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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1-05-18 08: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危害性更加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不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背道而驰。本文就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文先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74-02
      当前,治安联防队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由镇(街)或村(居)自行组建和管理的联防队、护村队或治保队;由派出所、街道劳务派遣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行组建的保安队;以及隶属于公安部门的辅警、治安员、协管员等人员。在上世纪60年代“治安联防队”这种早期的辅警模式应运而生,并且在较长的时间里存在。此后出现的“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巡防员”、“辅警”等均是这支队伍在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称谓。时至今日,由于各地对治安联防人员的招录、管理、保障等标准不一,使得这些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管理乱象丛生。部分人员欺压群众,甚至涉嫌犯罪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背道而驰。据统计,2009年至今,广州市仅白云、海珠、增城、番禺四个基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涉及治安联防人员犯罪案件85件126人。
      一、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
      当前,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机关不得不聘用辅警(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协助工作,以缓解警员缺乏的压力,镇街聘用治安员维护治安工作。但在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有增无减,综合分析广州地区近几年受理的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发现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9年至今,我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案4件12人,仅去年就有5人被批捕起诉,我院反渎部门立案查处2件7人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从数据上不难看出,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增幅明显,犯罪呈上升趋势。
      2.涉嫌的罪名由单一型向多样型发展。治安联防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他们深知犯罪的严重后果。因而,以前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的只是以勒索、盗窃等一般侵财性犯罪。而从近两年广州地区办理的治安联防人员涉嫌犯罪罪名看,已发展到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职务犯罪等多个罪名,暴力犯罪倾向明显,社会危害性更大。
      3.计划周密,手段狡诈。治安联防人员具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经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手段有所了解。他们往往认为自己犯罪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不易被公安机关侦破。因此,作案前进行周密的计划,作案中制造诸多假象来扰乱侦查,试图逃避打击。
      4.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治安联防人员长期从事治安警察工作,得天独厚的条件锻炼了他们的胆识,也强化了他们的心理素质。因此,他们的犯罪往往胆子更大,不计后果。
      二、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的原因
      当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对治安联防队伍的法律地位、岗位职责、权利保障等进行规范,现行的治安员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治安联防队伍这一特殊的群体以及对其管理模式游离于规范化之外,其犯罪原因可以用“先天不足,后天失調”来概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口不严,素质低下
      主要表现为:一是随意降低准入条件。由于薪酬低、工作压力大、晋升空间小等导致队伍“招人难”,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二是对招聘对象的背景经历未作认真审查。相关法规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但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未对应聘者的身份来历进行仔细核查即予以录用,如番禺区检察院起诉的29名保安员中4人有犯罪前科。一些村、居委组建的联防队、治保队等更是成为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后的主要去处,甚至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也混进其中。
      (二)培训缺乏、教管不严
      一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匮乏,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只注重治安联防队员的技能训练,忽略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致使治安联防队员普遍法律素养低下。二是未进行履职指引,多数治安联防队员缺乏对其身份职责的准确理解,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往往执法方式简单、态度手段粗暴,易酿成严重后果。增城新塘大敦村“6.11”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三是缺乏针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致使一些治保联防队员面对突发情况束手无策、应对迟缓或盲目妄从,极易酿成死亡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如太和某村治保员在到某工地制止闹事的疑似精神病人熊某并遭到熊某的不断反抗时,对其持续实施殴打、捆绑,最终导致熊某死亡。
      (三)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如一些保安中队直接从保安员中选任财务人员并长期任职,且未设置财务账册,收取保安费时既未要求缴费客户进行签名确认,也未办理收款员签领、财务签收等手续;未设置财务监管部门或监管专人,上级保安服务公司对中队财务状况也缺乏监管。二是外部监督乏力。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治安联防队伍的组建申请,并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但实践中许多保安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非法组建,且在目前治安联防队伍的人员招聘、经费保障实际上由各组建单位自行负责的管理体制下,各级公安机关实际上难以对治安联防队伍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制约机制的匮乏使得一些治安联防队伍在运作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甚至沦为当地黑恶势力的“打手”、“帮凶”。如白云区红星村治保会与石井一带的“十兄弟”犯罪团伙相互勾结,为该“涉黑”团伙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提供庇护。
      (四)民警与辅助执法人员之间权责界限不明晰
      现行法律法规及大多数用人单位均未对治安联防人员的职责范围、与民警之间的分工等做出明确规定,辅警、治安员等辅助执法人员与正式民警的着装也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与此同时,部分民警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过于依赖治安联防人员,致使一些地区出现辅助执法人员一手包办案件并从中牟取利益的现象。因此类问题滋生出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达13%,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伪造、毁灭证据,如辅警利用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便利伪造血液样本隐瞒肇事者酒驾事实或帮助他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以骗取高额保险赔偿;二是私放、包庇犯罪嫌疑人,如治安员在协助查处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私自偷放聚赌人员;三是假借执法名义索贿受贿或实施抢劫,如某派出所辅警、治安员冒充便衣伏击路人并实施搜身、殴打等抢劫行为。
      (五)立法不明,身份模糊
      我国迄今尚无立法明确治安队伍的法律地位,导致身份不明确,缺乏归属感。在这种生态环境下,少数人员自感前途渺茫,无出路。有的把它作为权宜之计,混口饭吃,有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更有甚者不惜铤而走险“能捞一把是一把”。
      三、预防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的对策
      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警力的不断增加,改革完善治安联防这一群体势在必行。目前,治安联防仍然是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解决治安联防人员违法犯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我们必须认真研讨的重要课题。
      1.严把进口,分类管理。针对目前治安联防人员进口随意性较大的现状,应当从源头上把好进入关。严格执行治安队组建审批制,将治保队、联防队等统一整合成辅警队伍,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力职责。规范资格审查、政治审查等招聘程序,提高治安联防队伍整体水平。公安部门应制定治安联防队伍管理细则,对行业准入、人员招录、入职标准、着装标识、经费来源、奖惩晋升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对治安联防队伍的监管力度,改变当前治安联防队伍管理秩序混乱的状况。
      2.提高待遇,指明出路。治安联防队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社会的产物,既然有他存在的价值,就应根据其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解决各项社会保障问题。适当提高治安联防队员的薪酬待遇,通过加大社会宣传,树立治安人员正面典型等方式,提升治安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社会民众对治安人员的认同感。与此同时,要对治安联防队伍实行级化管理,将治安队伍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根据他们的工作年限、业务技能、思想品质等逐级晋升,使其有一个发展的空间。这样不仅可以增强责任心,也使其有归属感,有“奔头”,更加安于社会治安工作,服务社会。
      3.强化教育,提高素能。由于治安队伍身份地位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只注重对正式警察的教育培训,对于治安联防队伍的教育是一片空白。公安机关要提高对治安队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认识,不能只用不管,只用不教。首先落实治安联防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尤其要强化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辅助执法行为。其次要强化业务教育,增强治安队员的工作技能。通过不断的教育学习,逐步增强治安联防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4.立法定位,明确职责。治安联防队伍作为边缘队伍,一直处于法制状态下的模糊境地。而治安联防工作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既要对其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也有必要对其行为加以限制。但迄今为止,我国无任何立法明确治安队伍的法律地位,与之相应的责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是在《警察法》中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关于“协警”的部分,从立法角度明确“协警”的法律地位,理清“协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及工作职责范围,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位和权限,使其师出“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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