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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武警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的思考

    时间:2021-05-19 00:04: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地方保障性经费是武警部队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近年来,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大,促进了武警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同时,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投入还不够规范,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警部队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地方保障性经费 投入 规范
      一、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不规范的表现
      地方保障性经费,既有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为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主动保障部队建设而拨付的,也有部队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做工作而争取来的。近年来,武警部队各单位积极主动向驻地政府和用兵单位汇报部队建设中存在的困难,争取他们的支持,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大,但经费投入中的不规范性也越来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经费来源广泛。地方保障性经费的保障形式主要有定期保障、专项保障、特殊保障三种形式。定期保障的经费,列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相对固定,一般按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定期拨到县(市、区)武警中队,主要用于补助伙食、水电、医疗等开支。专项保障的经费,一般根据批准的金额,专项划拨,主要用于更新和修缮执勤、训练、生活等硬件设施的投入。特殊保障的经费主要是慰问款项,在重大节日、老兵退伍、执勤、处突、抗洪抢险等特殊时机,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拨给武警部队的经费补助。从经费保障形式来看,地方保障性经费来源于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特殊时候还有其他单位和部门。相对上级拨付的预算经费来说,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来源形式是广泛的。
      二是经费数额不稳定。从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来源渠道和经费保障形式可以看出,地方保障性经费取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争取”的过程。争取经费的多少,与驻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对武警部队建设的理解、支持程度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专项保障的地方保障性经费浮动幅度很大。无论是保障单位主动拨付的,还是部队申请的经费,都不是按标准或制度规定必须拨付的,所以每年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拨付的经费数额是不等的,有时多,有时少,有时甚至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讲,部队得到的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数额是不稳定的。因此,各单位地方保障性经费数额差距较大,通常总队好于各机动师、直属院校,东南部地区的部队好于西北地区。
      三是经费项目不确定。无论是地方主动拨付的,还是部队做工作申请要的地方保障性经费,虽然在其拨入时都有明确的开支项目,但由于每年部队建设项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政府经费倾斜政策不同,地方保障性经费项目每年都有一定的变化。另外,随着部队建设标准提高,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队争取地方保障性经费的项目也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拨款项目呈现不确定性,各单位拨款项目变更步伐不一致,项目的变更也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不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之所以不规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地方保障性经费存在依据的不完备性。地方保障性经费拨付的依据是中央1988年79号文件、1995年5号文件和2009年人大通过的《武警法》,其中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应该给予武警部队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支持。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三个问题:其一,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向武警部队支付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数额和形式;其二,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向武警部队支付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时间;其三,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如果违约,拒绝向武警部队支付时的惩罚措施。这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不足:其一,文件依据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拨款上可多可少,标准不一;其二,文件依据的强制性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并不认可为武警部队提供经费支持是其应尽的义务。
      二是地方保障性经费相关政策的滞后性。其一,时间上的滞后性。1988年79号文件、1995年5号文件作为武警部队依托地方资源组织经费、物资保障的重要依据,这些文件颁发至今已有数十年。武警部队建设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相关政策的出台速度远跟不上武警部队发展的速度。其二,相关政策内容的滞后性。从武警部队职能和任务的拓展对部队建设的要求看,武警部队已经步入以“指挥控制实时化、勤务管理可视化、教育训练网络化、机关办公自动化”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发展阶段。而作为武警部队争取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法规性依据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完善,即使是2009年颁布的《武警法》也没有对地方保障性经费的投向、投量作具体的规定。
      三、对策分析
      要规范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为武警部队提供地方保障性经费的责任。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作为武警地方保障性经费的供给者,应确立经费保障的责任意识,应当意识到给武警部队提供经费不是可多可少、可给可不给的施舍,而是地方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武警部队提供的维稳公共品具有地方性公共品性质,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向本地区武警部队供给经费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从现实层面上来讲,由于武警部队单位分散,不具备规模优势,单纯由中央财政拨付的经费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有责任弥补经费缺口。
      二是合理确定地方保障性经费所应保障的项目。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地方保障性经费的保障范围,为武警部队申请地方保障性经费提供项目依据。除法律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或用兵单位提供的执勤设施外,对那些易受地方价格水平影响的商品或采购项目,如基础设施,尤其应纳入地方保障性经费的保障范围,以此来弥补中央财政统一标准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在确定保障项目时应考虑到武警部队的发展需要,要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特别是要注重结合部队信息化建设,合理论证保障项目,避免盲目化,减少资源浪费。
      三是要规范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的标准。规范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的标准,既可以减小由于经费数额不稳定给部队造成的影响,又可以为武警部队申请地方保障性经费提供标准依据,降低申请成本。考虑到我国各个省、市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规定统一的地方保障性经费标准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建议可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区安全稳定形势综合衡量,设定地方保障性经费供给的下限,即规定地方保障性经費的最低数额。地方保障性经费投入标准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适时调整,但标准一经确定就必须坚决执行,以满足武警部队执勤处突和部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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