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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解读

    时间:2021-05-05 16: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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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运行困境为切入点,试通过与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为对照,从而寻求辩护权延伸至侦查阶段的有关困境的突破。
      关键词 获得律师帮助权 辩护权提前 困境 出路
      作者简介:潘洪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24-02
      “在一定意义上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一步延伸,享有了获得辩护权。此权利是在获得帮助权基础上延伸的,获得律师帮助权与辩护权存在许多交叉,在运行上就与获得帮助权有可借鉴之处。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运行的状况为对照,寻求侦查阶段辩护权运行的有关困境的突破。
      一、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立法状况及实践情况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的介绍与保护,也包括给予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支撑,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也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顺利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前文所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并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的犯罪嫌疑人一方意义重大。但是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获得律师帮助权并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在笔者对某区被提请批准逮捕的121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统计中,只有15人在侦查阶段聘请了律师,只占到了12%。这说明,虽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些权利,但是法定权利如何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困境解读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是保障人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侦查工作的改进。笔者通过对某区被提请批准逮捕的121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后认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少数办案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不了解相关权利
      在被调查的12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6名表示不了解聘请律师的相关权利或是不知道聘请律师的途径,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22%。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及修改前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条都规定了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必须予以明确告知,但实践中,
      侦查人员一般都会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其签字,在告知书中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流于形式。侦查人员大多不愿意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从而故意不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或是只是让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而不允许其仔细阅读告知书的内容,更谈不让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详细解释说明。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不能真正发挥其权利义务的告知作用,也使得大量犯罪嫌疑人并不能真正了解其所享有的聘请律师的权利,从而无法行使该项权利,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就能获得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数量极少。
      (二)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必要的物质保证
      有的犯罪嫌疑人是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的人,甚至其中一部分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因为家庭贫困,收入地位的原因。在笔者调查的12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5人表示存在家庭困难,而无能力聘请律师,占12%。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人为无业或农民,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且家庭条件较差,无经济能力承担律师费用。
      (三)犯罪嫌疑人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没必要
      有的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为没有必要聘请律师;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有一定的误解,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认为即使聘请了律师,结果还是一样的;甚至有聘请了律师,会得到有关司法机关更为不公正的对待,不聘请律师反而更好些的想法,致使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调查的121名犯罪嫌疑人中,认为没必要请律师的共计46人,占到了总人数的38%。笔者认为,在这46人中,真正因为案件事实简单清楚,犯罪嫌疑人本人也自愿认罪伏法的,律师没有介入必要的只占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则是因为自身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或者对自身的权利重视不够甚至对司法工作产生误解而认为没必要聘请律师。
      (四)其他因素
      在被调查的12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9人是因为其他因素而没有请律师,有的是因为一直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有的则是觉得程序太复杂麻烦,有的则是正在考虑当中。笔者认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困难,渠道受阻,是导致其无法顺利聘请律师,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原因。
      三、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措施
      辩护权作为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权利,从产生以来就与国家权力相抵触,国家为了追诉案件的需要往往限制辩护权的运用。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解决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在法律上给了辩护律师以身份的保障,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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