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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风化雨润云岭

    时间:2021-06-11 16: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5年注定要作为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中浓墨重彩的一页而载入史册。8月20—21日,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昆明隆重召开,会议形成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4号,以下简称《决定》)于9月13日正式下发。《决定》如春风化雨,滋润着云岭大地,温暖着各族干部群众的心田。
      本刊几位记者近期在基层采访时深深感受到:全省各地各部门对中央、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高度重视,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贯彻、落实;各族干部对《决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决定》贯彻中央精神、符合云南实际、着眼长远发展、政策措施过硬,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必将对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那么,《决定》究竟是怎样出台的?记者就此采访了云南省民委副主任马泽。
      
      两大背景催生《决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马泽:总体来说,《决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
      今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精神在中央《决定》中得到了充分而具体的体现。中央《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文件,也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央《决定》从总结建党80多年和建国50多年的历史经验出发,立足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于今后20年战略机遇期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目标、任务和要求,部署了“十一五”期间的民族工作,出台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我们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今年5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布,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化。《规定》作为国务院法规,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充分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真实意愿和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最突出、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党、全社会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各地各部门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监督和检查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构建平安和谐云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迫切需要。
      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做好民族工作始终是云南的一项重要工作,历届省委、省政府对此一贯高度重视。1999年,云南省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云发〔1999〕47号),这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文件,为世纪之交的云南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政策依据,是一个开创性的法规保障,使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云南得到了全面贯彻执行,使诸多工作在协调落实过程中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从云南边疆、多民族、山区、贫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开创了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进入新世纪后,我省民族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摩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新局面,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建平安和谐云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落到实处,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原有基础上总结、探索、制定更加顺应形势、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在上述两大背景下,省委、省政府有预见性地把握了形势、抓住了机遇。2004年第73次省委常委会议在听取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后,确定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一份关于民族工作的新《决定》,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贯彻中央精神、体现云南特色、符合民族工作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的指导思想组织开展《决定》的起草工作。会议同时决定由省委副书记王学仁、副省长李汉柏领导组织参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筹备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起草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民委具体负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给予指导、协调。
      
      历经四个阶段《决定》水到渠成
      
      记者:制定《决定》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请您谈谈《决定》的形成经历了哪几个重要阶段?
      马泽:《决定》的制定是在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在《决定》的文稿草拟、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到多次审定的整个过程中,云南省民委作为党委、政府“参谋”、“助手”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显示;《决定》的审定稿也是云南省民委长期开展民族工作研究、进行民族工作实践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全面展示。《决定》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重要阶段:
      一、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做好《决定》起草工作并为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两会”作准备,省民委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一方面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工作理论,另一方面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99年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以来云南民族工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和基本经验。近5年来,云南民族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等独具云南特色的宝贵经验,在全国率先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率先实施边境地区、特困地区免费义务教育,率先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特殊政策,率先出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开创性地实现全省25种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以上厅级领导干部的培养目标,并举全省之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深受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同时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和表彰。在认真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仔细分析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围绕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初步提出了起草《决定》的思路、框架。在调研过程中,着重听取了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族工作部门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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