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人身危险性的内涵界定

    时间:2021-05-08 16: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身危险性概念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研究从犯罪行为到犯罪人的转变中,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征被揭示的。从人身危险的最初提出者看,人身危险性归属于犯罪学范畴,其最初意义,应主要是指初犯可能。站在犯罪学的视野观察,人身危险性应更关注初犯可能。刑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学科,以实际存在的犯罪作为研究对象,解决的是已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应仅限于已然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作者简介]童颖颖,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浙江金华321004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4—0100—05
      
      人身危险性是兼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在我国近年来的刑法学研究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但却又是在刑法学中功能定位混乱的概念之一。这一现象的出现,源于对人身危险性的内涵界定不明确,其原因在于不能正确区分犯罪学的人身危险性和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概念的不同内涵。本文基于对人身危险性历程的考察,力求对其内涵进行合理界分,为正确认识其现实生命力廓清地基。
      
      一、人身危险性的生命路程
      
      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没有地位,它是刑事实证学派所竭力主张与推崇的一个概念,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中心思想。因此,研究人身危险性问题,必须从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的分野说起。
      
      (一)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犯罪人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是以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罪刑擅断刑罚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学术派别。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指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实证)学派的对立源于其各自对作为犯罪主体的犯人的人性认识的不同。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
      刑事古典学派从人性的理性假设出发,认为犯罪人在本质上是意志自由的,基于这种意志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古典学派中又可以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以报复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后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国家自由主义。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和康德、黑格尔相互之间在某些观点上虽然存在着分歧,但在对犯罪人的意志自由的理性假设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康德认为,之所以应当对一个人处以刑罚,就在于他在意志自由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对犯罪人处刑唯一正当的根据。正是从犯罪人的意志自由出发,刑事古典学派构造了客观主义犯罪构成理论。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从感性的意志自由出发,引出的是以一般预防为内容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康德、黑格尔从先验的意志自由论出发,引出的是以公正为内容的报应主义刑罚理论。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者们,从刑罚对犯罪行为的一般预防出发,主张刑罚造成的痛苦和损失应大于或者等于具体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满足和快感(贝卡利亚),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设置与其相应的刑罚手段,以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边沁),或者根据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心理强制”的作用,抑制犯罪行为的实施(费尔巴哈)。总之,他们将刑罚一般预防指向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者们,则从惩罚的意义上将刑事责任的根据落实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康德“以眼还眼”的等量报应,黑格尔充满思辩的“等价报应”,一方面否定了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另一方面指出了惩罚的原因来自于犯罪行为。他们指出,刑罚的公正性就在于它针对行为而不指向行为人,只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而不过问将来是否再发生类似犯罪。
      综上,刑事古典学派只关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将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基础落脚于犯罪行为;强调行为及危害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和裁量刑罚的根据。因此,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罪刑均衡”原则,站在客观主义的立场上追求罪与刑的绝对公正的比例关系,主张刑罚的份量应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尤其是犯罪的客观侵害结果相适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关注犯罪人本身
      刑事实证学派是十九世纪后半期,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犯罪显著增加,累犯、常习犯、青少年犯罪激增,刑事古典学派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其创建的犯罪学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的情况下,在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一个刑法学流派。因此,刑事实证学派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一系列问题上,与刑事古典学派存在着针锋相对的对立。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概念是建立在意志自由论的基础上,并且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那么,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就是建立在行为决定论基础之上,并且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但这种对立,从基础上看,在于其不同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经验人的人性假设。
      刑事实证学派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人的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所决定的。刑法处罚犯罪者,并非基于意志自由,而是根据行为决定论。因而,刑事责任从其本性上来说,不是道义责任而是社会责任。龙勃罗梭作为将达尔文进化论运用于研究犯罪学问题的第一人,对犯罪作出了生物学的解释。龙勃罗梭首创行为决定论,认为意志自由只是哲学家的虚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于这些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龙勃罗梭在推翻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以后,在行为决定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论,成为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将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为人类学上的因素,认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上固然有其荒谬之处,但他首先将实证分析的方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具体的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上,从而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转变。
      由于刑事人类学派过分强调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引起人们的指责和非难。此后,菲利、李斯特运用社会学理论研究犯罪问题,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将犯罪概念建立在社会解释的基础之上,得出犯罪饱和论的结论,认为犯

    推荐访问:危险性 界定 人身 内涵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