄社会的集权制发展中国家,因为政治与社会之间缺乏有效的过渡地带,社会与政治各自领域中的震荡会很快通过各种机制传导到另一方。本文的关注焦点主要来自于社会底层的骚乱,“稳定”将更多的指涉社会稳定,只不过在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存在交叉重叠的社会状态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治稳定。
       关于社会稳定问题,许多经典学者都做过精彩论述。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不稳定源于转型期的爆炸式参与,即公众提出的政治参与要求超过政治制度能够满足的程度,于是导致政治不稳定[1];伊斯顿认为政治稳定与否取决于“政治系统”各个环节运转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不稳定往往源于输入超载或输入与输出之间的非平衡所导致的系统运转失灵[2];普沃斯基则强调,政府和民间的强硬派与温和派的组合格局决定政治变迁的模式,而政治变迁的质量对政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3]。笔者的研究目的在于联系各国政治发展实践,分析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社会骚乱频发的深刻原因,研究中将避免局限于事件的参与主体、规模大小、组织程度以及事件性质等较为微观与具体的因素,而将主要内容置于事件发生的宏观社会生态。
      在经济发展与公民满意之间:
      社会状态的二维分类
       一般而言,区域发展程度是一个政府有效性的基本表征,而经济发展程度则可以进一步进行指标式量化,如GDP、财政收入与国民收入等。由于某一特定阶段和特定区域内财富总值的数据均能够在某一侧面体现发展程度,因此对社会状态进行分类的经济维度具有较明显的可测量性。但是就分类的另一个维度——政治结构的理性化水平而言,其高度复杂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测量难度远远高于前者,需要寻求可测量的指标替代。客观来讲,社会状态的宏观分类不过治—乱两种,而决定社会治乱的政府因素就在于政治系统是否存在对民意的输入性故障,能否将民意转化为有效的政策输出(回应性),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4],但它依然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难以摆脱不易测量的困境,需要进一步考察合法性的生成问题。
       首先,需要考察民主能否生成合法性的问题,民主作为政治学中的高频词汇以及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设计,其精髓在于被统治的人民可以通过选票来挑选领袖,但经挑选出来的领袖借助于选举程序所获致的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和不完整的合法性,因为“赞成并不足以促成统治权力(合法性)的产生,还应该重视那些保证基本规范发生作用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作为合法(律)的规范应该得到制度化”[5],否则单一的选举无法生成完整的合法性。既然民主难以与合法性等同,也就难以成为政治结构理性化的一个缩微表征。一般而言,合法性不必然带来政府效率以及基于效率而产生的经济发展,但是合法性却可以带来渊源于公民认同的社会自在稳定。无论是民主政府还是非民主政府,要想从公民那里获致最为原始意义上的合法性,除却迎合公民诉求以外别无他法。公民满意度虽不必然与民主等同,更未必带来发展上的有效性,但可以直接供给合法性,以及在此之上的社会自在以及自为的稳定。
       于是,区域发展程度和政治结构的理性化两个维度,可以被替代为较为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公民满意水平,基于此二维即可对社会状态做出四种类型的划分(图1)①。客观来讲,社会状态的四种类型尤其是两种稳定类型和两种不稳定类型的区分,只是一种理想化区分,现实中的稳定或不稳定之间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比如政绩合法性往往和意识形态合法性,作为两种并用手段而出现在一个政权中,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某一方会有所侧重。
      图1 社会状态的四种类型
       第一类(A),即高经济发展程度低公民满意度类型,在此类型区域中,经济一般均较为发达,财政收入及人均GDP也相对较高,但高收入并没有带来公民满意度,政府合法性程度较低。第二类(B),即高经济发展程度高公民满意度类型,在此类型区域中,经济发展比较高,而且发展成果通过政府行动有效转化为了公民的满意度,政府有效性与合法性得到了较好的协调。第三类(C),即低经济发展程度低公民满意度,在此类区域中,经济发展滞后与政治结构上的混乱及由此导致的公民不满结合在一起,政府有效性与合法性走向双低。第四类(D),即低经济发展程度高公民满意度,看上去这似乎是一种不可能的搭配,在该状态下的政府凭借并不发达的经济状况赢得了公民信任,并基于此建构了较为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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