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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向劳务派遣法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1-03-28 12:05: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这是对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的一种形象说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该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反而变相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对劳务派遣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且对此类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导致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致使此类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层出不穷。要根除这一弊端,笔者拟用法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分析“逆向派遣”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建议,以维护劳务派遣制度正常运行。
      关键词:逆向劳务派遣 成本效益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实施条例 劳动部门监管
      
      引言
      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劳动者再被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但是现在,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劳动者的身份有职工变为劳务派遣工以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变相地减少和降低。因为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严重侵害了与用人但闻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逆向劳务派遣简介
      (一)逆向劳务派遣的涵义及其本质
      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强迫已经在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将他们变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人,解除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转嫁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此情况下,原本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已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其本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其原单位推向劳务派遣公司,将之变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劳动者原先所在单位(现在的用工单位)又通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重新使用这些劳动者为其劳动,但原本应当由其对劳动者承担一些责任转嫁到了派遣单位,他们与这些劳动者的变成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事实上,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提供相同的劳动,各种报酬和待遇却变相地减少和降低了。无序扩大的劳务派遣还造成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劳动纠纷频发,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此外,这些使用效仿滥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有相对成本优势,对遵纪守法的企业产生略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影响了合法用工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逆向劳务派遣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劳动法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之所以守法或不守法,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存在,更确切地说,法律自身根本不是人们遵守或违背它的原因。其行为的动力在于自己的利益。逆向劳务派遣等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的出现,原因本身不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规定,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此类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就已经存在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获得了更多的关注而已。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主体,用人单位同样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经济原则①为指导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之所以甘冒受法律惩治之风险实施逆向劳务派遣,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通过实施逆向派遣用工获取的非法利益大于其成本支出。笔者将从成本、收益两方面来具体分析逆向派遣用工原因。
      (一)劳动违法主体违法成本过低
      劳动法主体违法成本是指,劳动法主体再实施劳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物质和非物质形态)。劳动法主体违法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后果,以及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给予的惩罚和制裁。②
      1、违法行为机会较大。行为机会是影响经济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和收益的另一因素,它是指由外部条件构成的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特定经济违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性。③社会上存在的劳动违法行为机会越充分,劳动法主体实施劳动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就越低,收益则越高。例如,我国劳务派遣机构数量庞大 ,但是我国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却明显滞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这也导致了这些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个别劳务派遣机构存在组织不规范,存在滥用劳动力派遣等现象;在经济利益诱惑下,其违法成本又如此之低 ,发生逆向劳务派遣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履行者很难保证其公平与公证,相关员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执法水平过低。执法水平决定着违法行为的受罚率的高低,而受罚率是影响违法行为的总成本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④事实上,我国非法劳务派遣之所以泛滥成灾,表象在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根子却在劳动部门。其不作为是首要原因。还有就是许多地方劳动部门不仅没有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反而违规经办劳务派遣公司,权力寻租,与无良的用工单位相互勾结,大量“制造”非法劳务派遣工,赚取所谓的“劳务费”。由此可知,因为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严,大量的逆向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劳动违法的法定成本就会变质,总成本就会大大减低。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逆向劳务派遣等非法劳务派遣行为较为普遍,这与劳动违法行为的成本过低,制裁不力有很大关系。
      (二)劳动违法主体违法收益过高
      劳动法主体违法收益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追加一项劳动法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产出。
      1、是采用劳务派遣,企业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维护体制内人员的既得利益。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为2~3倍。在一些企业当中,劳务派遣工岗位工资是企业薪酬体系中的最底层,甚至其最高档工资只相当于合同制员工岗位工资的最低档,部分企业将劳务派遣工绩效工资系数设在0.3~0.8之间,合同制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则从1.2起步。⑤以国企为例,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与工资总额受限有关。一些国企工资总额一般要层层报批,但业务发展又需要大量人手,在无法突破工资总额情况下,就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解决用工指标问题。另外,在工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只有人工成本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下降了,内部利益再分配(管理层年薪和职工福利、企业年金等)才能更好地实现,因而使不少国有企业更加愿意以劳务派遣方式替代正常用工形式。
      2、企业选择逆向劳务派遣用工,减少对职工的社保和福利费用支出。
      派遣工与企业正式职工存在基本工资差异之外,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上。企业通过差别标准投保和选择性投保来降低用工成本,增加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但客观上现行的一些政策允许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远低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如广州市企业为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以市“社平工资”的60%做基数,企业支付12%;而为正式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做基数,企业支付基数的20%。⑥由于实行两种不同标准,企业为正式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费用远远高于劳务工,使得企业更愿意使用廉价的派遣工。
      三、应对逆向劳务派遣的解决之策
      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直接产生于经济活动当中,每一次劳动违法行为都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劳资关系的和谐,造成局部性的社会震荡。通过上节对比分析,我们知道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违法成本过低,劳动法主体通过违法成本获取利润相比差距显著,那么劳动法主体便极有可能甘冒法律惩治之风险,以支付违法成本位预期代价,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行为。对此,法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劳动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保证劳动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这样,理性的用人单位就不会去选择劳动违法行为。⑦因此,要根除劳务派遣滥用现象,需要从加强劳动立法、严格劳动执法各环节来提高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可控性着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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