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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时间:2021-05-08 12:01: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台湾地区新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正制度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本文忠实地记录这十余年来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每一个时刻。所有的顿挫与突破都显示出一个新想法的落实。数字会说话,受处分或受刑少年人数从十余年前的两万余人下降至现在的九千余人,这种奇迹是所有参与这两个制度运作的人的功绩。不过,少年虞犯方面,不仅是重心从药物滥用移转到逃学逃家,而且人数也暴增到千名上下,再加上2009年大法官释字664号解释,又对虞犯少年的处遇下达了极大的限制,这些情势都意味着改制后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正面临一个新的挑战。本文再度呼吁停止制造人性条件,愈多的负面列表愈代表了对于少年成长的愈多的桎梏。虽然无法要求每个少年都能成为永劫回归中无声的第十二个钟响中的新生儿,但是至少给他们一个再度回归时不一样的人生轨迹。
      [关键词]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法庭;矫正学校;少年犯罪
      [中国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1997年年底付诸实施的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至2007年底已经届满十年。回想当初因为旧瓶新酒,就制度中的新旧元素间的调和即花了无数的精力,不过除了内耗外,更令人担心的是外界的非难与不合作的态度,内外压力交集之下,短短数年间,不仅是风雨不断,甚至原先的战力中亦有人不断求去,一时之间,曾令人产生干脆放弃改革回复原状的气馁心境。不过,现在回过头来检视一下,即可发觉实在应该庆幸在这十余年间仍有一些坚守岗位的实务家,通过不断的努力,集结稀有的社会资源,倾注于新的制度,令这个新的尝试得以在风雨飘摇中稳健成长,并脱离了严罚主义的笼罩。
      仅以数据而言,虽然犯罪的绝对数量是个耸动的、具有主观的社会性说服力的数据(较会受到人口绝对数的影响),但估不论此,仅以较为客观的犯罪人口比率为根据,就可以发觉情势的转变,相较于十年间成人犯罪人口比率仅由10,000人中92,94人次降到81,11人次,少年非行的人口比率则是由10,000人中95.76人次骤降到45.72人次。这不仅是世界中少见的创举,而且在宽严并济的旗帜下一片荒腔走板的台湾刑事政策的局势中(例如三个月犯罪零成长或六个月内改善治安等政策),可以说是唯一的奇葩,也是一个不受政府高层支持、青睐的刑事政策奇迹。
      虽然很难以一个理由来解释为何会有这么辉煌的成果,但是假若没有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原则所创造出来的场域,则所有的实际原因都会因为没有表现的舞台而随即消逝。1997年时所设计出来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并不仅是排除了以往的严罚倾向而已,其更彰显出一个以往的刑事政策中所没有表现出来的期待。
      换言之,虽然以往的刑事政策有循环的倾向,例如严酷的身体刑之后是较为宽松的具教育倾向的自由刑,而矫治思维退潮后,取而代之的是严格的正义模式下的自由刑与无孔不入的社会监视,但是1997年所设计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并不是以过往的、浓稠的国亲思想下的温情主义代替当时的严罚倾向,这种温情主义会在爱的司法的名义下展开过度绵密的矫治计划,而不管是严格的处罚抑或绵密的温情,这些都是一种规训,一种形象的创造,正如同身体刑、自由刑间的变化仅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一样,严罚与温情间的变化亦是对于“政治的生”的一种操控的表现而已。基于这种反思,1997年所创造出来的制度是一个尊重多元力量的相互抗争以及展现出活生生的生命跃动的混沌,不以一个超越的、超然的理性予以规制,反倒是仅以复杂的、无方向性的系统维持住所有的生命跃动迹象,并适度减轻其间的矛盾、冲突,或更进一步地促成多样的可能性的制度。
      法律这个制度基本上应该是利用法律语言的暴力将复杂、矛盾的社会事实解释成一个可以用较为简单的原则予以理解的法律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而形塑出符合绝对的、普世的公平正义要求的解决方案。但是反于这类的传统论述,这个新的法律制度是以法律的语言确保了非法律的世界,亦即其是存在于法律与非法的细缝中的特异存在,所以才说这是一个新的期待。
      撇开绕口难懂的哲学论述,以通俗的法律用语而言,如不忌讳误解,这个制度不外是一种另类的不干涉(hands-off)主义的实践。亦即,相信社会中的自愈能力,尽可能不处理轻微的犯行,对于严重的犯罪,亦是以人际关系的修复以及自信的回复为重心,仅提供处遇对象一个自力救济的能力培养机会而已。所有的道德训诫、真理传述等,在此制度下都是一种荒谬。
      本文的初稿曾发表于2007年9月在京都举办的日本龙谷大学矫正讲座三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经增删后已刊登在该校的定期刊物中,不过一方面这是篇日文的文章,而发表的杂志于日本国外亦难以得手,另一方面论文发表后,关于虞犯的部分有了新的发展,所以在再度施以增删后(减少介绍性的部分,增加理论方面的论述),翻译成中文,发表于此。
      制度实施已逾十年,最近台湾的“司法院”拟着手进行通盘的修订。虽然本文于行文上不甚符合笔者以往的风格(本文仅单纯地记录历史,而无多少批判倾向),但为敦促当局重视这十年来努力的成果,希望“司法院”不要更动难得已经确立下来的基础,所以仍羞愧地以一般人轻易即可得手的方式,表达笔者的企求。以下先透过台湾现行制度成立经纬的介绍,说明制度的概要,然后一方面铺陈近十年来光鲜亮丽的成果,另一方面亦指摘出隐藏在少年非行现状后的问题点,藉此对台湾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的未来寄以期待与厚望。
      
      二、现行制度的成立经纬与概要
      
      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治制度于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成立。于1954年7月,“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现在的“法务部”)在教育与保护已取代严罚与威吓成为国际潮流的宣言下,委托以台湾大学林纪东教授为首的“少年法项目小组”来研拟符合时代要求的少年司法制度。而这个法律研拟小组亦于极短的期间内,在翌年的1955年12月向“行政院”提出少年法草案。这是台湾地区现代型少年法的肇始。纵或这个法案其实仅是当时日本少年法的翻译,但是一方面没有美国强而有力的干涉,另一方面在当时台湾社会的紊乱状况下,事实上此法亦难以付诸实施,所以这种先进的立法是没有可能毫无修订地即通过保守的“立法院”的审议。果真在1962年,“立法院”在冗长的审议后,将“少年法”改名为“少年事件处理法”,删除第一条的目的规定,于名称与目的上削减福利法的意涵,而强调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性质,并斥退设置与地方法院同级的少年法院的建议,改采与地方法院刑庭相同组织地位的少年法庭的体例,允许地方法院刑庭法官兼任少年法庭法官,最后亦将具有福利意涵的“保护处分”改名为管理训练意义明确的“管训处分”,令实质上是刑庭法官的少年法庭法官掌管刑事案件与管训事件的审判与审理(与日本法制不同,当时台湾已经规定在逆送案件的情形,检察官于搜查后,应向少年法庭起诉,所以少年法庭是同时管辖刑事案件与管训事件)。而台湾的少年司法即在这种诡谲的气氛中所订立的符合“国际潮流”的基本法律下,展开了现代历史的第一页。
      其后,这个法律在没有付诸实施的情形下,就被忽视了十年。在此期间,政府根本没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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