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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法律解释功能探讨

    时间:2021-04-20 12: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梳理和分析2004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类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发挥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法律解释功能并完善其制作及适用,对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行政案件 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一、 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法律解释功能
      第一,解释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裁判要旨概括裁判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阐释的过程。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司法资源短缺和法官办案效率不高的背景下,如何促使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就通过具体案件来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并且概括为适用于同类案件的直观的裁判规则。习惯于规则化表达方式的法官,会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迅速将这类裁判要旨作为自己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例如,“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使用行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被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使用人提供的商品误认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这一裁判要旨通过对“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适用界限,消除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分歧。
      第二,创制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从法律技术上讲,法官之所以不能“同案同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条文过多,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时就难免因人而异,具体到行政法部门,无法可依的问题就体现得更加突出。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正确审理案件,大量的行政类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就在文本上创设了“具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①性质的法律规则,扮演了填补法律漏洞的角色。
      例如,“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基于此,这一裁判要旨将优势证据规则引入行政诉讼,让被告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视作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补充和发展。
      第三,对案例其他问题的分析评判。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中,其所涉及到的内容与法律适用问题联系不密切,不是对某种裁判规则的解释或归纳,但却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产生。
      例如,“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的裁判要旨是:“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做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这实际上是为法官提供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手法,类似于判例法中法官的“推理(reasoning)”。
      二、完善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编纂的构想
      从目的论的维度分析的话,公报案例撰写裁判要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同类或近似案例提供可供借鉴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或司法理念,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同案同判。到2008年以后,裁判要旨的重心逐渐移向解释法律规则,以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除去行政立法不断完善的原因,这一现象至少表明,最高法院在选取指导性案例时,希望恪守其作为司法者而非立法者的身份,尽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而非过多地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公报案例加大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以及必要的漏洞补充,必然与现有的立法制度发生——冲突。如果经由法定的程序使具有法律价值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获得法律效力以实现其现实拘束力,或许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调整的路向。□
      (作者均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宪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注释:
       周佑勇.作为过渡措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行政【2005】004号案例"为观察对象.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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