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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中国法治四十年

    时间:2021-05-14 08: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改革开放这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了世界。”这些改变,体现在国家治理理念上,就是摒弃了延续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新中国早期培养的一名法律人,我有幸在党的领导下,先后从事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见证、亲历了这一国家治理模式的伟大变革。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回看法治风雨来时路,深感改革成果取得之不易,亦感未来发展之任重道远,遂应《中国法律评论》之邀,作成文字,以作纪念。
      拨乱反正:法制路线的确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法制建设,制定了以“五四宪法”为代表的一些法律,民法、刑法等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也提上了制定日程。但新生的法制建设很快受到错误思潮的干扰,尤其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在那个极端的年代里,公检法等法制机构被砸烂,“五四宪法”被搁置,国家治理陷入混乱,传统但已落后的人治思维乘机泛滥,致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人民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教训十分惨痛。
      伟大的转折发生在1978年12月。当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法制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决定,意味着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是国家治理路线的拨乱反正。在此之前,1978年5月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为十一届三中全会营造了良好的思想氛围,而1978年11月至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则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好了充分准备。从此,一场波澜壮阔的法制建设大潮迅速席卷中华大地。
      首先,法制成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使改革开放获得坚强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各个方面,注意用法制保障建设和改革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尽可能用法律形式确认和巩固。例如,1986年检察机关就提出了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新思路。这样,法制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其次,开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使国家治理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1)迅速制定法律,为法制机关的组织和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79年3月开展工作,短短3个月里,就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草案,并全部在当年7 月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2)制定新宪法,确立民主政治的结构。鉴于1978年宪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为了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各项改革事业有宪法依据,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并获得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使宪法充分反映人民意志,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大大超过了1954年,反映了全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示了保护人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坚定不移走法制道路的决心,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3)制定《民法通则》,确立民事活動的基本规则。国家治理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公法领域的,如刑事法治和行政法治,强调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一个是私法领域的,如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尽可能少的国家干预,通过赋予自由空间来释放社会和经济的活力。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原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自治规范,顺应并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化。(4)制定各项行政法律,促进依法行政。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首次为“民告官”提供了完整、清晰的救济规则,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最后,恢复和健全国家法制机关,使依法治理的实践获得强有力的推动。特别值得强调的有两点:第一点是司法部的恢复。粉碎“四人帮”后,根据1978年宪法,我们国家恢复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及时恢复。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被撤销达二十年的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得以重生。正是在司法部的强有力推动下,我们国家的法治实践得到快速发展。第一,推动开展大规模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持续至今的全民普法活动。在司法部等部门的推动下,各层级的依法治理活动也渐次开展起来,逐渐形成了包括基层依法治理、地方依法治理和行业依法治理在内的多层次、网络化的依法治理体系。第二,恢复和改革法律服务业。1979年12月,恢复不到三个月的司法部就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我国的律师行业重新发展起来。我接任司法部部长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把律师制度改革作为司法行政改革的重中之重,提出“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在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支持下,司法部还起草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并于1996年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律师业走上了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第三,创建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为了让法制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让贫者、弱者、残者能打得起官司,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并获得成功,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此发展起来。第四,改革监狱体制,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一是将劳改场所更名为监狱,同时劳改警察改为狱警;二是将监狱纳入国家财政保障,改变过去劳改工作和服刑人员生活均靠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保障的局面;三是增强教育改造功能,改变片面强调劳动改造的做法,为服刑犯人举办特殊学校,文凭获得社会承认,以帮助其回归社会;四是起草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些措施,促进了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人道化,有效地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服刑人员的待遇,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第二点是健全国家法制反贪机构的探索。古人有“治吏不治民”的说法,讲的是理国之要,要在治官。而治官的关键又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腐惩贪机制。为此,检察机关率先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力图建立一个集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反贪机构,并于1989年8月18日成立我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此后,反贪局的设置在全国推开。虽然最初提出的建立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高效的、权威的惩贪防腐机构的设想没能完全实现,但也使国家的治官体制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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